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定危房等级,如何鉴定危房重建
大家好,由投稿人时晨来为大家解答如何鉴定危房等级,如何鉴定危房重建这个热门资讯。如何鉴定危房等级,如何鉴定危房重建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鉴定危房流程
你关切 我回应【普通居民怎样知道自己的房屋是否是危房?】董勇表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①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一般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就是50-70年,需继续使用的;②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化学腐蚀、车辆碰撞以及房屋周边施工、生产等不利因素影响房屋安全的;③出现房屋使用安全异常迹象的。
来源: 重庆发布
如何鉴定危房的标准图片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的目的,或是为了低成本征收,通常就会把一些无证房屋或是手续不齐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把一些土坯房等鉴定成“危房”,有的甚至是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将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也直接给认定成“危房”。
那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不是“危房”是相关部门可以口头上认定的吗?在征地拆迁中,是可以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即危房,进行补偿或是少补偿吗?危险房屋应当要如何认定?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结合凯诺律师的办案经验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危房的含义
那么什么是危险房屋呢?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所谓的危险房屋就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简单点来说就是房屋会对咱老百姓的人身安全产生威胁,已经无法再居住人了,这样的房屋即“危房”。
危房认定也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不过,凯诺律师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是“违法建筑”的认定还是“危房”的认定都不能只是在口头上说说,更不能随随便便地就进行认定,必须要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入户查勘、调查等。如果是相关部门口头上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了,鉴定机构也没有调查,现场查勘等,那么则是不合法的,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危房鉴定必须要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因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危房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倘若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咨询专业律师,及时止损。
除此以外,凯诺律师在这里还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危房”的鉴定不同于“违法建筑”的认定。申请危房的鉴定主体一般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人,相关部门无权申请危房鉴定,法律上也没有赋予相关部门有申请危房鉴定的权利。所以说,实践中,如果是相关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鉴定,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那么,应当如何申请危房鉴定呢?
首先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对于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办理《不动产权证》。如果因为各种条件的约束,一时不能办理,但又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话,可以及时报属地乡镇进行统一鉴定。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其次,一定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一般具备鉴定机构的名单通常可以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的公告栏中查询到,申请人可以直接联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危房鉴定的费用是要自己掏的。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如果是由属地乡镇(街道)统一安排时间进行鉴定的,那么鉴定费用一般是由乡镇(街道)统一安排。
危房是不是都得拆除重建?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就算房屋被鉴定成“危房”那也并不代表着所有的危房都需要拆除重建。一般而言,危房的鉴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A级、B级、C级、D级。A级是非危险房;B级是危险点房;C级是局部危险房;D级是整栋危险房,具体标准如下: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未发现危险点。对于这类房,只要在经过修缮,加固之后还可以继续居住,那么就不需要拆除。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当房屋鉴定为B级后,在经过一般修缮后,只要满足条件,同样也可以继续使用。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当被鉴定成c级以后,说明房屋已经有开始坍塌了情况了,倘若在经过修缮之后,仍具有安全隐患,那么一般就不能再住人了。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这一类房屋是最危险的,无论房屋本身是否危险,均属于危房。所以,房屋被鉴定成D级以后,那么就需要拆除重建。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告诉大家的是,危房的鉴定需要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鉴定机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践中,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相关部门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鉴定,并依据鉴定机构作出的文件强制拆除房屋,那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鉴定危房是因为泡水引起的呢
