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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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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评出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今天发布。此次评选的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在内的十个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24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社会公众关切、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具有重大意义或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集中展现了本年度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卓越成效。

评选出的十大案件包括:中国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臻某公司诉瑞某公司、胡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重庆姐弟坠亡案,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杨某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环某公司诉天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某五金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执行实施案。该十大案件聚焦环资审判、海事审判、知产保护、行政争议、交叉执行等多领域热点和审理难点,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法治进步、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综合效能。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志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彭学龙、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侯艳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张欣、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罗丽、上海海事大学教授曹艳春、北京大学教授易继明、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薛刚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肖建华对上述十大案件进行了解读和点评。(记者 董星雨)




01


中国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

被告人杜某才(国家体育总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足球协会原党委书记、副主席)、被告人陈某源(中国足球协会原主席)、被告人于某臣(中国田径协会原主席)、被告人李某毅(中国足球协会原副主席)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钱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杜某才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陈某源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于某臣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李某毅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被告人亦受到相应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志远

专家点评:

刑事司法并非单纯解决在手案件中涉案人员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刑事否定性评价,向全社会宣吁被犯罪分子所违反的社会规范,反向明确什么事情是不能做的,什么事情是必须做的,从而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保障最基本的公平正义,此即刑事司法的规范确证功能。在足球领域投资经营、联赛晋级、职务竞聘、项目承揽、赛事安排、球员转会等事项上腐败现象丛生且日益猖獗的关键时期,司法机关及时启动刑事程序,对涉嫌受贿犯罪的杜某才、于某臣和李某毅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后继者明确行为准则,为塑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生态环境,可以说均起到了良好的规范确证效果。

在更为宏观的意义上观察,足球领域系列受贿腐败案的处理,及时回应了全社会的重大关切,给予了国民充分的反腐信心,对于巩固全社会法治信念,提升司法权威,均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以此为逻辑前提,如果说法治信念和司法权威是国民守法意识养成的重要前提条件,那么足球领域系列反腐案的法治进程里程碑意义就充分得到了凸显:如果司法对足球这一万众瞩目领域的腐败长期纵容、听之任之,那么国民就会对法治失去信心。


02


臻某公司诉瑞某公司、胡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涉案专利由瑞某公司于2021年6月申请,2021年10月获得授权。臻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胡某在臻某公司的职务发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归其所有。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还有另外两起关联诉讼案件:一起是臻某公司诉瑞某公司、胡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另一起是臻某公司的投资人诉胡某合同纠纷案。合议庭在查明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促成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全面和解,一揽子解决了这三起诉讼,避免了后续可能形成的更多纠纷,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彭学龙

专家点评:

本案的审理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动实践。作为生物医药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高新技术,案涉专利涉及到mRNA技术堪称新质生产力典型代表。相关主体均属回国创业高科技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既引发职务发明成果权属矛盾,又牵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情争议错综复杂。最高人民法院着眼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立足本案又不囿于个案,通过巡回审判核案情、找症结,会同有关各方促调解、解心结,最终在查明事实、辨清法理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科创企业法律风险,彻底消除研发人员思想顾虑。这充分释放出人民法院鼓励创新、弘扬诚信、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鲜明导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创新勇气、提振创业信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有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03


重庆姐弟坠亡案


被告人张某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被告人叶某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叶某某在得知张某婚育情况后,仍继续与张某交往。张某与妻子陈某协议离婚后,约定女儿张某甲由陈某抚养,儿子张某乙由张某抚养至6岁后归陈某抚养,张某分期向陈某支付抚养费。叶某某知晓离婚协议内容,仍将张某甲、张某乙视为其与张某结婚的障碍和负担,二人多次共谋杀死张某甲和张某乙。之后,叶某某不断催促、威逼张某动手。2020年11月2日下午,张某将在15楼家中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的双腿抱住掀出窗外,致张某甲(殁年2岁)、张某乙(殁年1岁)死亡。重庆五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分别判处张某、叶某某死刑。重庆高院依法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2024年1月31日,张某、叶某某被执行死刑。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侯艳芳

专家点评:

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水平提升的同时,如何区分故意杀害、伤害未成年人与意外事件导致的未成年人伤亡事故,如何认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实施杀害、伤害该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重庆姐弟坠亡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张某的搜索记录、张某和叶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二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排除意外高坠的合理怀疑,依法认定张某、叶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张某、叶某某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二人共谋杀害被害人,叶某某威逼张某实施犯罪、杀死被害人的犯意非常坚决,而张某则直接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总体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某、叶某某的行为严重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不属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二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对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罪责的区分和死刑的适用,特别是如何对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非实行犯判处刑罚,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04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泽某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2名投资者将泽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法院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根据调解协议,各责任主体将按照第三方核定的赔偿金额2.8亿余元进行全额赔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伏军

专家点评:

本案充分体现出我国证券市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创新优势。一方面,此案在诉讼中和解结案,大幅缩短了诉讼周期,减少了投资者的诉讼与时间成本,也更有利于责任方的快速赔付到位。而在传统诉讼中,由于涉及众多投资者与复杂法律问题处理,导致诉讼程序会非常漫长,结果也有极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作为首例涉及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泽某公司处于科创板高风险市场中,该案以和解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承担责任、及时赔偿,也大大降低了法律诉讼案件对上市企业未来发展的不良影响。此外,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由证监会下设非营利性机构投服中心代表众多投资者进行诉讼,不仅极大便利了众多投资者参与维权,也可以避免美国诉讼程序中律师主导、诉讼进程缓慢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弊端。该案的顺利和解,充分展示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快速解决证券市场争端方面的创新优势,也表明我国司法系统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极大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05


