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货同行单一般干什么用,随货同行单和出库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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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货同行单模板
药品随货同行单是药品供货企业随药品一同发出,详细记录药品相关信息的重要单据。它包含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发货日期等诸多关键内容。从本质上来说,它就像是药品在流通环节的“行程记录”,能够清晰地展现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或流通企业到终端使用单位(如药店、医疗机构等)的流转轨迹。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而言,随货同行单是验收药品的重要依据。凭借它,可以核对药品的各项信息是否与采购计划相符,从而确保所接收的药品在品种、数量、质量等各方面都符合要求,避免出现药品错发、混发以及质量存在隐患等问题。因此,由于药品随货同行单的重要性,医保部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也很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随货同行单是购销记录的凭证,因此无法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存在以下风险。
无法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的行为及风险
1、对药品质量安全的风险
如果药品经营企业或供货方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接收方很难准确判断药品的来源是否正规合法。有可能这些药品是来自非法渠道,其生产、储存条件未经过严格监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比如可能存在假药、劣药混入的情况。一旦这样的药品流入市场并被患者使用,极有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2、对药品追溯体系的破坏
药品追溯依赖于完整的流通信息记录,随货同行单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没有随货同行单,整个药品追溯链条就会出现断裂,后续一旦发现药品质量问题需要召回或者调查流向时,将无法准确、快速地定位药品的分布范围,导致难以有效控制风险,可能使问题药品在市场上持续存在,扩大不良影响。
3、对企业经营的风险
从药品经营企业角度来看,无法提供或获取随货同行单属于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行为。监管部门在检查时若发现此类情况,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严重的还可能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声誉,使其失去市场信任,进而导致客户流失、经营效益下滑。
药监部门和医保部门的处理措施
1、药监部门
药监部门对于无法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的情况高度重视,并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此,可以参考药品管理法对于药品追溯制度的责任追究。此外,可能会被纳入企业信用档案,若涉及假劣药,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医保部门
医保部门虽然主要职责侧重于医保基金的监管和医保服务相关工作,但药品随货同行单也是其关注的一个方面。定点医药机构必须确保药品购销存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随货同行单是证明药品合规性的关键凭证,若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则药品来源合法性无法证明。医保费用结算需通过合法渠道,且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需提供真实交易记录。若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则交易真实性存疑,医保基金有权拒付。
在实际监管中,随货同行单是核查的重要证据。例如:医保部门通过比对随货同行单与医保系统数据,发现虚报金额、串换药品等行为,进而拒付或追回基金。若药店无法提供单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渠道购药”或“销售来源不明药品”。此类行为不仅违反国家法规,还可能面临罚款、中止、解除医保协议等严厉处罚。同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依据不同情节,将相关问题通报药监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药店如何做好随货同行单管理
1、建立严格的收货验收制度
药店在接收药品时,要把查验随货同行单作为首要环节。安排专人负责核对,确保随货同行单上的药品信息与到货药品实物完全一致,包括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等,一旦发现不符情况,应立即与供货企业联系,拒绝接收药品,直到问题解决。
2、完善档案管理
对每一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都要进行妥善存档,按照时间顺序或者药品类别等合理分类,便于日后查询和追溯。可以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电子档案方便检索,纸质档案作为原始凭证留存,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存期限要符合药品监管相关规定要求。
3、加强人员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关于药品随货同行单重要性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让员工充分认识到它在药品质量保障和企业合规经营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员工在收货、验收、存档等环节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人为疏忽导致随货同行单管理出现漏洞。
4、定期自查自纠
药店自身要定期对随货同行单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检查是否存在单据缺失、信息填写不规范、存档混乱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长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随货同行单管理工作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从而保障药店药品经营活动合法、有序、安全地开展。
总之,药品随货同行单绝非可有可无的一纸文书,它和药品追溯码一样,是药品追溯体系的一部分。它关乎药品质量安全、企业的合法经营以及整个药品流通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转。药品随货同行单管理是药店合规经营的“生命线”,也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关键环节。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趋势,药店需从制度建设、技术赋能、人员培训等多维度构建管理闭环,以规避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唯有将“每一张单据”的责任落到实处,才能在行业竞争中赢得信任与口碑。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大家都知道,买药可不是随便的事儿。药品从生产到我们手上,中间要经过好多环节,而“随货同行单”就是这个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可别小看这张纸,它的重要性可能超乎你的想象!