日前,南平市印发《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根据部署,从3月18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00天的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有市民留言怀疑自己房屋是危房
但又不知如何鉴定
小编这就带大家了解危房鉴定的标准
(一)地基基础
1.重大安全隐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地基产生滑移,地面平行于边坡的裂缝大于10mm。
(2)房屋出现肉眼可见的明显倾斜,一般房屋倾斜值达到明显可见程度大致为H/250,与国标规定大致相当;
(3)底部楼层墙体出现斜裂缝,其宽度超过10mm(仅单条裂缝时)或超过5mm(多条裂缝时),要点:斜裂缝,且底层多、宽度大,逐层往上减少、减小。裂缝宽度可用钢卷尺量测。
2.一般安全隐患。有上述现象,但程度未达重大安全隐患限值。
(二)砖混结构
1.重大安全隐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墙体出现缝宽大于1.0mm的竖向裂缝,且缝长超过层高1/2(仅单条裂缝时)或超过层高1/3(多条裂缝时),要点:竖向裂缝,通常出现在底层的门窗间墙、砖柱。裂缝宽度、长度可用钢卷尺量测(下同)。
(2)钢屋架构件有压曲现象。
(3)存在超过3种(含3种)一般安全隐患、同种一般安全隐患超过3处(含3处)。
(4)阳台或雨篷等悬挑构件明显下挠,悬挑构件根部开裂或相连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通长裂缝。
2.一般安全隐患。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特别是加层、扩建、拆改主体结构),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墙体出现竖向裂缝,但程度未达重大安全隐患限值。
(2)纵横墙连接处出现竖向通缝。
(3)支承梁或屋架处墙体或砖柱下方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0mm。
(4)墙体出现明显水平裂缝。
(5)墙体(柱)明显变形或错位或变截面处出现裂缝。
(6)砌体风化达断面尺寸15%以上。
(7)人字屋架无下弦拉杆,或屋架明显侧倾且屋架间无支撑。
(8)钢屋架节点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9)钢屋架结构不合理(架体之间无剪刀撑、单肢角钢架)。
(三)底部框架—上部砖混结构
1.重大安全隐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墙体出现缝宽大于1.0mm的竖向裂缝,且缝长超过层高1/2(仅单条裂缝时)或超过层高1/3(多条裂缝时)。
(2)框架柱出现竖向受力裂缝且保护层剥落,钢筋外露。
(3)框架柱一侧出现水平裂缝,对侧混凝土压碎。
(4)主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且裂缝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或宽度大于1.0mm。
(5)主梁端出现斜裂缝。
(6)阳台或雨篷等悬挑构件明显下挠,悬挑构件根部开裂或相连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通长裂缝。
(7)钢屋架构件有压曲现象。
(8)存在超过3种(含3种)一般安全隐患、同种一般安全隐患超过3处(含3处)。
2.一般安全隐患。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特别是加层、扩建、拆改主体结构),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墙体出现竖向裂缝,但程度未达重大安全隐患限值。
(2)纵横墙连接处出现竖向通缝。
(3)支承梁或屋架处墙体或砖柱下方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0mm。
(4)墙体出现明显水平裂缝。
(5)墙体(柱)明显变形或错位或变截面处出现裂缝。
(6)砌体风化达断面尺寸15%以上。
(7)柱、梁因钢筋锈蚀造成胀裂且缝宽大于1.0mm。
(8)主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
(9)人字屋架无下弦拉杆,或屋架明显侧倾且屋架间无支撑。
(10)钢屋架节点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11)钢屋架结构不合理(架体之间无剪刀撑、单肢角钢架)。
(四)框架结构
1.重大安全隐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框架柱出现竖向受力裂缝且保护层剥落,钢筋外露。
(2)框架柱一侧出现水平裂缝,对侧混凝土压碎。
(3)主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且裂缝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或宽度大于1.0mm。
(4)主梁端出现斜裂缝。
(5)阳台或雨篷等悬挑构件明显下挠,悬挑构件根部开裂或相连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通长裂缝。
(6)钢屋架构件有压曲现象。
(7)存在超过3种(含3种)一般安全隐患、同种一般安全隐患超过3处(含3处)。
2.一般安全隐患。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特别是加层、扩建、拆改主体结构),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柱、梁因钢筋锈蚀造成胀裂且缝宽大于1.0mm。
(2)主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
(3)人字屋架无下弦拉杆,或屋架明显侧倾且屋架间无支撑。
(4)钢屋架节点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5)钢屋架结构不合理(架体之间无剪刀撑、单肢角钢架)。
(五)钢结构
1.重大安全隐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柱梁连接节点或柱脚节点出现焊缝撕裂、螺栓松动、变形等严重损坏。
(2)柱明显变形。
(3)梁明显侧弯。
(4)屋架明显侧倾或屋架支撑系统缺失。
(5)钢柱、钢梁的各连接焊缝存在明显外观质量问题(如未焊满、点焊、明显不均匀不饱满等)。
(6)存在超过3种(含3种)一般安全隐患、同种一般安全隐患超过3处(含3处)。
2.一般安全隐患。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特别是加层、扩建、拆改主体结构),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缺口。
(2)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损失量大于原截面的10%,或屋架锈蚀杆件数量占杆件总量的10%以上。
(3)梁、板等水平构件明显下挠。
(4)屋架明显下挠。
(5)仅檩条充当屋架间支撑,屋架支撑系统较弱。
(6)悬挑结构(雨棚等)斜拉杆明显变形,或明显裂纹,或严重锈蚀。
(来源:闽北日报)
主 管 : 中共浦城县委宣传部
制 作 :浦城县融媒体中心
监 审:王树瑜
值班主任:吴勇君
