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标准,什么叫商标侵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和

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标准,什么叫商标侵权

大家好,由投稿人孟和来为大家解答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标准,什么叫商标侵权这个热门资讯。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标准,什么叫商标侵权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侵权案件典型

山西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以及违规使用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4月21日,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山西市场监管局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有厂房生产价值三百多万元的“维达”卫生纸,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太原市两家体育用品店销售的部分“耐克”牌产品为假冒。

去年7月18日,阳泉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案件线索后,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厂房内堆放的卫生纸、包装膜、包装袋、卷杆等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自2023年3月开始共生产了4种型号的“维达”卫生纸,货值金额共计312.9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阳泉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5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该市迎泽区某体育用品店和该区另一家体育用品专卖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两店销售的部分“耐克”牌产品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涉案物品货值金额21.68万元,已达到定罪标准。

两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相同,购进的涉案产品供两店同时销售,故合并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山西市场监管局还公布了临汾某醋业公司侵犯“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去年9月11日,临汾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加工了一批陈醋(执行标准为GB/T18187),并将名称标为“山西老陈醋”,与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GB/T19777)不符合。

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共购进800ml规格的60壶(每壶3.5元),2.5L规格的12壶(每壶10元),共计330元,并于2024年3月4日将该批陈醋全部销售,违法经营额414元。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初次违法,违法商品数量较少,危害后果轻微。临汾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澎湃新闻记者 薛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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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认定

商标侵权花样百出 诚信经营维权有道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品牌的象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已经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让投机分子闻风而动,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搭起他人商标的“便车”,侵权方式花样翻新,手段越来越高明,让相关当事企业很“受伤”。而如何识破这些花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维权,是摆在相关执法人员和当事企业面前的“大考”。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4起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以期能够帮助企业和个人提高维权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督促个人和企业正当竞争、诚信经营,还市场一片净土。

包装雷同误导消费

构成侵权停止生产

椰树集团是海南省从事椰子等热带水果深加工的专业公司,跻身中国饮料工业十强企业,其所生产的“椰树”椰子汁是国内非常流行的一款饮品。2001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椰树集团取得了第1575561号“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5年,椰树集团工作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发现,一款名叫“椰脉”牌椰子汁的商标标识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椰树”椰子汁。据了解,该产品是由海南新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中山市创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饮品。

椰树集团以“椰树”牌商标为驰名商标,新邦公司、创康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由,起诉新邦公司、创康公司。除了要求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使用“椰脉”椰子汁企业字号,公开赔礼道歉外,更是提出了207万元的索赔。

而新邦公司和创康公司则表明,商标中“脉”与“树”两个字不仅在结构上不一样,两个字的在包装上所占的面积都比较大,并不会误导消费者,因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审理中,法官仔细比较了“椰脉”牌椰子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外包装,发现两者不仅均为纸质外包装,而且都由黄、蓝、黑、红、白5种颜色组成,商标也同为纵向排列,字体颜色、字体底色均相同,唯一不同是非楷体的经过加工的“椰脉”两字。另外,两款椰子汁的净含量、外包装大小、形状也几乎一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最终法院认定新邦公司、创康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椰树集团的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海口中院一审判令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椰树集团“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椰子汁,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费用10万元。

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同意停止生产、销售“椰脉”牌椰子汁,并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8万元的经济损失。

借人品牌售卖服装

淘宝店主被判侵权

在现代电子商务影响下,不少的店铺都开始转移到互联网上,淘宝便是最重要的平台。由于门槛低,受众广,很多人在不经意之间便变成了网络侵权的主体。

为了更好的营销,郭某林在淘宝上注册了一个名为“以纯”的商标,有一次当他在淘宝上搜索“以纯”的时候,却突然发现一个名为“韩装时尚衣铺”的商铺在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

郭某林很快便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韩装时尚衣铺”的所有人曾某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曾某强辩称,其从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的服装,并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郭某林的诉讼请求。郭某林则认为,曾某强将商品名称标识为“以纯男装新款”“以纯夏装新款”“以纯春秋新品”已构成商标侵权。

