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归父母还是子女法律,彩礼钱归父母还是子女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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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彩礼钱归父母还是子女
彩礼是男女双方按照当地习俗,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为达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或本人给付给对方及家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
网友咨询:
彩礼究竟归女方父母所有,还是女方自己?
胡莎莎律师解答:
彩礼的归属权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归属主要取决于彩礼的给予方式和双方的协商,既可以属于女方父母,也可以属于女方自己。
从传统习俗来看,婚约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彩礼是按照传统习俗,由男方家庭给予女方家庭,那么这部分彩礼在性质上属于女方家庭的财产,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若约定彩礼归女方,则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且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事项上,那么这部分彩礼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胡莎莎律师补充:
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通常已经有较为明确的婚期。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胡莎莎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07年进入体制内工作,转岗律师工作后,先后代理婚约财产纠纷,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争议案件。体制内外双重工作经验,能多角度多维度解决您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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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当然,超出家庭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所以我们坚决反对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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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2020年6月,经媒人介绍,张某(女)与案外人林某定亲,张某的父母收取聘金共18万元。
之后张某与林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黄岩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女。
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男方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为补贴生活支出,女儿曾多次向父母要求返还聘金,均遭到拒绝,甚至在女儿住院生产急需医疗费时,也不愿返还,故女儿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聘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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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母答辩称:原告以返还聘礼为由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符。被告收取了聘金18万元属实。按传统习俗,聘礼是男、女结婚时男方或男方家庭支付给女方家庭,并由女方父母支配的钱物,并不是给女方个人的。被告收取的聘礼是原告丈夫的家庭赠送给被告的,并不是赠送给原告的,因此所收受的聘礼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亦不存在保管关系。被告之所以至今未为原告举办婚宴、置办嫁妆,是因为有特殊原因,且被告认为男方定的日子不好,需要重新选定,还准备拿出几万元还礼给男方及原告,但男方后面未再与被告重新商定婚宴日期。原告在登记结婚不久即向被告讨要彩礼,还对被告进行辱骂,并损坏被告家中财物,被告曾报警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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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向父母索要彩礼,这事还真是第一次听说。
彩礼的归属问题实质也是彩礼的赠与对象问题。
法院的观点是:结合彩礼这一习俗产生的历史文化传统因素和新时代新社会关于彩礼的观念嬗变及合理演进,将彩礼视为男方或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的对于包括女方父母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更为合理。女方及女方父母对受赠的彩礼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如女方及其父母对于彩礼的归属产生争议,本质上是要求将彩礼这一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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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确定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尊重彩礼形成的历史传统脉络,也要与时俱进,吸收彩礼演进的时代合理因素。从传统习俗来看,婚约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礼承载着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谢和补偿,体现了对女方家庭养育之恩的珍视,将彩礼视为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赠与,是符合传统社会情境的。从彩礼的时代演进来看,彩礼的经济补偿功能趋于弱化,彩礼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独立意识,不再是传统家长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独立的经济诉求也应予以尊重。因此,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据此,在女方父母与女方本人无法对彩礼的归属、处置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黄岩区法院认定本案中两被告收取的彩礼18万元,应认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结合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及婚宴的置办情况及原、被告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形,参考当地习俗,酌情确定由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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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彩礼,见过男方和女方家庭甚至包括女方本人打官司的案件。
这次我们见到了女儿告父母的案件。
转自 武汉律师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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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钱归父母还是子女嫁妆
家人们!我最近被彩礼这事儿整懵了!刷到好多情侣因为彩礼闹掰,导火索居然是这钱最后归谁!有人说彩礼就是父母养女儿的辛苦费,必须留在爸妈手里;还有人觉得这钱该给小两口当新家启动资金,吵得不可开交!身边真实例子太多了!我表姐结婚,她爸妈把18万彩礼原封不动给她当嫁妆,还添了辆车,说“这钱你们小两口自己安排”;但我同事就惨了,彩礼全被爸妈拿走给弟弟买房,气得她半年没回家。这差距也太大了!
其实仔细想想,彩礼本来是个喜庆事儿,咋成了家庭大战的导火索?给女儿吧,父母心里可能觉得“白养这么大”;给父母吧,小两口又觉得委屈,刚结婚就少了笔钱。而且现在好多地方彩礼动不动就几十万,谁拿到手都不是小数目!