杨某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公益诉讼案


2021年至2022年5月,杨某利用其注册公司研发的平台,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商品的宣发等进行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行为,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要求平台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的行为。经统计,杨某等“养号”数量达1200余个,共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当庭判令杨某等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网络水军”的虚假账号1200余个,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张欣

专家点评:

网络虚假信息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内容非真实性、对他人的误导性、合法权益侵害性、扰乱秩序可能性等要点。本案中,杨某利用“网络水军”及“养号”等方式,发布虚假内容、压制负面信息,不仅违反了信息传播真实性原则,更对网络空间公共秩序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公益诉讼的介入为本案处理提供了重要视角,相当程度弥补了私力救济和行政处罚在集体利益保护方面的局限性。本案中,滨江区检察院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形下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既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也填补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空白。这种创新性的司法实践,展现了法律对互联网时代新型违法行为的积极回应。

从处罚效果的示范意义来看,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非法所得等因素,作出删除虚假信息、注销虚假账号、公开道歉并支付100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的判决,具有显著的惩戒性和威慑力。这一裁判不仅体现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坚决打击,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重要标杆。

本案不仅是对虚假信息传播者的法律惩戒,更是我国网络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一次有益探索,为社会公正与道德秩序在网络时代的建设注入了不可或缺的力量,彰显了法律在网络环境中捍卫真理与维护信任中的坚定决心,为维护网络空间真实、清朗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06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对此,易某华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中文又名巴西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易某华犯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罗丽

专家点评:

认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须明确两点:一是在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只有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时,才能成罪。被告人易某华非法引进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红耳彩龟,且涉案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数量巨大,多达1760只,参考总价为88000元,因此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过失的场合不构成本罪。因此,“无意引进”即伴随人类的运输传播系统而扩散到特种物种的自然分布区域之外的非人为引进行为,不构成本罪。被告人易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将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私藏于汽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之内,明显属于有意而为的故意心态。

综合本案中涉案的外来入侵物种即红耳彩龟数量、价值等因素,珠海中院作出判决,认为易某的非法引进外来物种行为已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判罚于法有据,合理合情,值得肯定。


07


环某公司诉天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天某公司所属“某风”轮(巴拿马籍油轮)在马六甲海峡追越环某公司所属“某娅”轮(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过程中发生碰撞。环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某公司赔偿船体损失、船期损失等。天某公司提起反诉。宁波海事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庭审中,原告、被告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宁波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2月7日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某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 曹艳春

专家点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系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的公司,案涉碰撞事故发生在马六甲海峡。“某风”轮在宁波舟山港停靠时,环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某风”轮,并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前,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因此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所涉纠纷与中国并无实际联系,当事人选择向我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外国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更彰显了我国在国际海事司法领域的吸引力。

宁波海事法院根据原告环某公司与被告天某公司共同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处理争议,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该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法院对审理涉外案件法律规则的灵活运用,对审理当事人未在中国登记、船舶分属不同国家的涉外海事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08


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


吉某集团(及关联公司,简称吉某方)下属公司近40名高管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集团及关联公司(简称威某方)工作。吉某方发现威某方以上述部分人员作为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和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在没有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短期内推出某系列型号电动汽车,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威某方的温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其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开支2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并就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判断,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等进行了说理。


北京大学教授 易继明

专家点评:

该案系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本案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的标杆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一方面为加强技术秘密的司法保护树立了标杆,另一方面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公平竞争、长足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引领。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成为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要素之一。企业必须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加大技术秘密的保护力度,以有效预防企业技术秘密被不正当获取和使用,有助于营造尊重原创、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当今,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能源车企应秉持诚实信用的理念,依法经营和创新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领域新质生产力,维护我国新能源汽车健康持续发展的国际形象。总之,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也体现了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志。


09


某五金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


某五金公司使用的某经济联合社28.56亩集体土地被纳入某市“工改工”项目拆迁范围,双方因征收补偿问题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五金公司同时就涉案地块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针对涉案地块分别提起多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与复议机关多次组织调解,某五金公司最终同意由某经济联合社向其支付8327460.08元补偿款及评估费用的和解方案,民事案件得以调解结案。某五金公司自愿撤回全部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至此,10宗因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和民事案件得到整体性、实质性化解。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 薛刚凌

专家点评:

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宗旨是要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行政纷争。但由于行政诉讼实践中情况复杂,民事与行政案件交织,关联、嵌套案件多发,纯粹从法律形式上进行审判,容易形成空转,无法案结事了,因此,需要确立实质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推动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就是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征地补偿问题。本案遵循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通过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指导下级单位统一调解方向和具体思路,向相关当事人解释法律,帮助其分析风险,对争议土地及建筑物等进行价值评估,最终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民事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并在此基础上,某五金公司自愿撤回了全部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案件的起诉。至此,所有案件一揽子解决。

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就是要运用系统思维,综合分析案件,找到核心争议点和化解纷争的可行路径,从根本上解决案件争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10


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执行实施案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判令山东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其年产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等,并赔偿9800万元。2023年2月6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将山东某化工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但山东某化工公司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销毁设备等行为义务一直未主动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遂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由成都中院提级执行,协调案件所涉四川、广东、山东等地多家法院协同推进。2024年1月28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协议,随后,广州中院执行的另一专利侵权案,以及正在四川高院诉讼中的另两起侵权纠纷一并得到解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肖建华

