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被告李某1于2013年8月28日与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某1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该借款未走银行转账交付),借款月利率19.8‰,借款期限为11个月,至2014年7月28日止;被告孙某、李某2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即2014年7月到2016年7月。该武汉合同案中李某1归还利息至2015年5月28日,本金未偿还。原告小额贷款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本息。武汉合同律师接受原告A公司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二审阶段及发回重审后的一、二审阶段。
本武汉合同案属于典型的大额借款合同纠纷,因原告出借大额借款时未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以借款未实际交付为由主张借款不成立,致使一件原本简单的武汉合同借贷案件经过了三级法院五次审理(含省高院再审审查)才得以终结,也使当事人被迫陷入诉累。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该武汉合同案件过程中,一般会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一个总体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与习惯、还包括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来判断该武汉债务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武汉债务案中,代理人除了使用借款合同、收据等基础证据外,又以被告签约后客观上一直履约(一定时期内支付利息凭据)、违约后又在追借相关手续文书上签字确认等事实证据,以证实原告证据已经达到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最终法院依法确认了该武汉合同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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