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李某华与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梁文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0日, 一位老人在其长孙的陪同下步履蹒跚地来到靖江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这位老人名叫李某华,年逾八旬,育有二子三女。其夫王某某已去世多年,李某华的大儿子早在1976年就意外去世,留下妻子和年幼的儿子王某宏,即李某的长孙。大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不久便改嫁他人,由李某华将王某宏抚养成人。现在的李某华本应在家颐养天年,但是剩下的一子三女都不愿照料她,也不肯支付赡养费,三个女儿以出嫁为由认为自己没有赡养义务,只是偶尔回来看望老人;李某华的小儿子成家后育有一子,常年在新疆打工,家中虽有儿媳在家,却以自己一家已经为父亲王某某养老送终为由,拒绝对李某华老人尽赡养义务。多年来,李某华一直由长孙和孙媳照料,并常年承担医药费和生活费,现在老人年事已高,身体状态每况愈下,已经中风两次,且出现尿失禁。2018年春节期间,李某华的小儿子回靖过年,因家庭琐事和王某宏发生了口角,此次口角引发了家庭矛盾的爆发。王某宏觉得自己这么多年照顾奶奶尽心尽力,自家小叔叔不管不顾也就算了,还想要李某华的尊老金,伤心之余,便也不想独自照顾李某华了,希望李某华的一儿三女至少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经亲朋好友、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村干部等多次的调解,几方意见仍未能统一。无奈之下,李某华和王某宏想到了镇调委会,于是前来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通过和村干联系了解情况,在充分尊重李某华老人不愿起诉的意愿后,调解员决定采取速战速决的方式解决此次矛盾纠纷,因为李某华老人已经年逾八旬,拖得越久对老人的生活影响越大。

“背对背”了解:为防止矛盾的几方直接见面情绪激动,调解员多次到王某宏家中了解情况,观察老人在他家的生活状态和老人自己的想法,同时取得李某华老人的其他四个子女的联系方式。在联系上老人的子女后,调解员积极行动,从情理和法理入手,对四人分别疏导,让他们明白赡养老人不论于情还是于法,都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母亲常年患病,作为子女,除了给付赡养费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的义务,进行“精神赡养”,应趁母亲健在时好好孝敬,不要给自己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调解初期,几个子女都强调,母亲从小带的是孙子一家,一直都在帮孙子家忙,没有帮忙照应过自己家,应该是孙子养老人,不该他们养,而且各家有各家的困难,没有能力赡养老人。虽然老人的子女态度强硬,但是调解员仍是孜孜不倦,和老人的子女逐一谈心,通过多次沟通,三个女儿的态度渐渐软化,认可了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儿子以自己长年不在家为由,依然不肯赡养。于是调解员从家庭和睦、人情法理上进一步调解劝说,同时让老人的几个女儿也帮忙沟通,通过一周左右的努力,小儿子终于松口,表示如果大家坐下来谈,自己愿意承担一部分赡养费用。

“面对面”调解:调解当天,李某华在王某宏及其妻子的搀扶下早早来到了调解室,四个子女也很快都到了,人齐后调解员宣布了调解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让李某华一家人在“调解室”这个特殊的环境里召开一次“家庭会议”,彼此敞开心扉交流,共同探讨赡养方式。在交流期间,李某华的二女儿带头反省了自己之前对母亲的不负责任,认为自己以前因为老人无固定收入又多患疾病,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等花费都是家庭负担,漠视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李某华的小儿子却认为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是父母没有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调解员在他表述过后,及时对其进行解释,并拿出法条给他看,告知他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不是(外)孙子女的监护人,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通过调解员对几方语重心长的“亲情”谈话和教育,和李某华对这些年子女误解的自述,老人的四位子女都明白了母亲这些年的艰辛与不易,世上最大的恩情,莫过于父母的养育之恩,让他们清楚照顾母亲是他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思想工作做通之后,调解员又从法律角度,结合这起赡养纠纷的具体情况,为老人的子女讲解和宣传了《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用通俗易懂的当地语言阐释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冰释前嫌,同意承担起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调解结果】

1、尊重老人的意愿,李某华依然住在王某宏家;

2、每个子女每人每年支付3000元赡养费用,医药费由子女平摊,并表示会经常探望、照顾老人。

协议签订后,李某华看着身边的子女,沐浴在久违的亲情中,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

【案例点评】

用心去做调解。做调解工作要做到耐心、细心、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的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找准矛盾焦点。赡养纠纷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调解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注重调解效果,讲求工作效率。

情与法交融。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运用外部力量。要充分发挥外部力量的协调作用,利用基层调解组织、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干部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协助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利用社会舆论给当事人施加一定的压力,让其从思想根源树立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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