先来说说这随货同行单到底是个啥。简单来说,它就是药品的“身份证”和“行程记录”。上面写着药品的名字、规格、批号、有效期,还有是从哪儿来的、要到哪儿去。有了它,药品的来龙去脉一清二楚,每一盒药都能追溯源头。
可别小看这张纸的作用。对于药店和医疗机构来说,随货同行单是验收药品的“金标准”。要是没有它,怎么知道这批药是不是真的、是不是符合要求?要是不小心收了假药、劣药,那可就麻烦大了!
而且,这张纸可不是随便写的,它可是法律要求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有完整的购销记录,随货同行单就是其中的关键凭证。要是没有,那就是违规,监管部门可不会手软。
那要是药店不小心丢了这张单子,或者供货方没给,会咋样呢?首先,药品的质量就没了保障。没有随货同行单,谁也不知道这药是从哪儿来的,是不是正规渠道。万一混进了假药、劣药,那可就害了患者。
其次,药品追溯体系也会被破坏。要是出了问题,想召回药品都找不到源头,那后果不堪设想。对企业来说,更是得不偿失。监管部门一旦查到,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直接断了生意。
说到这儿,你可能会问:“那监管部门会咋办?”药监部门和医保部门可厉害了。药监部门一旦发现违规,直接按照法规处理,严重的还会移交公安。医保部门也不含糊,要是发现药店违规,不仅拒付医保费用,还会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这可都是真金白银的损失!
那药店该咋办呢?其实很简单,就是要严格管理。收货时,一定要核对随货同行单,信息不对就别收;存档时,要妥善保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都得有;还要定期培训员工,让他们知道这张单子的重要性;最后,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说实话,随货同行单真的不是一张普通的纸,它关乎药品质量安全、企业生死存亡,甚至患者的生命健康。药店要是不重视,迟早要出问题。
不过,我也有个疑问:为啥还有这么多药店不重视呢?是嫌麻烦,还是不知道这张单子的重要性?希望这篇文章能让大家警醒,别因为一张纸,毁了整个药店的声誉和生意。大家觉得呢?
随货同行单电子版
11月11日,四川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暨“春雷”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其中,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张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特供酒”案被披露。经查,涉案人“闲鱼”卖家张某销售“茅台贵宾接待酒、茅台国宾酒、茅台内供酒、军中茅台、飞天接待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等假冒茅台系列品牌酒,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此次公布的14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张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特供酒”案
2024年6月12日,顺庆区市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闲鱼”平台某卖家处购买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和“茅台贵宾酒”涉嫌为假酒。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送辨(鉴)产品非该公司生产(包装)”。
经查,张某等人在未取得贵州茅台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基酒、茅台酒包材等进行包装,再通过闲鱼、微信朋友圈、招募下级经销商和直接向全国小件售卖等方式,销售“茅台贵宾接待酒、茅台国宾酒、茅台内供酒、军中茅台、飞天接待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等假冒茅台系列品牌酒,涉案金额500余万元。该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某经营部违规从事直销活动案
2023年10月25日,顺庆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经查,该经营部于2023年8月开始,从某直销企业购进直销产品,按照某直销企业的直销员推销制度和奖金制度从事销售活动。2024年5月13日,该局没收该经营部违法销售收入74500元,处罚款6000元。
南充市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5月,在南充市监局组织开展的全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联动交叉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南充市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
经查,该公司执行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是邻县天然气销售价格,邻县的天然气销售价格高于该县天然气销售价格。该局依法责令该天然气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消费者的多收价款11501.67元,处罚款17140元。
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16日,嘉陵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在治疗室发现已开封的“牙科喷砂粉”(属二类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因该口腔诊所管理人员未定期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并记录,导致上述“牙科喷砂粉”在2024年3月12日超过有效期后,仍然放置在治疗室供前来诊疗的患者使用,并按照180元/次收取了使用费。2024年7月24日,该局责令该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牙科喷砂粉”,处罚款1万元。
某餐饮店发布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2024年4月9日,阆中市监局对辖区某牛肉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牛肉餐饮店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有一广告牌,该广告宣称牛肉、牛血、牛肝具有“补中益气、化痰息风、治血痢、便血、治热病神昏、癫痫发狂、小儿惊风抽搐、牙痛、喉肿”等疾病治疗功能。
经查,该牛肉餐饮店于2023年4月花费了1500元制作了上述广告牌1张,于2024年1月起,放置在该店门口进行宣传。2024年6月14日,该局责令该牛肉餐饮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案
2024年5月15日,四川省市监局对某加油站所销售的车用汽油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检验,该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研究法辛烷值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2023年12月24日,该加油站以单价6.94元/升的价格购进95号车用汽油2吨,以8.85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利5130.3元。2024年9月19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30.3元,处罚款23790.3元。
