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上午,日本首相菅义伟召开阁僚会议,正式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废水排放入海。该决定的做出是完全违背国际利益的作茧自缚的行为,太平洋作为地球上最大的大洋是全人类的宝贵财产,任何国家或者个人都不能为了一己之利而牺牲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代价。日本的这一行为不光应受到全人类的谴责,更是涉及了很多法律问题。
一、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决定违反国际法条约 就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决定行为”而言,如果日本排放入海的核废水真的排入海洋,将对海洋环境造成久远危害,其行为将构成国际法上的国际不法行为,并涉嫌构成反人类罪行。 1972年的《伦敦公约》及1996年的《伦敦议定书》中,均规定故意将陆地污染物置于海洋中的行为有违国际义务。《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了不得将污水从陆地排入海洋。日本政府在有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仍选择将核废水排入海洋,不管是采用哪种实施方案,这种做法都违背其签署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同时,日本并未事先知会中国、韩国等周边受影响较大的邻国,显然未履行《联合国海洋公约》框架下的法律义务。 此外,福岛核废水属于核材料污染源,日本此举也受到关于核活动与核材料的国际公约约束。例如,1986年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可能会受影响的国家并与之协商,以减少辐射危害。 二、日本政府决定将核废水排海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国际协同合作”原则和“适当顾及”原则。“国际协同合作”原则是指,只要有关国家的行为涉及对全球其他区域的污染,行为发生前就需要与有关国家进行多方面合作;“适当顾及”原则要求任何国家在行使海洋权利时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日本做出排废决定时,应当与周边国家乃至国际社会展开通报、信息共享以及协商,不能单方面“为所欲为”。 作为与日本地址位置较近的我国,不仅要在国际层面对其进行严厉的谴责,也应及时做好预防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避免危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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