编 辑:刘莉辉王海丽
危房鉴定报告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新修订后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据介绍,该《导则》是在2009年施行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来,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导则》只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三层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可参照其他现行国家标准进行鉴定。
《导则》共29条,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场地安全性鉴定、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防灾措施鉴定、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等7个部分,对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的程序、各类构件的检查要点、房屋组成部分的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等作了详细规定。《导则》明确,危险房屋在鉴定中以幢为单位。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能看懂、易操作的原则,指导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因地制宜细化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
以下为《导则》全文: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修订后形成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
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鉴定。
第三条 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以定性判断为主。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通常为主要居住房屋。
第五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
二、基本规定
第六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场地安全性鉴定: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结合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危险和基本安全两个等级。
2.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合现场查勘,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
3.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查勘和检测,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分别鉴定其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4.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分级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房屋整体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5.防灾措施鉴定:检查房屋是否采取防灾措施,并对防灾措施完备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和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
6.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根据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结果,综合考虑安全性提升加固改造措施,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出具鉴定报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农户和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情况,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情况,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附房屋简图和现场照片。
8.争议处理:当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仲裁鉴定。
图1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
第七条 对房屋组成部分进行危险程度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点。
b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第八条 在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基础上,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进行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九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场地安全性鉴定,第二阶段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当既有房屋建设场地被判定为危险时,可直接鉴定为D级,提出迁址重建建议。
第十条 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照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先宏观判别、后详细评定的顺序进行。房屋外观破坏程度严重或濒于倒塌的房屋,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直接鉴定为D级。
第十一条 房屋外部检查重点为:
1.房屋周边环境情况。
2.房屋的层数、高度、平立面布置、主要建筑材料、楼(屋)盖形式等。
3.地基基础的稳定和变形情况。
4.房屋是否有整体倾斜、变形。
5.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第十二条 房屋内部检查时,应首先结合外部检查确定房屋结构体系,然后对主要构件进行外观缺陷、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各类构件的检查要点如下:
1.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盖构件的材质、规格尺寸,有无受力或变形裂缝及程度等。