某鞭炮厂对投保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19日,西充县市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鞭炮厂在生产的成品包装上均印制有“本产品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产品质量保险”字样,现场无法提供相应有效保单。经查,该鞭炮厂于2022年4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险,但并未对其生产的鞭炮购买质量保险。2024年5月21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某物业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案
2024年3月18日,西充县市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正在使用的4台电梯钢丝绳锈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经查,2024年2月24日,电梯维保单位向该物业公司致函称,上述4台电梯钢丝绳锈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2024年3月15日,南充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上述电梯进行检验时,发现4台电梯钢丝绳锈蚀严重,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相关要求,并出具了《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该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上述电梯直到2024年3月18日仍在继续使用,未按规定及时停用进行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2024年9月29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某学校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26日,营山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委托成都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某学校膳食中心使用的“生花生米”进行了现场抽样。经检验,该学校膳食中心使用的“生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学校膳食中心用“生花生米”制作“油炸花生米”销售给教职工和学生食用。2024年5月24日,该局责令该学校膳食中心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3月20日,营山县市监局接到投诉,称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剑南春”白酒疑似假冒产品。
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投诉人所购买的“剑南春”白酒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2024年4月29日,该局联合营山县公安局,在该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及库房查获假冒“国窖1573”“剑南春”“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共189瓶。2024年7月31日,该局责令该购物中心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处罚款22500元。
某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未从法定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9月24日,蓬安县市监局对辖区某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众生®复方血栓通胶囊20盒,通过对该店提供的随货同行单进行了核实,发现上述药品该店购进于江西乐药医药有限公司,非从本店所属连锁总部公司购进。
2024年10月31日,该局责令该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某钢材加工厂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案
2024年3月18日,蓬安县市监局收到蓬安县应急管理局移送函,称某钢材加工厂操作人员涉嫌未按要求操作起重机。
经查,3月13日上午8时,该加工厂起重机械遥控作业人员王某某在操作起重机卸货过程中,没有检查起重机下方是否有人,也没有检查起重机吊钩两端是否挂吊牢靠,仍继续操作桁吊作业砸伤下方人员陈某某。事发后,该加工厂也未对该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2024 年5月31日,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展销会某摊位对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9月30日,仪陇县市监局接到投诉,称某老人在展销会上被欺骗购买了高价石斛粉。经查,其在仪陇县德园广场展销会摆摊销售石斛,在摊位上放置有多块标示石斛有抑制肿瘤、降低血糖等疾病治疗作用的宣传牌,在销售过程中,也不断向消费者口头宣传石斛的治疗功效,同时让其同伙假扮顾客在摊位旁营造哄抢假象。2024年10月24日,该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4年5月14日,仪陇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院进行价格专项检查,随机调取该卫生院中药饮片收费明细和病人住院费用清单,核查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至5月13日期间,多次以加价超过25%的售价销售中药饮片。通过调取收费系统数据与病人费用清单比对,计算得出当事人违规加价多收金额达11968元。2024年7月29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968元,处罚款8976元。
随货同行单盖什么章
来源:【孝感日报】
本网讯 见习记者陈倩 通讯员唐益洲 胡恒 “以前担心有些药店‘串药’套现,现在有追溯码把关,买药更放心了。”市民李女士拎着刚在药店购入的药品称赞道。近日,市医保局在全市范围内对301家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医保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此次行动以药品追溯码为监管主线,重点打击倒买倒卖医保药品、“回流药”、串换药品等违法行为。
市医保局组建工作专班,下设24个执法检查小组,按照“四不两直”原则,构建“三查联动”工作机制:查询定点药店、医疗机构的药品进销存数据、随货同行单及发票、监控,与医保结算系统进行比对;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异常流通药品进行全链条追踪;运用药品追溯码溯源系统,通过扫描药品追溯码,识别虚假购药、循环开药等骗保行为。
该局同步设立“打击欺诈骗保”举报专线和“店小二”便民服务专线。举报专线全面受理欺诈骗保行为线索,鼓励群众积极监督。便民专线提供医保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全流程服务,打造“线上+线下”立体化监管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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