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结果未告知,延误治疗需担责,医生没有告知病情延误了治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宇

检查结果未告知,延误治疗需担责

(一)案情简介

马某,男,57 岁,主因间断胸闷1年,加重1月,于2021年2月24日就诊于某医院(甲)。入院诊断:冠状动脉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给予抗血小板、调脂, 稳定斑块, 改善微循环,营养心肌等对症治疗。3月1日行心脏彩超,结果示:心脏形态结构未见异常,二、三尖瓣关闭不全(轻度),左室收缩、舒张功能未见异常。行颈动脉+椎动脉彩超,结果示:双侧颈动脉内膜不光整,斑块形成,双侧颈内、外动脉未见异常,双侧椎动脉未见异常。行腹部+门静脉彩超,结果示:右肾实性占位,建议进一步检查,左肾囊肿,肝胆胰脾未见异常,门静脉系统未见异常。患者家属询问主治医生: “什么是右肾实性占位”,被告知“不知道”。3月2日行冠脉造影术,结果示:左主干未见有意义狭窄; 前降支近中段狭窄约30%,中段可见轻度肌桥,第一对角支近段狭窄约30%;回旋支未见有意义狭窄,右冠状动脉中段狭窄约30%,手术过程顺利,安返病房。告知患者家属造影结果,3 月3日,患者出院。6月3日患者突然晕厥,就诊于某医院(乙),发现肾癌晚期,已经扩散到肺部及脑部。患方认为:甲医院在查出右肾占位未尽到充分释明义务,从而未引起患者及家属的注意,导致患者病情延误,错过最佳治疗期。医患之间发生医疗纠纷。

(二) 专家分析意见

根据患者病史及相关检查,入院诊断“冠状动脉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 ”明确,医方针对该病症,给予抗血小板、调脂,稳定斑块,改善微循环,营养心肌等治疗并行冠脉造影明确诊断,符合医疗规范,但在腹部+门静脉彩超提示右肾实性占位,医方未请相关科室会诊,进一步明确诊断,亦未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彩超结果的意义及可能为肿瘤的可能性, 并建议进一步治疗,存在过错。

(三)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医方同意给予患方一定的经济赔偿,双方签署调解协议。

(四)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案中,医方行腹部+门静脉彩超主要目的为完善手术检查,在彩超提示右肾实性占位后,医方行肾功能检查,结果提示无异常,考虑并非冠脉造影术禁忌症,遂即继续对本次病症给予治疗,但缺失了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未及时告知彩超结果及相应医学意见,在出院时亦未建议患者及家属进一步到综合医院进行诊治,延误了患者治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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