海南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强虽未直接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注册商标“以纯”,但将“以纯”冠于其销售的服装名称之前,使得有意购买该商标服装的消费者在利用该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特定搜索时,能搜索到其商铺和销售的商品,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以纯”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客观上攀附了“以纯”商标的商誉,利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自身同种产品的宣传,该行为同时也导致“以纯”商标的目标顾客分流,从而对该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曾某强的行为侵害了郭某林的商标权。

海南一中院判令曾某强停止在其淘宝网注册的商铺“韩装时尚衣铺”上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并赔偿郭某林经济损失。

曾某强不服从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药企职工另起炉灶

真假葵花对簿法庭

葵花药业公司于2003年至2010年间先后申请获得包括“葵花康宝”注册商标证、“葵花娃娃”图形在内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以及“葵花娃娃”图形注册商标证。2009年,葵花药业公司与上海华与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葵花药业公司对华与华公司设计的以“小葵花”家族为基础的卡通图案享有著作权。葵花药业公司就“葵花娃娃”图形及“葵花康宝”字样的药品在国内各大新闻媒体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

徐某和冷某军是葵花药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职工。2012年6月18日,冷某军申请注册“葵花娃娃”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注册商标证。随后,冷某军与徐某作为股东,于2012年11月16日成立了广州佰葵公司,并将注册的“葵花娃娃”商标许可佛山怡创生化公司使用。

葵花药业公司发现佛山怡创公司生产的葵花康宝牌《感冒快贴》、葵花康宝牌《通气鼻贴》等产品包装使用了与其相同的“葵花娃娃”图形和“葵花康宝”字样,遂进行公证后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佰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冷某军、徐某停止使用其公司享有的“葵花娃娃”和“葵花康宝”图形、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将涉案图片用于申请注册商标、对外授权使用、印刷包装盒、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已直接侵犯葵花药业公司对涉案图片的复制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人民币40万元并赔偿调查取证费用8500元。

一字之差同类经营

扰乱市场更名判赔

兴城公司与兴兴城公司都是在海口经营幕墙设计的公司。其中,兴城公司于1992年8月15日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塑钢型材、铝合金门窗等。

2012年7月13日,经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兴兴城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门窗、幕墙设计、安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幕墙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公司成立后,兴兴城公司在网站宣传:“公司前身为海南兴城幕墙装饰工程,从事幕墙装饰工程行业已有20年,拥有优良的管理团队,施工经验丰富”。

为此,兴城公司以企业注册登记行政管理纠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二审终结,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被告核准“海南兴兴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用于设立登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兴城公司随后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兴兴城公司在其字号中使用兴兴城的行为已构成对兴城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请求兴兴城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停止侵权公告,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兴兴城公司存在“搭便车”的故意,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扰乱市场秩序,亦将损害其他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在报纸上刊登停止侵权的公告并赔偿损失。

法规集市

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老胡点评

随着创新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中的占比越来越重,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发展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林林总总、令人眼花缭乱、竞争激烈的众多商品中,大多数消费者依靠自己对于商标的认识和信赖来作出判断和选择。

于是乎,一些企业便企图不劳而获、投机取巧,通过仿冒他人商标获得不法利益。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翻新、变换,一些企业企图浑水摸鱼、钻法律的空子。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事实上更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往往是利用消费者对于名牌商品的信赖进行鱼目混珠、以次充好,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因此,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不只是一般的违法和缺乏诚信,而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针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不断翻新、变换,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应当与时俱进、创新思路和手法,织密法网、补牢漏洞、扎紧笼子,绝不给那些企图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侵权企业以可乘之机。消费者和商标专用权人同样应当增强警觉、擦亮双眼,遇到假冒商标的行为要注意搜集证据、及时举报控告,使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翟小功 胡勇)

商标侵权律师咨询

商标侵权花样百出 诚信经营维权有道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品牌的象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已经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让投机分子闻风而动,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搭起他人商标的“便车”,侵权方式花样翻新,手段越来越高明,让相关当事企业很“受伤”。而如何识破这些花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维权,是摆在相关执法人员和当事企业面前的“大考”。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4起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以期能够帮助企业和个人提高维权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督促个人和企业正当竞争、诚信经营,还市场一片净土。