2.各承重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节点做法及现状,有无拉脱、松动、变形等。
3.木构架承重房屋的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
4.判定墙体裂缝性质时,应注意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构件本身的损坏,必要时应剔除其装饰层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现场鉴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场地安全性鉴定
第十四条 场地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估结果和建议为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现场调查房屋所处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危险因素。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定为危险场地:
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等。
2.洪水主流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地段。
3.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
4.已出现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四、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由地基基础、承重构件、围护(分隔)构件、木屋架和楼(屋)盖等组成,各组成部分包括多个构件,危险程度鉴定时以危险程度最高的构件来判定组成部分的危险等级。应因地制宜,根据房屋结构体系确定主要构件并进行危险程度鉴定。
第十六条 地基基础鉴定以现状鉴定为主,着重检查外露基础现状情况,上部结构有无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沉降等,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外露基础完好;地基、基础稳定。
b级:上部结构有轻微不均匀沉降裂缝,外露基础基本完好;地基、基础基本稳定。
c级:上部结构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或外露基础明显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
d级:上部结构不均匀沉降裂缝严重,且继续发展尚未稳定,或已出现明显倾斜;基础局部或整体塌陷。
第十七条 砌体墙鉴定主要检查砌筑质量、外观现状等,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砌筑质量良好,无裂缝、剥蚀、歪斜;纵横墙交接处咬槎砌筑。
b级:砌筑质量一般,部分墙体有轻微开裂或剥蚀;纵横墙交接处无明显通缝。
c级:砌筑质量差,墙体普遍开裂,剥蚀严重;纵横墙体脱闪;个别墙体歪斜;承重墙体厚度≤120mm。
d级:墙体严重开裂,部分墙体严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
当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墙未按要求设置芯柱时,结合质量现状,应判定为c级或d级。
第十八条 石砌墙体鉴定主要检查砌筑质量、砌筑方式、外观现状等,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石料规整,砌筑质量良好;无空鼓、歪斜;纵横墙交接处咬槎砌筑。
b级:石料基本规整,砌筑质量一般;墙体有轻微开裂或空鼓;纵横墙交接处无明显通缝。
c级:石料规整性差,砌筑质量差;墙体普遍开裂,明显空鼓,部分石料松动;纵横墙体脱闪,个别墙体歪斜。
d级:墙体严重开裂;部分墙体严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
当墙体采用乱毛石、鹅卵石砌筑,或砌筑砂浆为泥浆或无浆干砌时,应判定为c级或d级。
第十九条 生土墙体鉴定主要检查砌筑(夯筑)质量、砌筑方式、外观现状等,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土坯墙块体规整、砌筑质量良好,夯土墙夯筑质量好,干缩裂缝较少。墙面无剥蚀、空鼓;纵横墙交接处咬槎砌筑;
b级:土坯墙砌筑质量或夯土墙夯筑质量一般,干缩裂缝较多但不严重;受力裂缝轻微;墙面轻微剥蚀或空鼓;纵横墙交接处无明显通缝。
c级:墙体砌筑或夯筑质量差,干缩裂缝严重并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墙面明显剥蚀,空鼓严重;纵横墙体脱闪,个别墙体歪斜。
d级:墙体严重开裂;部分墙体严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
处于长期受潮状态或周边排水不畅的生土墙体,应判定为c级或d级。
第二十条 承重木构架鉴定主要检查木柱、梁、檩等各构件的现状及榫卯节点连接情况,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无腐朽或虫蛀;构件无变形;有轻微干缩裂缝;榫卯节点良好。
b级:轻微腐朽或虫蛀;构件有轻微变形;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6;榫卯节点基本良好。
c级:明显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明显挠曲或出现横向裂缝,梁檩端部出现劈裂;柱身明显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错位;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4;榫卯节点有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承重柱存在接柱或转换情况且未采取可靠连接措施。
d级:严重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出现严重横向裂缝;柱身严重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严重错位;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3;榫卯节点失效或多处拔榫。
第二十一条 梁、板、柱等混凝土构件的鉴定主要检查质量现状,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表面平整,或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个别部位剥落;钢筋无明显露筋、锈蚀;预制板端部支承稳固,采取加强连接措施。
b级:表面轻微开裂或局部剥落;个别部位钢筋露筋、锈蚀;预制板端部支承基本稳固。
c级:保护层剥落严重;钢筋露筋、锈蚀,出现明显锈胀裂缝;梁、板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预制板端部支承长度不足。
d级:保护层剥落非常严重;部分钢筋外露;梁、板出现严重受力裂缝和变形;预制板端部支承长度严重不足,有坠落危险。
第二十二条 围护墙体鉴定主要检查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重木构架连接现状,围护墙体质量鉴定根据墙体类别参见以上各条要求,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围护墙与承重木柱间有拉结措施;山墙、山尖墙与木构架或屋架有墙揽拉结;内隔墙顶与梁或屋架下弦有拉结。
