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拆迁中,房屋评估是重要一环,但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导致评估结果明显低于周围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无疑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利益。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7日,甲省乙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相关棚户区实施改造,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张贴于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乙县丙物资经销处,所在地段处于征收范围。
2011年7月11日,乙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选定评估机构的实施方案,并于8月29日召开选定大会,确定改造项目的评估机构。
2012年2月11日,乙县政府依据评估结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丙物资经销处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诸多问题,故以乙县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说
评估报告决定着征收补偿的费用,一份评估报告如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说明,未告诉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的权利等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能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另外,被征收人必须要注意的是被征收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不能如实地反映被征收人的财产情况,亦据此认定评估报告缺乏客观公正性、不具备合法效力,最终,撤销了被告乙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对征收评估有着更详细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结语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应当尽量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
不仅如此,还要保障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干预。无论如何,当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问题时,应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征收律师介入,争取早日获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款。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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