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房产律师——夫妻一方去世的,另一方有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婷仪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

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李大、王小享有位于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工龄折扣对应房产价值部分,李二支付李一370440元。

李大系我和李二父亲,2000年1月31日死亡。王小系双方母亲,2000年1月20日死亡。二人生前均无遗嘱,无其他子女,李大在X公司,王小没有工作。1号房屋是李大生前所有,并由李大、王小生前居住,我和李二一直未对1号房屋进行分割。

2019年,我因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向李二提出分割1号房屋,李二仅口头答应给予我一定数额的现金补偿,且只同意五年以后支付前述现金补偿,对此我提出双方需进一步确定补偿金额,并签署书面文件。李二拒绝我的要求。

我认为,我作为李大、王小的子女,有权继承1号房屋,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二辩称,不同意李一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1号房屋由我在1998年出资参加房改,折算了我和我丈夫的工龄,并于2002年9月2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我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1号房屋属于我的合法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李一要求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号房屋现产权人并非是我,我已于2013年7月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王五,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李大在X公司,王小没有工作。

本院查明

李大与王小系夫妻,生育李一、李二,李二与张二系夫妻。2000年1月20日王小去世,2000年1月31日李大去世,王小、李大父母均早于其本人去世。王小、李大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2002年9月25日1号房屋登记在李二名下,2013年7月31日李二以出卖方式,将房屋过户至案外人王五名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分别至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李大生前单位调取1号房屋档案。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房屋档案中有: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记载:【购房人李二,工龄男方14年,女方10年,小计24年】。2、《买卖契约》记载:【1998年5月23日李二与X公司签订,约定X公司按成本价每平米1165元的价格出售现房,房屋实际售价55699元】。3、《北京市房屋登记表》,记载: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李二,填表时间1999年6月30日。

X公司房屋档案中有1、《李二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记载:【房屋为1号房屋,购房人单位证明:李二系我单位干部、工人,于1984年参加工作,工龄18年,本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时间为2001年1月,落款处为劳动人事部门Q公司人事劳资科公章、房管部门公司行政科公章,时间为2002年1月9日】。

《张二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记载:【房屋为1号房屋,购房人单位证明:张二系我单位干部,于1980年参加工作,工龄22年,本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时间为1997年10月,落款处为S有限公司人事部公章、房管部门S公司公章,时间为2002年1月9日】。

《李大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记载:【房屋为1号房屋,购房人单位证明:李大系我单位干部、工人,于1956年参加工作,工龄23年,1979年退休。本单位无建立公积金制度,落款处为X公司人事保卫科公章,时间为1999年9月4日】。

《王小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记载:【房屋为1号房屋,购房人无职业,时间为1999年9月2日】。2、《买卖契约》记载:【1995年11月8日李二与X公司签订,约定X公司按成本价每平米1165元的价格出售现房,房屋实际售价55699元】。3、《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记载:【购房人李大,工龄男方24年,小计24年】。4、《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2002年9月25日1号房屋登记在李二名下。

关于出现多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买卖契约》以及1号房屋实际折算工龄主体问题,本院与X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工作人员称因时间久远,事实也无法核实,目前仅有档案留存。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李一认为1号房屋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上市时折算了李大的工龄,因此要求分割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首先,李大虽然在生前签订《买卖契约》,亦有李大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但1号房屋并未登记至其名下,李大未完成购买1号房屋的所有手续,1号房屋最终登记至李二名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二在购买1号房屋时使用了李大的工龄。

其次,李大生前办理1号房屋购买手续,其所在单位X公司因此保存其购房资料。李二作为1号房屋最终购买人,住房改革单位X公司保存李二的购房资料。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保存实际权利人的购房资料亦合情合理。

1号房屋并未登记至李大名下,李大并未完成购买1号房屋的所有手续,李一以仅存在李大手续资料为由,即主张1号房屋购买时折算了李大的工龄,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本院对李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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