包装雷同误导消费

构成侵权停止生产

椰树集团是海南省从事椰子等热带水果深加工的专业公司,跻身中国饮料工业十强企业,其所生产的“椰树”椰子汁是国内非常流行的一款饮品。2001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椰树集团取得了第1575561号“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5年,椰树集团工作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发现,一款名叫“椰脉”牌椰子汁的商标标识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椰树”椰子汁。据了解,该产品是由海南新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中山市创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饮品。

椰树集团以“椰树”牌商标为驰名商标,新邦公司、创康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由,起诉新邦公司、创康公司。除了要求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使用“椰脉”椰子汁企业字号,公开赔礼道歉外,更是提出了207万元的索赔。

而新邦公司和创康公司则表明,商标中“脉”与“树”两个字不仅在结构上不一样,两个字的在包装上所占的面积都比较大,并不会误导消费者,因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审理中,法官仔细比较了“椰脉”牌椰子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外包装,发现两者不仅均为纸质外包装,而且都由黄、蓝、黑、红、白5种颜色组成,商标也同为纵向排列,字体颜色、字体底色均相同,唯一不同是非楷体的经过加工的“椰脉”两字。另外,两款椰子汁的净含量、外包装大小、形状也几乎一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最终法院认定新邦公司、创康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椰树集团的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海口中院一审判令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椰树集团“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椰子汁,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费用10万元。

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同意停止生产、销售“椰脉”牌椰子汁,并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8万元的经济损失。

借人品牌售卖服装

淘宝店主被判侵权

在现代电子商务影响下,不少的店铺都开始转移到互联网上,淘宝便是最重要的平台。由于门槛低,受众广,很多人在不经意之间便变成了网络侵权的主体。

为了更好的营销,郭某林在淘宝上注册了一个名为“以纯”的商标,有一次当他在淘宝上搜索“以纯”的时候,却突然发现一个名为“韩装时尚衣铺”的商铺在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

郭某林很快便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韩装时尚衣铺”的所有人曾某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曾某强辩称,其从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的服装,并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郭某林的诉讼请求。郭某林则认为,曾某强将商品名称标识为“以纯男装新款”“以纯夏装新款”“以纯春秋新品”已构成商标侵权。

海南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强虽未直接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注册商标“以纯”,但将“以纯”冠于其销售的服装名称之前,使得有意购买该商标服装的消费者在利用该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特定搜索时,能搜索到其商铺和销售的商品,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以纯”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客观上攀附了“以纯”商标的商誉,利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自身同种产品的宣传,该行为同时也导致“以纯”商标的目标顾客分流,从而对该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曾某强的行为侵害了郭某林的商标权。

海南一中院判令曾某强停止在其淘宝网注册的商铺“韩装时尚衣铺”上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并赔偿郭某林经济损失。

曾某强不服从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药企职工另起炉灶

真假葵花对簿法庭

葵花药业公司于2003年至2010年间先后申请获得包括“葵花康宝”注册商标证、“葵花娃娃”图形在内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以及“葵花娃娃”图形注册商标证。2009年,葵花药业公司与上海华与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葵花药业公司对华与华公司设计的以“小葵花”家族为基础的卡通图案享有著作权。葵花药业公司就“葵花娃娃”图形及“葵花康宝”字样的药品在国内各大新闻媒体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

徐某和冷某军是葵花药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职工。2012年6月18日,冷某军申请注册“葵花娃娃”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注册商标证。随后,冷某军与徐某作为股东,于2012年11月16日成立了广州佰葵公司,并将注册的“葵花娃娃”商标许可佛山怡创生化公司使用。

葵花药业公司发现佛山怡创公司生产的葵花康宝牌《感冒快贴》、葵花康宝牌《通气鼻贴》等产品包装使用了与其相同的“葵花娃娃”图形和“葵花康宝”字样,遂进行公证后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佰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冷某军、徐某停止使用其公司享有的“葵花娃娃”和“葵花康宝”图形、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将涉案图片用于申请注册商标、对外授权使用、印刷包装盒、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已直接侵犯葵花药业公司对涉案图片的复制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人民币40万元并赔偿调查取证费用8500元。

