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离婚后,还能分到征地补偿款吗,农村女人离婚分土地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清

基本案情:郁某杰与丁某兵系再婚家庭,双方各带一个孩子即郁某辰、丁某华,二人再婚后未再生育。双方因感情问题于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6年8月,法院就郁某杰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组织双方调解并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双方均表明无其他纠葛。同年9月起,案外人南通某工程公司因海复镇宁启铁路安置房建设工程需要征用案涉土地,共给付丁某兵78940元。2017年3月,经土地确权登记,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郁某杰、郁某辰、丁某兵和丁某华。后,双方因征地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户名义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编者注:本条对应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规定表明,妇女在承包期内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郁某杰与丁某兵在离婚时虽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但未就案涉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故郁某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及相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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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7年5月8日,蔡某作为甲方与杰威公司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并对工资、岗位、劳动期限、福利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同年6月26日,蔡某毕业。7月1日,蔡某与杰威公司开始建立劳动关系,除上述协议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蔡某在杰威公司处工作至2017年11月11日。后,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取决于三方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内容,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三方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和必备条款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从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协议包括蔡某的工资、岗位、劳动期限、福利等,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从三方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内容出发,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的规定,认定相关约定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虽然用人单位未及时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欠妥,但鉴于三方协议相关约定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的利益,故不再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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