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农村房屋拆迁人口安置费一人多少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安

导读:现在农村征拆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安置人口的数量更是关乎着被拆迁农户的财产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很多朋友们都深切着关心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主要是依据当地法规、户口、居住情况、家庭关系以及特殊情形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文整理了一些北京市农村拆迁安置人口的具体认定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北京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现役军,官,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

(3)被征地拆迁人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4)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市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5)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6)因工作需要调回本事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

(7)因服刑、被劳动教育、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8)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20世纪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9)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复安置。

二、北京农村拆迁安置的特殊照顾情形

(1)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龄青年(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未婚)照顾条件的,增加照顾人口1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只能按照顾人口1人计算;计划外生育的大龄青年不增加照顾人口;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的增加照顾人口1人;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并结婚的增加照顾人口1人。

(2)祖籍在拆迁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人居住的走空户,可按照顾人口2人计算,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执行,超出实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执行。被征地拆迁人只能购买房屋不得领取货币化安置补贴。

(3)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两人正常安置的情况下可增加照顾人口1人,如过渡期内婴儿出生并报进户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况下因本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4)被征地拆迁人系单身(鳏、寡、孤、独)且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人口1人。

(5)原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在拆迁范围内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过购买在拆迁范围内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无住宅的居民户,其常住的家庭成员可列为照顾人口。但照顾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执行。

三、不列入安置或照顾人口的人员

(1)租住、借住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

(3)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人员;

(4)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的女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除外),虽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不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

(5)再婚后户口虽未迁出拆迁范围,但实际随男方生活的;

(6)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

(7)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

(8)被征地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的;

(9)不论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已转让、赠与他人的;

(10)在本市已按规定实行拆迁安置的人员,其他住宅拆迁时,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按规定予以补偿。

当然各地的的农村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也会略有区别,与各地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一定的关系。那么朋友们还想了解哪里的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呢?可以私信留言,我们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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