家人们快来说说!你结婚时彩礼咋分配的?或者你身边有因为彩礼闹矛盾的故事吗?咱们评论区唠唠,给还没结婚的兄弟姐妹们支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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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九九的涉彩礼案件都是男方起诉要求女方及女方父母返还彩礼的纠纷。网上发布一起关于女儿起诉父母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彩礼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女儿起诉父母今返还彩礼18万元,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王某返还其女张小某10万元。这种情况着实罕见。俗话说女孩子天生就是胳膊肘往外拐,一旦恋爱和结婚,就会更多为男朋友/丈夫和婆家打算,而相对忽略娘家的事。
还有个“女生外向”的成语。出自汉·班固《白虎通·封公侯》——以男生内向,有留家之义;女生外向,有从夫之义。 “女生外向”成语含义,是指女子出嫁后,心思朝外,向着丈夫。这个说法反映了过去社会对婚姻的一种传统观念,认为女子出嫁后,应该以丈夫和家庭为重。
黄岩区法院审理的女儿起诉父母返还彩礼的案子,对于已接受传统观念的人来说,无论如何是想不通的。
这份判决书的判词写得也很精彩,让我们共同欣赏一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确定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尊重彩礼形成的历史传统脉络,也要与时俱进,吸收彩礼演进的时代合理因素。
从传统习俗来看,婚约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礼承载着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谢和补偿,体现了对女方家庭养育之恩的珍视,将彩礼视为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赠与,是符合传统社会情境的。
从彩礼的时代演进来看,彩礼的经济补偿功能趋于弱化,彩礼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独立意识,不再是传统家长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独立的经济诉求也应予以尊重。
因此,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据此,在女方父母与女方本人无法对彩礼的归属、处置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黄岩区法院认定本案中两被告收取的彩礼18万元,应认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结合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及婚宴的置办情况及原、被告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形,参考当地俗,酌情确定由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
这份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出于化解纠纷的考量,平衡了双方利益后作出的。认为“两被告收取的彩礼18万元,应认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女儿出嫁后,共同共有的基础不存在了,应该进行分割。从法理上讲无可厚非。
《礼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筳几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敬慎重正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这是《礼记》当中关于婚礼流程的描述,其中的纳征就是聘礼的意思。男方家要准备聘金、礼金及聘礼到女方家,而女方则须回礼。纳征也可说纳成,聘礼一收,意味着婚约已成。因此,从根子上讲,纳征即彩礼是给女方还是给女方父母没有界定清楚。
彩礼在古代跟卖女儿无异,古代遵循的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是现在,彩礼,在大部分的地区,是作为男女家庭分工不平等,以及生育损失的一份保障。很多父母,也不会再独自收下这份彩礼,而是加上嫁妆,作为小家的启动资金。
但是,也有人认为男方给女方下聘礼并不是为了买女方,而是为了感谢女方父母养育一个女儿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因此,男方给女方下聘礼,是一种表达感激之情的方式。而彩礼钱则是为了补偿女方父母“失去”女儿的心情,因为女方嫁到男方家之后,女方父母家就少了一个可以养家糊口的人。给份彩礼是理所应当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彩礼应是支付给女方父母的。
如果是双方真心相爱,彩礼只是一个家庭间的传统仪式,那完全没问题。有些家庭把彩礼当作对女方的尊重和补偿,这种想法并不可耻。问题出在现实生活中,多数人把嫁女儿 变成了交易,张口就是几十万,把婚姻当成买卖,这才是真正的物化女性。正常的彩礼应该是象征性的,体现感情和诚意,而不是用金钱衡量对方的价值。
真正把彩礼是给谁的问题界定的非常清楚的是伊斯兰教法。《古兰经》明确指出:“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4:4)这段经文中使用的“尼孩来叹”一词意为“馈赠”,强调聘礼是丈夫对妻子的赠予而非对女方家庭的补偿。伊玛目沙斐仪在《法源论纲》中特别指出:“聘礼归新娘所有,其父母或监护人无权擅自处置。”
但是,令人非常遗憾的是,中国的穆斯林严格遵守伊斯兰教法的少之又少。几乎清一色都是女方父母收取彩礼后由其自由处置。结婚的女儿真成了其“致富”的筹码。针对对这些情况,某些穆斯林学者清醒地认识到用女儿换取“高额彩礼”已经严重偏离了伊斯兰经训的教导,从而利用各种机会或场合宣传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以期能扭转这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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