一字之差同类经营

扰乱市场更名判赔

兴城公司与兴兴城公司都是在海口经营幕墙设计的公司。其中,兴城公司于1992年8月15日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塑钢型材、铝合金门窗等。

2012年7月13日,经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兴兴城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门窗、幕墙设计、安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幕墙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公司成立后,兴兴城公司在网站宣传:“公司前身为海南兴城幕墙装饰工程,从事幕墙装饰工程行业已有20年,拥有优良的管理团队,施工经验丰富”。

为此,兴城公司以企业注册登记行政管理纠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二审终结,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被告核准“海南兴兴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用于设立登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兴城公司随后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兴兴城公司在其字号中使用兴兴城的行为已构成对兴城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请求兴兴城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停止侵权公告,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兴兴城公司存在“搭便车”的故意,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扰乱市场秩序,亦将损害其他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在报纸上刊登停止侵权的公告并赔偿损失。

法规集市

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老胡点评

随着创新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中的占比越来越重,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发展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林林总总、令人眼花缭乱、竞争激烈的众多商品中,大多数消费者依靠自己对于商标的认识和信赖来作出判断和选择。

于是乎,一些企业便企图不劳而获、投机取巧,通过仿冒他人商标获得不法利益。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翻新、变换,一些企业企图浑水摸鱼、钻法律的空子。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事实上更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往往是利用消费者对于名牌商品的信赖进行鱼目混珠、以次充好,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因此,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不只是一般的违法和缺乏诚信,而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针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不断翻新、变换,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应当与时俱进、创新思路和手法,织密法网、补牢漏洞、扎紧笼子,绝不给那些企图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侵权企业以可乘之机。消费者和商标专用权人同样应当增强警觉、擦亮双眼,遇到假冒商标的行为要注意搜集证据、及时举报控告,使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翟小功 胡勇)

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花样百出 诚信经营维权有道

本报记者 翟小功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品牌的象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已经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让投机分子闻风而动,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搭起他人商标的“便车”,侵权方式花样翻新,手段越来越高明,让相关当事企业很“受伤”。而如何识破这些花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维权,是摆在相关执法人员和当事企业面前的“大考”。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4起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以期能够帮助企业和个人提高维权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督促个人和企业正当竞争、诚信经营,还市场一片净土。

包装雷同误导消费

构成侵权停止生产

椰树集团是海南省从事椰子等热带水果深加工的专业公司,跻身中国饮料工业十强企业,其所生产的“椰树”椰子汁是国内非常流行的一款饮品。2001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椰树集团取得了第1575561号“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5年,椰树集团工作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发现,一款名叫“椰脉”牌椰子汁的商标标识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椰树”椰子汁。据了解,该产品是由海南新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中山市创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饮品。

椰树集团以“椰树”牌商标为驰名商标,新邦公司、创康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由,起诉新邦公司、创康公司。除了要求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使用“椰脉”椰子汁企业字号,公开赔礼道歉外,更是提出了207万元的索赔。

而新邦公司和创康公司则表明,商标中“脉”与“树”两个字不仅在结构上不一样,两个字的在包装上所占的面积都比较大,并不会误导消费者,因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审理中,法官仔细比较了“椰脉”牌椰子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外包装,发现两者不仅均为纸质外包装,而且都由黄、蓝、黑、红、白5种颜色组成,商标也同为纵向排列,字体颜色、字体底色均相同,唯一不同是非楷体的经过加工的“椰脉”两字。另外,两款椰子汁的净含量、外包装大小、形状也几乎一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最终法院认定新邦公司、创康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椰树集团的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海口中院一审判令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椰树集团“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椰子汁,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费用10万元。

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同意停止生产、销售“椰脉”牌椰子汁,并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8万元的经济损失。

借人品牌售卖服装

淘宝店主被判侵权

在现代电子商务影响下,不少的店铺都开始转移到互联网上,淘宝便是最重要的平台。由于门槛低,受众广,很多人在不经意之间便变成了网络侵权的主体。

为了更好的营销,郭某林在淘宝上注册了一个名为“以纯”的商标,有一次当他在淘宝上搜索“以纯”的时候,却突然发现一个名为“韩装时尚衣铺”的商铺在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