专家点评:

本案执行和解,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院和协同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和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充分沟通,让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专利许可费等,代替拆除设备,既让已有设备继续发挥其价值,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让地方龙头企业实现已投入生产线得到合法利用,实现了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保障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本案的成功执行,展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威慑力:成都中院依法发出了司法建议书、通过招标确定设备拆解人等程序行为,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不可置疑的强制性。人民法院运用交叉执行措施,依法强制执行,通过对执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顺利解决了此案中行为给付义务的执行难题,产生了“化解一案解决了一片”的效果,为交叉执行和执行和解赋予了崭新的内容和意义,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司法制度创新。

本案顺利执结,是最高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缩影,是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家信心的鲜活例证,是探索建立科学有效执行监督机制的生动实践,是强化监督、避免消极、拖延执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化解执行积案难案的一次成功示范。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4版
责任编辑:王贺 董星雨|联系电话:(010)675507939|电子邮箱:fyxw@rmfyb.cn
新媒体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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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评出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新闻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新闻今天发布。2024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以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福祉,各方面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本次评选出的十大新闻聚焦坚持党的领导、行政审判、司法改革、少年审判、海事审判、审判管理、司法公开、执行工作、基层建设等法院新闻热点,力求多领域、多角度展现人民法院一年来取得的丰硕成果。获评的十大新闻包括: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最高法党组工作汇报、全国法院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张军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发布实施、少年法庭成立四十周年、海事法院设立四十周年、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优化调整、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全国法院全面有序推开交叉执行工作、加强全国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

人民法院报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曹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毋爱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吕艳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对十大新闻进行点评。




01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最高法党组工作汇报

【新闻速览】

2024年1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认为,党的二十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党组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为推动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莫纪宏

党中央听取最高法党组工作汇报,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审判职能,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在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下,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责任重大、使命重大。

历史充分证明,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未来,我们相信,只要把党的领导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优势坚持和发展下去,无论面对什么风浪考验,我们都更有信心、更有定力创造出既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人类制度文明优秀成果,又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法治实践成果,展现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法治文明。


02


全国法院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新闻速览】

2024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研究院机关具体落实举措。最高法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会议。6月26日,张军院长围绕“一体抓实党性党风党纪 促进和保障公正司法”,为最高法党员干部讲授专题党课。全国法院持续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铁军。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教授 施鹏鹏

政法队伍是党领导下的纪律队伍,人民法院的政治机关属性要求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引导法院干警形成“善于从政治上看、精于从法治上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全国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通过专题辅导、集体学习、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入脑入心,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法院铁军,以良好作风纪律确保公正严格司法,以高水平党建促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全国法院干警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堤坝,还将实现法院廉洁文化建设与审判执行主责主业的融合贯通,以廉洁司法为公正司法筑基,为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精神支撑与纪律保障。未来,全国法院应当进一步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以铁的纪律锻造过硬法院队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03


张军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审判工作

【新闻速览】

202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至2024年9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一审行政案件242.1万件,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84.1万件。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8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3件。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建立1966家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合力化解行政争议18.2万件。2024年1至9月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较2023年同期分别下降1.2和0.7个百分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曹鎏

报告全面系统回顾了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充分展现了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一方面,在行政审判功能定位上既聚焦主责主业,又与时俱进,强调依法化解争议为大局服务,注重厚植党的执政根基,通过“如我在诉”的共情逻辑,推动行政审判提质增效,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权威作用。另一方面,注重与高质量法治政府建设同频共振,通过强有力的司法监督,促进形式法治的合法行政转向实质法治的合理行政的一体推进,并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由末端治理转向“治已病”与“治未病”同步进行。报告坚持整体主义系统观,立足于行政审判在行政争议化解格局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定位,切实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与相关解纷机制的衔接协同,以促进提升解纷体系的整体效能。立足于新的历史方位,报告对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困境难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明确提出现代化行政审判工作的目标导向以及实践路径,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法的再修订有了现实基础和时代要求。


04


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发布实施

【新闻速览】

202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明确9个方面45大项改革内容,200余项具体改革任务。“六五改革纲要”严格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近年来党中央针对政法领域涉及人民法院工作作出的各项改革部署全部纳入纲要,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作出细化分解、提出落实举措,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纲举目张,是一句大家很熟悉的成语。意思是只要提起大网的总绳,所有的网眼就随之张开。《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就像司法改革的“大网”。一方面,《纲要》体现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规划了人民法院未来改革的方向,具有很强的时代性、政治性和人民性,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之“纲”。另一方面,《纲要》本着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根据公正与效率的实际需要以及司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勾勒了改革的具体事项,提出了改革的具体要求,其9大方面45项改革措施以及200余项具体改革内容,涵括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之“目”。人民法院抓住《纲要》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这个“纲”,便能更好带动改革具体事项的逐一落实,进而更好办理各类司法案件,惩恶扬善、定分止争、兴利除弊,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务实高效的举措努力提升审判质效,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普遍期待,更好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05


少年法庭成立四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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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少年法庭成立四十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2024年以来,人民法院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最高法通过上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出台《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等举措,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专家点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何挺

