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非本村村民因房屋被拆除不享有宅基地安置的权利☑裁判要点
只有农村村民才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非农业户籍人员,以及非本村村民,不享有在本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虽然拆除的房屋系当事人所有,但其及其妻子均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房屋被拆除后,依法不享有宅基地安置的权利。当事人无权主张未履行安置职责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宅基地价值损失和拆迁过渡费损失,参见(2018)最高法行赔申650号。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行赔申61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有农村村民才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非农业户籍人员,以及非本村村民,不享有在本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虽然拆除的房屋系刘旺平所有,但其及其妻子均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房屋被拆除后,依法不享有宅基地安置的权利。且刘旺平曾于2015年3月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涟源市政府履行安置宅基地的义务,该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刘旺平的诉讼请求,本院亦裁定驳回了刘旺平的再审申请。因此,刘旺平无权要求涟源市政府赔偿因未履行宅基地安置职责而给其财产造成的损失。因刘旺平无权主张上述财产损失,故其主张的维权成本亦不应得到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旺平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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