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借款利息,遵义习水一名男子在借条上添加了 如超过日期按 3 分计算利息 ,就因为这句话,他被法院处以 3000 元罚款。
今年 1 月,习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据原告雷某称,他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借款 6 万元给陈某、王某,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为当年 12 月 12 日,逾期则按 3 分计算利息。
因陈某、王某未如期还款,雷某将二人起诉到法庭,并要求二人按借条上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
不过,在庭审中,法官却发现,立案时的借条上只有借款日期、金额、约定还款日期,并没有约定利息。而在开庭中,雷某提供的借条原件上,却在还款日期之后多出一句 如超过日期按 3 分计算利息 的话。
经对比,法官确认雷某在借条上造假,其为了多获得利息,他在后面添加了利息标准。法官当即对原告雷某进行训诫,并对雷某作出罚款 3000 元的处罚决定。
经过承办法官释法,雷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于 1 月 28 日到法院缴纳了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习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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