少年法庭和少年审判是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起锚之地。四十年的实践创新成就斐然,不仅探索出一系列适用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审判机制,总结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审判方式,还培养出一大批有专业素养和大爱情怀的少年审判法官,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未来与民族振兴。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严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升,未成年人成长面临着来自社会和网络等方面的更多风险。少年审判重任在肩,除审理案件外,还承担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促推“六大保护”形成合力和提升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整体水平的重要职责。少年法庭成立四十周年不仅是一个阶段性的总结,也是新征程的起点。展望未来,少年审判工作需要以专门化机构和专业化人员为支撑,以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为中心,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通过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实现综合司法保护,以审判工作促推未成年人保护水平提升。


06


海事法院设立四十周年

【新闻速览】

2024年11月27日,在首批海事法院设立四十周年之际,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1984年以来,中国已设立11家海事法院,下设42个派出法庭;至2024年10月,中国海事审判机构累计收案50余万件,受案类型108种,其中涉外案件超过8万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中国已形成由“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构建的“三级法院两审终审”的中国特色海事审判制度,是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完善,审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国家。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张文广

中国首批海事法院成立四十年以来取得了巨大发展,从无到有、从有到强,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近十年,中国海事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选择中国海事法院解决纠纷,越来越多的中国海事案例被翻译成外文在国际上交流。与此同时,中国海事法官丰富的审判经验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了底气和优势。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联合国公约《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的制定和出台,离不开中国海事法官的全程参与。目前,中国海事审判已经成为中国涉外法治的一张靓丽“名片”。可以预见,随着海事审判领域越来越多的“中国面孔”“中国案例”“中国方案”走向国际舞台,国际海事规则中的“中国元素”也将不断增加。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海事审判也推动了国家法治的完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一些规定被民事诉讼法所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海商法(修订草案),业界的共识是海事审判实践发挥了巨大作用,加速了草案文本的形成。


07


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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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作出修订,指标由26项调整为18项。修订突出强调指标体系“体检表”功能定位,不断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切实减少通报频次,规范使用指标数据,坚决杜绝排名排序,引导各级人民法院树立正确政绩观,将更多精力聚焦到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上来。

【专家点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毋爱斌

2024年,最高法对《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作出修订,既为减轻司法基层治理成本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赋予基层“善治式”绩效管理提供了制度关照。由考核需求中心主义转向“减负放权赋能”的考核评价分析体系,最高法锚定增效目标而进行“减真负、放适权、赋数能”三项并举,系统调和了司法基层的考核负向效应。首先,最高法重构指标考核体系,筑牢和彰显了科学合理考核、考准考实的司法责任观,不仅关注考核结果,还突出司法办案过程和实绩;其次,注重考核合理区间、建立日常红黄灯预警机制、非必要不排名等,下移司法基层合理的办案自主权空间,让司法基层回归“当改则改、慎重发回、定分止争”的办案主业,充分强调了司法规律,尊重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最后,上线法答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推动大数据和智能AI数字赋能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帮助基层法官利用算法工具辅助司法决策、个案裁判、说理示范、司法信息沟通等。随着最高法为基层减负目标的深入推进,必将有利于优化司法基层以“办案”“一次性纠纷化解”为驱动导向,有利于消解司法基层“绩效一刀切”而导致的“治理效能损耗”“不当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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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新闻速览】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案例库收录经最高法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基本实现了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各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工作相融合,将“法答网﹢案例库”融入审判执行常态,扎实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以数字法院助力提质增效。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 吕艳滨

2024年上线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质量、发挥服务社会治理作用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也是数字法院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与此前推进的裁判文书公开不同,案例库入库案例更加重视典型性、指导性,更加重视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切。案例库的案例信息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法官、律师更专业地办理案件;有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引领功能,是对广大社会公众最生动的普法实例和最直观的行为指引,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有助于回应公众对热点问题的社会关切。未来,案例库必然会依靠更加智能化的数字法院应用,与不断优化的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遥相呼应、分工推进,让司法公开更精准地服务于人民群众。这个过程需要各级法院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有效互动,以提升入选案例的代表性、典型性、指导性,推动案例全方位公开,加强案件审判全流程的法律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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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全面有序推开交叉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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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专题部署执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序推进交叉执行工作。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着力推动交叉执行工作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发展。7月,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总体情况及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据介绍,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交叉执行,有效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据统计,2024年全国法院交叉执行案件26万件,取得实质进展或化解1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387.7亿元。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即“一性两化”的创新机制,是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的一个尝试,是执行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成果。交叉执行来自于二十年前的中国本土执行改革实践,并依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最高法的强力推动下,于2024年开始走向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体系化发展。交叉执行发挥着协调不同层级、不同地域法院的执行力量和资源,提升执行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作用,可以有效破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顽瘴痼疾,有效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有效排除非法干预执行、阻碍执行等问题,有效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因此,交叉执行对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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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国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

【新闻速览】

202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的实施办法》,并审核确定全国首批106个相对薄弱基层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统筹、高级法院主导、中级法院主抓、基层法院主责”的工作原则,指导薄弱法院深入查找薄弱表现和问题根源、研究整改措施,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加强薄弱法院队伍建设,加大条线帮扶和业务指导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推动薄弱法院政治建设持续加强,审判质效逐渐向好,队伍风气明显转变,基础保障有所改善。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刘仁文

加强全国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是2024年全国法院系统的一个工作亮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抓基层、做好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基层法院处于司法工作的第一线,其工作质效关乎法院整体形象,对司法公信力有着直接影响。最高法为加强全国相对薄弱基层法院的建设,专门出台了实施办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全方位推动薄弱法院的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能力建设。过去一年,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政治建设持续加强,审判质效逐渐向好,队伍面貌得以改观,基础保障不断改进。

