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什么,不良信用记录怎么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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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记录怎么查询
【案情回顾】
夏某因为企业经营需要,以蒋某的名义从某银行办理贷款70万元,该银行直接将贷款支付给了夏某。这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夏某。后夏某并未还清贷款,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夏某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蒋某在本案中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因此不承担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一年后,蒋某在征信中心查询得知,因其与某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逾期未还清借款,其账户状态为“逾期”,五级分类为“可疑”。那么,蒋某发现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当时,是否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呢?
【法官说法】
信用权的权利主体有权保持自己的信用不降低、不丧失,可以通过增强自己的经济能力,加强诚信履约的努力,而使自己的社会经济评价不断向好发展。同时,信用权主体可以支配、利用其信用利益。当自己的信用受到外来侵害时,民事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信用,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对侵害自己信用权的加害行为进行制裁,救济自己的信用权损害。
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应由夏某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蒋某对某银行主张的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某银行将蒋某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导致蒋某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过错,侵犯了蒋某的信用权。因此,该银行应当将蒋某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因上述借款纠纷而产生的不良记录予以删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不良信用记录几年可以消除
鲁法案例【2025】087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供稿:刘 晓 来源:沂水法院 编辑:马聪聪
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据更充分
怎样消除征信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身份证,一旦个人征信受损,将严重影响公民正常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如果在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免除的情况下,是否能及时要求相关商业银行消除不良记录、恢复名誉呢?
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商业银行名誉权纠纷案表明,商业银行不能消除个人征信记录,仅能按程序履行报送消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
“您曾在我们银行为李某担保过一笔贷款,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您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要求您依法承担保证责任。”2024年1月,王某突然接到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接到电话后,王某赶紧找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您办理信用卡、车贷或者是按揭住房贷款会受到影响,会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还不能担任国内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企业高层,还会影响到子女的就业、政审等。”听了律师的解答,王某查询发现,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那笔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27日,保证期间为到期之日起两年。在保证期间内,某商业银行自认未向其主张过权利,其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2024年10月,王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某商业银行诉至渑池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其个人不良征信记录义务,为其恢复名誉,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元。
“经过查询,的确发现自己在被告处有不良征信记录。但事实上,我在被告处没有为任何人提供过借款担保,也没有在任何一份借款担保合同上签过名,被告方伪造担保事实,致使我不良征信记录产生,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应当依法纠正。”法院在审理时,王某说。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商业银行于2025年4月30日前履行报送消除王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遇到王某类似的情况时,会直接起诉要求商业银行消除个人的不良征信记录,那么商业银行是否有权利直接消除个人不良消费记录呢?若银行未及时消除,是否侵害了个人的名誉权,应当赔偿损失呢?
“人无信而不立,个人信用关乎到一个人的信用评价,良好的信用记录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银行交易等方面,要有一个好的信用记录,从而获得更多更好资源。”承办法官葛秋燕说,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该条款明确了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不是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者,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没有直接改写或删除的权利。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足见商业银行确实具有如实报送的义务,即在自然人因履行义务、商业银行免除等原因致清偿责任已经免除的,商业银行具有如时报送消除自然人不良记录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因被告在保证期间内未向其主张过权利,保证责任已经免除,被告银行具有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消除原告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葛秋燕解释说。
针对商业银行未及时变更、删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是否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问题,葛秋燕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受法律保护。但这种评价的高低,是基于客观事实发生的。自然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客观事实,是其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有不良记录的原因,客观真实地体现着自然人的信用状态。自然人的清偿责任免除后,商业银行不具备改变自然人因自身未清偿债务造成的社会评价的责任和能力。如果当事人以其还款责任已经免除、商业银行未及时报送相关变更信息为由,请求商业银行为其恢复名誉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赵红旗 茹超峰 代文官
什么叫不良信用记录
鲁法案例【2024】727
个人征信相当于一张“经济身份证”,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出现个人不良记录,这张“经济身份证”的持有者将被“拉黑”。
济南长清的李某近期前往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告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不良记录,而且已经录入了十五年,而这一切,皆因李某为他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起。
案情简介
事情还得从2008年说起,李某的“铁哥们”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某银行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遂找到李某,请求其作担保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支持,李某爽快应下此事。
2009年2月23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2009年5月19日到期后还本付息。同日,李某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陈某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即向借款人陈某发放借款10万元。
合同到期后,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在未向李某主张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即将李某担保此笔借款未还清的不良信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于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便一直存在长达15年之久。
事发后,李某多次和某银行沟通,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某银行以案涉借款尚未还清,不良行为一直持续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恢复自身名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虽然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但是李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应当予以删除。”根据《保证合同》约定,2011年5月18日李某保证期间已经届满,截至目前已超过13年,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仍然存在,不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及时予以消除。
综上,法院判令某银行依法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信息,消除李某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李某名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张君凤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张夏法庭庭长
征信记录是个人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身份标识,直接影响到贷款、就业等方方面面,保护好个人征信记录至关重要。在面对他人的担保请求时,要全面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能力,三思而后行,切勿碍于义气、情面而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个人征信信息的重要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征信信息,避免因信息错误侵犯他人权益、引发矛盾纠纷,若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转自:长清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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