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虚假宣传赔偿标准,民法典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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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赔偿标准退一赔三
如今,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成了很多孩子的“第二课堂”,尤其是受疫情影响,线上培训近年来更是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然而就在近日,因虚构教师任教经历、引用不真实用户评价,作业帮、猿辅导等培训机构均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处以警告和250万元顶格罚款。进行虚假宣传的商家应当受到谴责,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虚假宣传?做虚假广告是顶多罚个款就能了事吗?
1、虚假商业宣传难逃行政处罚
货比三家、择优购买,这是消费者普遍的心态。有些商家为了抢占市场,散布一些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此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实,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对于如何判断广告的内容是否具有虚假宣传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根据接受宣传的消费者的理解,而不是经营者的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所以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只要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就应当判断其为虚假商业宣传。
那么,这种虚假商业宣传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此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两家培训机构被罚,就是依据此项;另外50万元罚款是因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两项均为顶格罚款。
此外,如果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按照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做虚假广告情节严重触犯刑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告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广告业日渐繁荣的同时,虚假广告趁虚而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加大力度治理虚假广告,特别是切实有效地打击虚假广告犯罪活动势在必行。
在新冠疫情暴发初期,全民都十分关注如何有效防控疫情,个别不良商家趁机蹭热度,借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推销商品,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曾有相关报道,在抗击疫情期间,某母婴用品店为促进销售乳铁蛋白产品,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乳铁蛋白可以有效抑制冠状病毒感染,有科学研究报告为证”等广告宣传信息,一时间引起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和质疑。事实上,该母婴用品店根本无法提供其广告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这种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广告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多次做虚假食品广告和药品广告的;做虚假广告屡次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仍屡教不改的;因虚假广告导致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因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3、欺诈消费者面临惩罚性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除了要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商家在做商品宣传的时候,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进而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这有可能构成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比如明明是普通农家乐,却宣传成国家3A级旅游景点招揽游客;明知沙发材质为人造革,却谎称真皮进行销售。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假一赔三”。
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民间的“假一赔十”正式引入法律。商家如果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作为消费者,一旦遇到不诚信的商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惩罚不良商家,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刘伟利
旅游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养殖户陈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饲料时
看到商家在宣传网页中
醒目标注该产品含有
黄芪、连翘、大青叶、金银花等
6种中药成分
并承诺产品
具有预防瘟疫
增强家畜免疫力等功效
陈某支付3900元购得100件该产品后
发现产品实际上
仅含黄芪、甘草、蒲公英3种成分
且使用后未见效果
陈某遂于2024年2月
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起诉
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本案中,案涉产品的实际成分与商家宣传的严重不符,商家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3900元,并支付3倍赔偿1.17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在享受便捷购物体验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消费陷阱。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产品,对产品的成分、质量、性能等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应提高警惕,防范风险,遭遇欺诈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完整的交易记录、付款凭证、签收时的验货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家应以诚为本、以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在经营活动中避免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法治报 峻峰
来源: 河南法治报