下一步要按照最高法的部署,加强对首批列入相对薄弱基层法院脱薄工作的跟踪和评估,确保脱薄工作如期完成。同时,要实行薄弱法院建设的动态管理,按标准程序,出列一个、补充一个,脱薄一批、新纳一批,持续推动解决基层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对于脱薄后的基层法院,要防止其工作滑坡,一旦再次符合薄弱法院标准的,要重新认定其为薄弱法院并重点加强帮扶管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4版
记者:姜佩杉
责任编辑:王贺 姜佩杉|联系电话:(010)675507939|电子邮箱:fyxw@rmfyb.cn
新媒体编辑:陶羽黛


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张 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24年工作回顾


2024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自觉作为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的方向指引和行动指南,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牢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一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收案34898件,结案32539件,同比分别增长65.5%、82.2%。全国各级法院收案4601.8万件,结案4541.9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0.3%。



一、以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宽严相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切实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依法严惩颠覆分裂、渗透破坏、间谍窃密等犯罪。深化反分裂反恐怖斗争,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两高三部”制定实施《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对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实施“台独”分裂活动的杨智渊,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判刑,依法严惩不贷。


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审结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9万件5.8万人,同比下降5.8%(件数,下同),较10年前下降28.7%。对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的罪大恶极者,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对驾车冲撞行人的樊维秋、校园持刀行凶的徐加金等判处死刑,有力震慑犯罪、保护人民。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审结涉黑恶犯罪案件1663件8840人,同比下降10.4%。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万件8.2万人,同比增长26.7%,依法严惩涉缅北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6万件4.9万人,同比增长7.4%。审结医保骗保犯罪案件1156件2299人,同比增长1.3倍。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偷拍窃听等违法犯罪,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石某伙同他人在多家酒店客房安装设备,偷拍40余人隐私并制售视频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依法严惩袭警犯罪,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


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万件3.3万人,同比增长22.3%,依法惩处孙志刚等48名原中管干部,对李建平依法核准死刑。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审结行贿犯罪案件2473件2873人,同比增长18.6%。审理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依法对杜兆才、陈戌源、李铁等定罪判刑。严惩涉惠农资金、校园餐等群众身边腐败犯罪。某中学校长伙同他人侵吞学生伙食费、受贿共12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有力维护金融安全。审结金融案件266万件,同比下降12.3%。严惩非法金融活动,审结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案件2.5万件4.8万人,同比增长5.3%。王某诱骗2.9万人购买所谓“虚拟币”,造成损失17亿余元,非法获利9亿余元,并在境外“洗白”,四川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有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暨某伙同他人控制97个证券账户,以非法手段影响股价,获利1.8亿元,福建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00万元。


合力做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指导调解力度,会同16家中央有关单位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诉前化解纠纷1218.2万件,同比增长1.5%。协同有关单位持续落实最高人民法院1至5号司法建议,涉房屋买卖、信用卡、保证保险等案件均大幅下降。针对医保基金监管、房屋征收补偿发出第6号、第7号司法建议,促推多发矛盾纠纷综合治理。福建法院针对700余起电子收费合同纠纷,以判决和诉讼调解明规则,指导行政机关诉前成功调解305起,其余由代理商自行妥善化解。重庆高院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促进多元解纷更加规范。推广安徽“六尺巷”等调解工作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焕发出蓬勃生机和力量。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修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等规程。依法宣告598名被告人无罪,同比下降25.6%。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再审改判无罪83件101人,同比减少4件21人。常态化开展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审结三年以上未结案件617件、久押不决案件1097件3070人,清理占比分别为54%、69.8%。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721件,同比下降14.6%;办结司法救助案件3.3万件,同比增长7%,保护和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贵州等地法院会同民政等部门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保障涉诉困难群众生活。



二、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跟进强化司法服务保障举措,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垄断的案件31件,同比增长2.1倍。审结侵犯商业秘密、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案件1万件,同比增长0.7%。孙某等人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该公司及孙某等人连带赔偿1.6亿元。促进市场资源高效配置。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同比增长6.5%,盘活资产7902亿余元。对无法挽救和不具重整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及时出清;对可以挽救的困境企业,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7家企业走出困境。北京法院妥善审理新华联集团系列重整案,助力平稳化解债务877亿元,盘活资产269亿元,相关多家企业恢复正常运营。江苏昆山法院推动设立企业重整服务中心,一年来办理破产案件338件,重整、和解、庭外重组率达16.9%,促进引资33.1亿元。依法严惩“假破产、真逃债”,某公司董事长虚构公司债务2800万余元后申请破产,湖南法院以虚假破产罪定罪判刑,对恶意逃废债予以警示、震慑。


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9.4万件,同比增长0.9%。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发展。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推创新成果转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6年来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近2万件,其中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量和占比逐年攀升,2024年达1233件,占32.3%。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惩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权行为,促进规范有序发展。严格依法保护创新。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460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依法审理“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元,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并明确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促其自动履行。探索关联案件信息披露机制,惩治以维权之名扰乱创新秩序。某公司就他人在先使用字号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多次大量恶意抢注、囤积商标,靠起诉他人侵权获利,湖南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罚款10万元予以惩戒。


