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某日凌晨,A 某在小区大门口与滴滴车司机张三因打车纠纷发生争执,后A 某对张三的汽车右后门进行踢踹导致张三的汽车右后门被损坏。张三报警后并跟随A 某至小区内篮球场旁的马路上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A 某采用胸撞、推搡的方式对张三进行殴打,导致张三受伤倒地造成左胫骨平台、左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
案发后,A 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
一、A 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A 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 某的自首行为体现了其真诚的悔罪态度,也为司法机关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二、A 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应当从宽处罚。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A 某积极主动地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A 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给予了合理的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刑事和解不仅有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也体现了A 某积极弥补自己过错的诚意。
三、A 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A 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A 某的认罪认罚态度表明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四、本案犯罪情节轻微。
此次犯罪系偶发事件,被告人并非蓄意伤害被害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A 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自己的过错,进一步降低了犯罪行为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鉴于A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对A某不起诉处理。
三、裁判结果
检察院认为人A 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情节,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 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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