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根据《民法典》第704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5)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根据《民法典》第705条第1款、第707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6)根据《民法典》第706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哪些主要义务和权利?
(1)交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08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即将租赁物转移占有至承租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包括按照约定的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交付方式、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瑕疵担保义务。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承租人租赁财产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因此,一方面,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内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担物的效用的瑕疵担保义务;另一方面,出租人应当担保第三人不能就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23条第1款的规定,当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亦即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维修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12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由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派生而来的。维修义务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维修义务也包括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
(4)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26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5)根据《民法典》第711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6)根据《民法典》第715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7)根据《民法典》第722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根据《民法典》第716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