服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所有制经济,做到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一律依法惩治。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对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案件的审查,严防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再审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46件72人,改判13人无罪。严惩对企业造谣抹黑、敲诈勒索等犯罪。黄某伙同他人在网上发布涉企负面信息,以付费删帖等方式敲诈勒索21家企业55.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大企业及时支付账款。某大型建筑企业“以大欺小”,与一混凝土小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约定,收到第三方款项后再支付其账款,湖北法院依法认定无效,判令及时付款。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健康发展。审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犯罪案件8474件10873人,同比增长25%。立足审判为依法经营企业增信,广东东莞法院会同金融机构分析涉诉中小科创企业守法经营与资信情况,助力17家科创企业成功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贷”1.1亿元。深化落实“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某“职业索赔人”大量购买地理标志产品方竹笋,以不符合食品检测标准为由起诉索赔9万元,重庆法院判令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按正常食用消费额承担10倍赔偿金2000元,同时发出司法建议,促推行业工艺升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与产业长远发展双赢共赢。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1.9万件,同比下降5.4%。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聚焦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秦岭生态保护等重大部署,严惩污染环境、毁林挖山等违法犯罪。罗某非法捕售疣鼻天鹅、苍鹭等野生鸟类,宁夏法院依法定罪判刑,并协同有关部门成功救助、放飞1100余只苍鹭。协同生态环境部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某公司以“包合格”承揽环境监测业务,出具虚假报告222份,获利76万余元,陕西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该公司和责任人员定罪判刑,并发出司法建议促推治理。践行生态环境预防性、恢复性司法。判令责任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共计96亿元,同比增长87.5%。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法院建立红树林协同保护机制,合力守护海上“绿色长城”。某生化公司在国家禁售“百草枯”后未召回已售产品,被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江苏法院依法判令召回、监督规范处置。山西法院审结一起环境污染案后,持续5年跟进,指导被告公司完成对1840亩、1600万立方尾矿库的封场、覆绿,做实生态环境修复“后半篇文章”。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审结相关案件2389件,同比下降8.7%。北京法院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北京中轴线”申遗所涉征收、拆迁等纠纷预防化解,为申遗成功提供有力服务保障。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等地法院加强长城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助力赓续中华文脉。


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6万件,同比增长6.1%。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万件,同比增长11.7%。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5644件,同比增长15.4%。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某合资公司因中外双方股东经营理念分歧陷入僵局,浙江法院适用诉前行为保全,依法保障外方股东知情权,并促双方达成和解,外方股东主动提出后续纠纷由当地法院管辖。依法保障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为企业“出海”提供法律指引和风险提示。在某专利侵权案中,根据国内某科创企业紧急申请,法院依法作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具有反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支持权利人正当维权,随后中外当事人就涉及境内外6家法院的16起诉讼达成一揽子和解。我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后外国公司因第三国制裁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法院首次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受理诉讼并促成和解,我国公司顺利拿到8400余万元建造款。持续提升涉外审判国际影响力。基于互惠原则及双边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319件,同比增长11.2%。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支持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南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支持福建、陕西、新疆等地建设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法务区,指导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等法院协同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积极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海事审判经过40年发展,收案从1984年18件增至2024年3.4万件,其中涉外案件累计超8万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大批案例收录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系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例集,我国相关裁判规则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


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争议预防化解“3+N”机制,天津、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广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肃等地法院与行政机关常态会商,通报重点领域执法司法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助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会同司法部开展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培训,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主渠道及时化解,2023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首次超过行政诉讼,2024年延续并扩大这一趋势;经复议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下降1.8个百分点。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审行政案件调解、撤诉率同比增长1.4个百分点,上诉率在2023年下降1.68个百分点基础上又下降1个百分点,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审结涉军案件8321件,同比下降18.2%,发布军事设施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做深做实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广西法院在南宁军事法院协助下审结40件涉国防光缆被阻断案,有力维护军事设施和国防通信安全,为部队挽回损失1500万元。河南法院妥善化解拆迁安置行政争议,保障军用机场扩建工程顺利推进。湖南军、地法检协同化解军用机场净空区建筑违法超高问题,保障飞行安全和战备执勤。残疾退役军人林某因市内公交优抚问题提起诉讼,江西法院与行政机关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协力落实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的规定,相关购票小程序得到优化,有力保障军人合法权益。



三、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民生福祉



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百姓所急所盼,以“如我在诉”意识办好民生案,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