房子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双十一到了,商家各种促销信息铺天盖地,商品宣传页总是写得花好稻好,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你在购物时遇到过这种情况吗?又该如何合理维权呢?日前,静安区消保委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近日,消费者孙先生向静安区消保委反映,其于3月份在上海某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300元的单价购买固态硬盘1个,当时对方宣传读550兆/秒、写540兆/秒。但在实际使用中读写都在400多兆/秒,与商家宣传的读写速度不符。
对此,消费者表示不满,与商家协商、交涉均未达一致,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要求予以三倍赔偿。
静安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营者答复含糊其词,表示这属于正常读写值范围,如有疑问可以去鉴定。区消保委工作人员随即指出如是标准范围内的,应当在宣传页面规范和明确地予以标注,不能断章取义只标注最高数值,因此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和购买。
经营者表示,马上与消费者联系,作进一步沟通并争取消费者的谅解,协商解决此事。
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或者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外观、质量及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
最终在静安区消保委调解和教育引导下,经营者同意全额退款并接受三倍补偿,以表示诚意和改正决心。见此,消费者表示原来的硬盘并无其他质量问题,可以继续留用,只需直接三倍补偿即可。
对此,消保委指出,经营者以商业广告、宣传单、或口头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规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宣传和许诺的,应当内容真实明确并相一致,不得夸大虚假等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时,要多留个心眼,除了仔细检查商品之外,还要看清商品宣传页面对该商品规格、价格等描述;必要时可截图保留;如发现问题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价格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经营者为了促销,对消费者公开作出假一罚十等有关赔偿承诺,这种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增加赔偿之规定并不属于禁止性规定,没有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而不排除双方约定的赔偿办法。由于商家自愿承担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旦消费者购买了假货,商家应遵守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兑现其作出的承诺。对于经营者提出的“退一赔三”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现实中是不乏这样的判例的。
让我们先看一则有趣的案例:
网购服装收货后发现貂绒实为锦纶、兔毛,消费者要求网店按照其销售网页“假一罚十”承诺给予10倍赔偿遭拒绝。
2014年12月10日,西施在某网站平台“织礼服饰旗舰店”购买了一款标称商标为“织礼”的“貂绒大衣”,价款为1480元,卖家包邮。网站的“织礼服饰旗舰店”系由依辰服装公司开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该商品页面上有“狐狸毛领、百分百水貂绒”的宣传用语,商品详情中介绍面料为貂绒,面料主材质含量95%以上;样品图片关于面料的介绍为“ZHILI原料供应商为中国最大的貂绒纱线生产和出口企业、ZHILI貂绒原料都经过第三方检测,假一罚十”。该商品吊牌上标明面料成分为95%特种动物纤维、5%锦纶。
西施收到大衣后,感觉并没有貂绒含量,便送往四川省纤维检验局对纤维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锦纶23.9%、兔毛76.1%。也就是说,该大衣的貂绒含量为零。
西施认为,依辰服装公司虚构面料成分,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服装面料成分进行标注,诱骗消费者购物消费,系消费欺诈,因此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1480元,并赔偿10倍价款14800元。
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依辰服装公司销售的貂绒大衣标称为95%特种动物纤维、5%锦纶,但实际检验结果为锦纶23.9%、兔毛76.1%。依辰服装公司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关于原告西施要求依辰服装公司进行10倍赔偿的请求,因依辰服装公司在其销售网页上注明“假一罚十”的字样,是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法院对其要求10倍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依辰服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依辰服装公司赔偿原告西施两倍购买货品的价款。
其理由为:貂绒是一种新型的纺织面料,并非是毛皮动物水貂身上的绒毛。根据西施提交的检测报告,依辰服装公司货品材质成分是兔毛含量76.1%、锦纶含量23.9%,检测结果恰恰证明这种确实是由兔毛和不同种类化纤材质混合纺织而成的面料,而这种混纺的面料,100%可以称为貂绒。依辰服装公司在其网店店铺页面所做的宣传没有任何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由于货品吊牌成分标示不够准确,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货款,并赔偿两倍的购物价款,但西施应返还购买的衣物。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辰服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网店违背其对销售商品质量的承诺,构成欺诈,判令被告重庆依辰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辰服装公司”)退还原告西施货款1480元,并10倍赔偿14800元。
法官提醒:网聊记录可作证据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秦敏介绍,本案在庭审中,原告西施向法庭举示了与被告客服人员的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依辰服装公司网店客服人员向西施作出了错误解释,从而误导西施购买了该款服饰。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及审查核实后,法院采纳了西施举示的证据,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依辰服装公司构成欺诈。
秦敏提醒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多的借助电子介质进行交流或民事行为。当纠纷发生时,电子介质中存储的信息将可能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使用QQ、微信、邮箱、阿里旺旺等时尽可能采用真实姓名和信息,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固定、保存完整的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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