b级:采取部分拉结措施;围护墙与承重木柱之间未出现明显通缝。
c级:无拉结措施;贴砌山墙、山尖墙与屋架分离;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柱之间出现明显竖向通缝。
d级:无拉结措施;贴砌山墙、山尖墙与屋架分离且有明显外闪;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柱之间脱闪。
第二十三条 木屋架鉴定主要检查各构件的现状以及节点连接情况,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无腐朽或虫蛀;无变形;自身稳定性良好,没有平面内变形和平面外偏斜;榫卯节点良好。
b级:轻微腐朽或虫蛀;有轻微变形;自身稳定性尚可,有轻微平面内变形或平面外偏斜;榫卯节点基本良好。
c级:明显腐朽或虫蛀;下弦跨中出现横纹裂缝;端部支座移位或松动;出现明显平面内变形或平面外歪斜;榫卯节点有破损、松动或有拔榫迹象。
d级:严重腐朽或虫蛀;下弦跨中出现严重横纹裂缝;端部支座失效;出现平面内严重变形或平面外严重歪斜;榫卯节点多处拔榫。
第二十四条 楼(屋)盖鉴定主要检查构件现状,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楼(屋)面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椽、瓦完好;屋面无渗水现象。
b级:楼(屋)面板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瓦屋面局部轻微沉陷,椽、瓦小范围损坏;屋面小范围渗水。
c级:楼(屋)面板明显开裂和变形;瓦屋面出现较大范围沉陷,椽、瓦较大范围损坏;屋面较大范围渗水。
d级:楼(屋)面板开裂严重,部分塌落;瓦屋面大范围沉陷,椽、瓦大范围严重损坏;屋面大范围渗水漏雨。
五、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
第二十五条 在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结果基础上,结合房屋宏观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确定其整体危险程度等级:
A级:房屋各组成部分各项均为a级,即房屋没有损坏,整体现状基本完好。
B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b级,即房屋出现轻微破损,存在轻度危险。
C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c级,即房屋出现中度破损,存在中度危险。
D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d级,即房屋出现严重破损,存在严重危险。
生土墙体承重、砖土混合承重房屋,泥浆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房屋,即使观感完好,但存在潜在原始缺陷,不应评为A级。
六、防灾措施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的同时,应进行防灾措施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应因地制宜根据主要灾种提出防灾措施鉴定要求。8度及以上高地震烈度区应对抗震构造措施着重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 抗震构造措施鉴定主要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进行综合判断并分级:
1.墙体承重房屋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2.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砌体墙承重房屋四角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的房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6度、7度设防地区的房屋,宜根据墙体类别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
4.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端开间及中间隔开间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檐口高度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
5.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6.承重墙体最小厚度,砌体墙不应小于180mm,料石墙不应小于200mm,生土墙不应小于240mm。
7.后砌砖、砌块等刚性隔墙与承重结构应有可靠拉结措施。
生土承重结构、砖木混杂结构等应鉴定为“部分具备防灾措施”或“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
七、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可采用表格形式或文字报告形式。
1.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贫困户类型、家庭人口等。
2.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地址、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层数、开间、抗震设防烈度、结构形式、承重构件种类、围护墙体材料、楼(屋)面类型及材料等,使用历史和维修情况。
3.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鉴定日期。
4.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等级,包括各组成部分(构件)、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等级。
5.防灾措施鉴定结果。
6.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
7.调查记录、房屋简图及照片等附件,调查记录应有现场调查人员、农户签字,通过走访建筑工匠了解房屋建造情况时应有工匠签字。
第二十九条 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村住房,鼓励因地制宜进行加固维修,解除危险。
2.经鉴定为D级危房,确定已无修缮价值的农村住房,应拆除、置换或重建。
3.经鉴定为D级危房,短期内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时,应暂时停止使用,或在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后,改变用途不再居住,观察使用。
4.有保护价值的D级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等,应专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
5.确定加固维修方案时,应将消除房屋局部危险与抗震构造措施加固综合考虑。
6.当条件允许时,加固维修宜结合房屋宜居性改造和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编辑:郭平稳、朱梓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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