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广东梅州一轿车突然启动将女子撞倒并二次冲撞#苏州律师2025,#车祸#广东梅州一轿车突然启动将女子撞倒并二次冲撞#苏州律师
二、故意往车上撞叫什么
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主观上是“过失”,而故意撞车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故意撞车如果主观上针对是“人”,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果针对的“物”,则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以,故意撞车的行为不应按交通事故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第一辆车撞到人后逃逸导致受害人被第二辆车撞死,这样的事故如何处理?
1、出现这种复杂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关键在于法医的鉴定结论。 2、第一辆的责任:如提问所述,第一辆车只是撞伤逃逸,鉴定结论是重伤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仅是轻伤的,就不构成犯罪。 3、第二辆车的责任。只要是没有认定第一辆已造成被害人死亡,那么第二辆车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4、当然,案件还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如果第一辆车虽只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不足以伤害性命,但第一辆车的行为直接导致第二车辆不可避免发生的,两辆车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4、在民事赔偿方面,两辆车属于共同加害人,共同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责任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来承担。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
四、两车相撞事故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两车相撞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五、故意撞车了交警会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如能证明是故意撞车,则应该按照故意损坏财物处理,可以处治安拘留、罚款等,严重的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价值损失价值超过5000元的),刑罚规定如下: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构成的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应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后法院怎么判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的,法院会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为被毁财物的原有价值与残余价值之差。个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相互竞驶飙车过程中撞死他人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法律分析:构成的。由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同时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的抽象危险犯。当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对发生伤亡的实害结果仅有故意,属于结果加重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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