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我因购买公司的股票赚了不少钱。我有一个朋友董某,他经营了一个中型农场。不久前,董某联系了我,他称自己想买入新的牲畜,因此想向我借50万元。我同意借钱给董某,但是要求董某把农场以及农场里的牲畜抵押给我。后来,董某同意了我的要求。到了还款期限以后,我要求董某还钱,董某却称自己从未借过我的钱。我听后气急败坏,一气之下把董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扣押了董某的农场。扣押期间,农场的牲畜繁殖了小崽。我认为我是抵押权人,因此我有权收取小崽。我想咨询一下,在法律上,扣押期间新繁殖的牲畜由谁收取呢?
律师答疑
对于新繁殖的牲畜,您有权收取。对此问题,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可见,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当存在用益物权人时,当事人对此若无特殊约定,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收取。所谓天然孳息,指的是凭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取的收益,如树上结的果子、牲畜繁殖的小崽、从羊身上剪下来的羊毛。法定孳息指的是凭借法律关系而获取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因此,新繁殖的牲畜就属于一种天然孳息。所谓用益物权人,指的是依法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自然人,抵押权人就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人。据此,当事人若无特殊约定,新繁殖的牲畜作为一种天然孳息,理应由抵押权人收取。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可见,法院扣押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所产生的天然孳息,但是,抵押权人应当将此情况通知债务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因董某把农场以及农场里的牲畜抵押给了您,所以在法院扣押期间,您作为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新繁殖的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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