一、问题
公司减资程序违法时,债权人有何救济方式?
二、律师分析
1. 目前无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瑕疵减资后债权人的救济方式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长久以来,因我国公司法、民法典侵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公司瑕疵减资(主要以不直接通知债权人的形式侵害债权)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2.相关判例分析
2017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则案例,即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通过个案的法解释技术方式确立了公司瑕疵减资情形下债权人的救济路径:(1)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2)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因公司瑕疵减资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问题
如前所述,公司瑕疵减资的法律后果应当类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之规定,即“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条款,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不仅应当包括不当减资的股东,而协助瑕疵减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彼此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抽逃出资(瑕疵减资)的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抽逃出资(瑕疵减资)但协助的股东承担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可知,我国现行法律目前只规定了减资的程序,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但是对于如果减资时未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权,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公报案例中可以得知,如果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债权人的,或者是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的告知义务的,对于减资后不能清偿的债务,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在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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