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2021年1月1日起,离婚冷静期正式加入离婚登记程序。按照以上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应如何正确看待离婚冷静期?
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双方同时到场,民政局才能发给离婚证证,如果一方不到场,会被视作撤回离婚申请,双方自然也就不能离婚。只有领取离婚证才算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家暴的情形直接采取诉讼离婚,没有离婚冷静期。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有以下考量:
一是遏制日益增高的离婚率。
目前,部分人特别是年轻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这种情况下,离婚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重新考量自己的婚姻状态,做好情绪调整,做出理性的选择,有效避免冲动离婚。从2003年到2018年,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2019年全年办理结婚登记 927.3 万对,但办理离婚手续的 470.1 万对,这其中因轻率、义气、一时冲动而离婚的现象也明显增多。
高离婚率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对老年人的赡养。
二是与国际社会的婚姻制度接轨,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利益。
从全球来看,登记离婚的国家很少,大部分国家都是经过诉讼方式。像法国、韩国等国家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设置到某年龄才能离婚,或者规定结婚满几年才能离婚等,通过这些方式来约束离婚。
总之,通过立法,把离婚冷静期加入离婚程序,为离婚设置时间门槛,对离婚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让夫妻双方能够更慎重对待离婚,更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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