郭某林很快便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韩装时尚衣铺”的所有人曾某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曾某强辩称,其从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的服装,并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郭某林的诉讼请求。郭某林则认为,曾某强将商品名称标识为“以纯男装新款”“以纯夏装新款”“以纯春秋新品”已构成商标侵权。

海南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强虽未直接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注册商标“以纯”,但将“以纯”冠于其销售的服装名称之前,使得有意购买该商标服装的消费者在利用该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特定搜索时,能搜索到其商铺和销售的商品,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以纯”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客观上攀附了“以纯”商标的商誉,利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自身同种产品的宣传,该行为同时也导致“以纯”商标的目标顾客分流,从而对该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曾某强的行为侵害了郭某林的商标权。

海南一中院判令曾某强停止在其淘宝网注册的商铺“韩装时尚衣铺”上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并赔偿郭某林经济损失。

曾某强不服从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药企职工另起炉灶

真假葵花对簿法庭

葵花药业公司于2003年至2010年间先后申请获得包括“葵花康宝”注册商标证、“葵花娃娃”图形在内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以及“葵花娃娃”图形注册商标证。2009年,葵花药业公司与上海华与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葵花药业公司对华与华公司设计的以“小葵花”家族为基础的卡通图案享有著作权。葵花药业公司就“葵花娃娃”图形及“葵花康宝”字样的药品在国内各大新闻媒体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

徐某和冷某军是葵花药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职工。2012年6月18日,冷某军申请注册“葵花娃娃”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注册商标证。随后,冷某军与徐某作为股东,于2012年11月16日成立了广州佰葵公司,并将注册的“葵花娃娃”商标许可佛山怡创生化公司使用。

葵花药业公司发现佛山怡创公司生产的葵花康宝牌《感冒快贴》、葵花康宝牌《通气鼻贴》等产品包装使用了与其相同的“葵花娃娃”图形和“葵花康宝”字样,遂进行公证后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佰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冷某军、徐某停止使用其公司享有的“葵花娃娃”和“葵花康宝”图形、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将涉案图片用于申请注册商标、对外授权使用、印刷包装盒、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已直接侵犯葵花药业公司对涉案图片的复制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人民币40万元并赔偿调查取证费用8500元。

一字之差同类经营

扰乱市场更名判赔

兴城公司与兴兴城公司都是在海口经营幕墙设计的公司。其中,兴城公司于1992年8月15日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塑钢型材、铝合金门窗等。

2012年7月13日,经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兴兴城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门窗、幕墙设计、安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幕墙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公司成立后,兴兴城公司在网站宣传:“公司前身为海南兴城幕墙装饰工程,从事幕墙装饰工程行业已有20年,拥有优良的管理团队,施工经验丰富”。

为此,兴城公司以企业注册登记行政管理纠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二审终结,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被告核准“海南兴兴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用于设立登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兴城公司随后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兴兴城公司在其字号中使用兴兴城的行为已构成对兴城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请求兴兴城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停止侵权公告,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兴兴城公司存在“搭便车”的故意,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扰乱市场秩序,亦将损害其他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在报纸上刊登停止侵权的公告并赔偿损失。

法规集市

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老胡点评

随着创新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中的占比越来越重,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发展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林林总总、令人眼花缭乱、竞争激烈的众多商品中,大多数消费者依靠自己对于商标的认识和信赖来作出判断和选择。

于是乎,一些企业便企图不劳而获、投机取巧,通过仿冒他人商标获得不法利益。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翻新、变换,一些企业企图浑水摸鱼、钻法律的空子。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事实上更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往往是利用消费者对于名牌商品的信赖进行鱼目混珠、以次充好,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因此,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不只是一般的违法和缺乏诚信,而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针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不断翻新、变换,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应当与时俱进、创新思路和手法,织密法网、补牢漏洞、扎紧笼子,绝不给那些企图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侵权企业以可乘之机。消费者和商标专用权人同样应当增强警觉、擦亮双眼,遇到假冒商标的行为要注意搜集证据、及时举报控告,使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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