用心用情办好百姓身边案。制定适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对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以离婚方式逃债、恶犬伤人等争讼问题明确裁判规则,把民法典彰显的家庭要和睦、诚信受保护、侵权必担责等精神落到实处。审结涉教育、养老、医疗等民生案件548.3万件,同比增长1.7%。发布治理高额彩礼司法解释,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涉婚约财产纠纷增幅回落14个百分点。司法守护“夕阳红”。发布涉养老服务纠纷典型案例,推动养老机构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加强服务场所适老化改造,助力老年人舒心养老。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明确侵权方须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领薪的受害方支付误工费,保障老有所为。欧某伙同他人预植代码操控“老人机”自动订购铃声下载等增值业务,偷扣98万部“老人机”话费340余万元,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司法守护“半边天”。会同全国妇联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351份,同比增长11.5%,对无视禁令、滥施威胁恐吓的行为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刑罚。审理涉平等就业、职场性骚扰等案件,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某员工产假期满不久离职,被扣发生育保险待遇,山西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司法守护“安居梦”。依法审理涉商品房买卖、建筑工程合同等案件,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保交楼”、“保交房”项目资金闭环使用,促进复工续建;对符合交房条件的依法解除查封,累计推动1920多万套房屋顺利办证。司法守护“放心购”。依法规制“职业闭店人”、“职业背债人”等乱象,维护市场秩序。某“职业闭店人”接手瑜伽店即注销,致债权人无法受偿,北京法院审理认定系恶意注销帮助他人逃债,判令其清偿债务,并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开展预付式经营企业闭店逃债专项治理。司法守护网络清朗。持续从严惩治网络暴力犯罪,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292人定罪判刑,以侮辱罪、诽谤罪对91人定罪判刑,同比分别下降22.3%、32%。薛某直播中多次散布他人婚姻纠纷信息并予贬损,引发网友跟风辱骂,受害人不堪受辱自杀获救,山东法院以侮辱罪定罪判刑。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自上海长宁法院1984年成立首个少年法庭,我国已有少年法庭2700余个,由单一审理刑事案件到全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更好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万件4.1万人,同比下降1.1%。对长期作案、先后拐卖17名儿童的“人贩子”余华英和强奸未成年人、性质极其恶劣的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等,依法判处死刑。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落实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对未满十四周岁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主犯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同案未参与犯罪预谋和加害行为的被告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由相关部门专门矫治教育。推动落实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帮助失足少年回归社会。助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不断落实。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7万份,依法撤销598名“生而不养”父母的监护人资格。针对夫妻离异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责任,明确子女实施的侵权行为须由离异双方共同担责。“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侵权案中学校担责案件占比较2023年下降5.3个百分点。某小学生在学校下楼时摔倒受伤,楼梯设施完善,老师经常开展安全教育且事发后及时送医,江苏法院认定学校已善尽管理职责,判决不担责。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法院近4万名法治副校长切实担起守护责任。山西吉县法院在某学校设立法治副校长信箱,一年收信60余封,发现并严肃处理校园欺凌、女生被校外人员骚扰等7起事件。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在某劳动争议案中认定当事人有暴力犯罪记录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让学生在法治守护下健康成长。


助力营造良好就业环境。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1.4万件,同比增长5.5%,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化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协作,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依法严惩“求职贷”、“培训贷”等诈骗行为,维护良好就业秩序。江西高院会同省教育厅等制发大学生求职就业风险防控指引,帮助职场新人依法维权。加大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力度,审结追索劳动报酬案件8.8万件,帮助追回薪酬285.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3%、16%,其中农民工工资18.6亿元;对998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判刑,同比增长8.6%。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对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户再签订所谓合作合同的,明确依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保护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法律合作对接平台,推动大湾区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支持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为仲裁地,明确深圳、珠海登记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可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修改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司法解释,切实保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案件2.7万件,同比增长4.3%。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7840件,同比下降15.4%。福建法院积极发挥台胞陪审员、调解员作用,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39.8%。广东法院吸纳7家港澳调解机构为特邀调解组织,携手化解跨境民商事纠纷。会同中国侨联制定加强侨益司法保护意见,推动出入境记录、不动产证明等高频需求“一键查询”,让侨胞侨眷回家更暖心、发展更便捷。


倾力兑现老百姓胜诉权益。立审执衔接提质效。完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利调解、促执行,保全案件同比增长30.8%。当事人对民事裁判自动履行率同比增长6.2个百分点,申请执行案件同比下降6.3%;执行到位金额2.3万亿元,同比增长3.5%。提级、指令执行强力度。由异地法院执行疑难复杂案件26.4万件,取得实质进展1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387.7亿元,同时追责整改之前未能执行的问题,提升执行整体效能。一由于多种因素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被指令异地执行,为申请执行企业实现债权1.3亿元,让166名职工拿到工资481.3万元,445起关联案件案结事了。善意文明执行促发展。完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纳入失信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失信名单人数十年来首次下降。做实“活封活扣”,山东济南法院推行“带封过户”,确保被查封财产可控,支持被执行人善意处置房产129套,变现2.5亿元。


做优做细司法便民举措。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引导应用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方便当事人和律师诉讼。做实“有信必复”,全国法院回复群众来信55.6万件,回复率98.6%。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组织申诉信访案件听证9905件,更利解法结、化心结。会同中国残联出台意见,加强残疾人诉讼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参与诉讼。


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就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进行工作会商,支持律师在解纷争、促公正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律师提供在线立案及阅卷服务689.8万件次、开庭排期冲突避让服务353.7万件次,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支持律师调解工作,律师参与调解纠纷77万件,调解成功率64.6%;参与申诉信访案件听证6713件,占比67.8%。



四、以抓改革促管理强队伍保障严格公正司法



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审判管理,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融合推进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促进法院干警在遵规守纪中担当作为。依托“人民法院大讲堂”、“法官讲坛”等平台,线上线下培训498万人次。完善法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深入开展向鲍卫忠、韩旭辉等英模学习活动,激励广大法院干警坚守为民初心、坚定法治信仰,涌现出丁宇翔、余崇斌等一大批先进典型。王佳佳、陈声欢等17名司法人员忠诚履职,献出宝贵生命。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制定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落实和完善合议、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做到权责明晰、监督有效。强化办案中履行审判监督责任,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1113.3万件,阅核案件1202.7万件,经阅核案件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较同期均值分别低0.78个和0.74个百分点。上级法院提级审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2950件,同比增长33.8%,更好发挥统一裁判尺度作用。


