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有选举权利吗
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却并未被强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当事人而言,亦或是虽遭受剥夺政治权利之惩处,然已达到政治权利限制期限者,他们都具有出席选举活动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文规定,选举权乃政治权利之一,然而,剥夺政治权利是非死刑的附加刑一种,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拥有对此类附加刑的自由裁量权——既可予以实施,亦可视情况而定无需执行。因此,服刑人员是否还享有选举权,其关键要素在于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是否对其施加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多久啊
有期徒刑的期限通常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是多少
关于减轻刑事处罚的期限,相关法规规定如下:首先,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在经过适度的减轻刑事处罚之后,其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原定刑罚的二分之一;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适当的减轻刑事处罚之后,其实际服刑期限不得少于十三年;最后,对于那些因特殊原因而受到人民法院严格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若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他们的实际服刑期限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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