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怎么处理,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什么处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奕然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怎么处理,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什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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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

党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党纪处理,主要涉及《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条款。这两条适用的时间效力不是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而是根据司法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时间进行判断,若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时间系2018年10月1日之后,则党纪处分决定相应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其中,对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的,党纪处分决定亦不需要引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或者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党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只要裁判已经生效的,党组织即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不得以该名党员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起申诉为由,不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否则可以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党员被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党组织即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待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复核复查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的起诉后,再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其中人民检察院最终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及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该名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人民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的起诉的,可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再相应作出处理: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若被害人不服,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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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等,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处置程序,推动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其他处分相匹配,推动执纪执法贯通,形成惩戒合力。

准确把握不同案件的处分程序。一是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只要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已经生效,纪检监察机关不需要经过立案审查程序,也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可以直接依据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给予处分。如果党员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后,再一并作出处理。二是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党组织应当履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程序后,才能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都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有些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因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理的程度,可以视情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但对于一些党员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酒驾、赌博、打架斗殴、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鉴于已影响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推动实施主体之间协调配合。《条例》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对违法的党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给予相应处分等内容,体现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协同贯通。对党员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不得重复给予处分和政务处分,但应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要沟通配合,确保处分主体适格、程序合规、结果恰当。一是尽量做到党纪处分决定和政务处分(处分)决定同时作出。对于非因履行公职而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党员,适宜由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处分。比如,某事业单位履行公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嫖娼被行政拘留,适宜由其单位党委(党组)给予其党纪处分和处分。对于任免机关(单位)党组织没有党纪处分权限的,其所在单位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适宜由纪检监察机关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二是综合研判由哪个机关给予处分能达到最佳效果。对于涉及单位保密事项、专业性问题以及需要单位评估影响后果的案件,适宜交由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处分。对于违纪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存在困难的,比如安全生产事故类追责问责案件,涉及多个单位的不同责任人,要依据责任大小给予不同处分,为保证量纪平衡、公平执纪执法,适宜由纪检监察机关一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综合考量违纪情节和处分档次。一是对于严重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的党员,严格按照《条例》总则中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党员的违法行为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的处分档次给予党纪处分。此次《条例》新增相关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体现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促使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如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组织赌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应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按照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原则,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党员的违法行为在《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处分档次的,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其行为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否败坏党的形象,并综合考量行为性质、情节、影响、后果等因素,给予违法党员党纪处分或相应处理。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24期,作者:天津市纪委监委 高希龙、蓟州区纪委监委 高 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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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到党纪追究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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