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 专利先用权。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2.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3. 为科研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4. 专利权的穷竭。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是什么
不构成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专利权已经失效。若专利已超过保护期限,或者因未缴纳年费等原因被依法终止,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则不构成侵权。
2. 在先使用。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制造、使用、销售相同产品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销售的必要准备,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3.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仅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等非商业性目的而使用专利技术的,不构成侵权。
4. 临时过境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三、不构成专利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构成专利权侵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是为了保护在专利申请前的既有生产活动,避免对其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2.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活动,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专利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3.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体现了对国际间合理交流的尊重和保障。
4. 先用权人的实施。即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总之,这些情形都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原则和政策考量,以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对正常的生产、科研等活动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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