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及时向当事人、律师等公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15.3亿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969万份,同比增长92.7%,让诉讼在阳光下进行。会同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加强法治宣传和以案释法,开设融媒体法治专栏《说法》,举办“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发布指导性案例4批23件、典型案例67批613件。高标准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4700余件,对常见罪名和案由实现全覆盖,成为法官裁判重要参考、各界学法用法查阅平台。“行人闯红灯致人摔倒被轧身亡案”,判决闯红灯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符合安全驾驶规范、确因躲避不及致人死亡的机动车司机不担责;“患者在医院开水间摔伤案”,判决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及时提供救助的医院不担责;“楼上住户厨房改厕所案”,判令恢复原状,彰显权利行使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小案件、依法理、讲情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深化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以来,始终锚定“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累计收案8.8万件,依法审理了一大批社会关注、疑难复杂的影响性案件,办理涉诉信访41.8万件。2024年以来,探索推动更多类型、数量的案件到巡回法庭、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审理、听证,持续完善就地解纷、咨询答复、诉讼引导等工作,进一步做实、做优群众“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加强审判质量管理。精简优化管理指标,切实为基层减负;深度开展数据会商,检视解决问题,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案-件比”下降0.04,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分别下降0.66个和0.04个百分点,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下降,减少衍生案件99.2万件,当事人感受更好、获得感更实。强化审判监督指导。制定司法解释15件,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建好、用好“法答网”,累计提问75.3万件、答疑69.4万件,成为司法答疑、调研指导的“直通车”。数字法院赋能提质增效。推动全国法院在“一张网”、一个平台办案办公,促进信息系统集约集成、业务标准统一规范。研发应用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推动科技创新与司法工作稳慎融合。


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坚决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院政治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17名干警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地方各级法院1211名干警因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被查处。加强法院离职人员从业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405.4万人次记录报告信息617.7万条,同比分别增长2.3倍、2.2倍。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帮扶106家工作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四级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共商“脱薄”举措,以点带面促进基层法院全面建强。河北、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湖北、甘肃、宁夏等地在辖区法院系统内跨域调整政法专项编制2834个,充分发挥编制使用效益。辽宁省委和省政府大力支持,在为人案矛盾突出的60个基层法院一次性释放537个政法专项编制的基础上,又支持新聘1039名书记员充实到审判一线。选派231名优秀干部援藏援疆援青。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



五、自觉接受监督



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落实到司法审判各方面。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邀请10名全国人大代表、6个中央单位共商办理重点督办建议;共办理代表建议360件、代表审议意见4305条、日常建议349件,及时把意见建议转化为务实可行的司法政策和举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法院、专题调研、参与调解、见证执行等3737人次,在接受监督中改进工作。落实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加大对青少年关护力度等代表意见建议,相关工作进一步做实、做优。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办理全国政协提案180件,走访、接待全国政协委员273人次,完善意见建议采纳、落实、反馈机制。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共商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沟通,专门召开座谈会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广泛凝聚共识,群策群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正审理抗诉案件10301件,依法改判4212件,同比分别下降6.1%、8.4%。探索建立民事行政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相互通报和矛盾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预付式消费等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认真听取特约监督员和特邀咨询员意见建议。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参审案件93.3万件。


各位代表,人民法院工作取得发展进步,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得益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支持,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热忱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与党和人民要求相比,法院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一是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人民法院各项建设做得还不够实,司法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仍需加倍努力。二是对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认识与践行要不断深化,服务保障的时度效还需提升。三是案件总量持续增大、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情况下,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司法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增强。四是公正司法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效能的深层次问题亟需深化改革促进解决。五是一些法院干警及离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教训深刻,全面从严管党治院任重道远、不容松懈。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全力推动解决。


2025年工作安排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个最高政治原则,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第一,稳中求进,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服务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严惩涉枪涉爆、盗抢骗、黄赌毒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扎实开展“化解矛盾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助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促推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保障创新创造,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升涉外司法效能。依法反制非法制裁和“长臂管辖”,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海洋强国建设。促推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加强“三农”领域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加强婚姻家庭、养老育幼、助残扶弱、劳动就业、消费文旅等民生权益保障。依法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强化港澳台侨同胞权益保护。


第二,守正创新,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积极稳妥实施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做实错案责任追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推动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完善执行监督制度。推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加强司法救助。推动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加强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做好援藏援疆援青工作,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法院建设。加强数字法院建设,推进“库网”融合,强化科学管理,促推审判执行不断提质增效。


第三,严管厚爱,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法院铁军。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院,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纪律教育机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各方面监督。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大力加强作风建设、能力建设。优化法官逐级遴选机制,推进员额编制动态调整。建设知识产权、金融、破产、涉外、海事、环境资源等专业审判人才库,完善中长期优秀人才培养规划,与高校共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加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落实风腐同查同治要求,久久为功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永葆公正廉洁司法鲜明底色。


各位代表,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本次会议要求,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定信心、干字当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此报告以本次大会最后审议通过并由新华社公布的文本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杨梦娇


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是什么


202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5月20日发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一项重要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设立和推进,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实质化解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特别是为了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司法解释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原司法解释的修改调研工作,多次组织召开由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国务院部门有关同志、法官代表等参加的研讨会,先后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院内相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多次专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通过多轮充分沟通、协商,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送审稿,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考虑到《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修改篇幅较大,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新制定司法解释、同步废止原司法解释的方式。


二、《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


在《解释》修改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题部署,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为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解释》的修改制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查标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解释》修改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站稳人民立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回归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的本质,在原被告资格、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法定条件下给付到位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和引导,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三是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兼顾依法保障知情权和维护信息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科学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审时度势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把对国家安全的认识提升至新的高度和境界。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因举证、质证及裁判失当,有可能导致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泄露,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第六条中对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司法层面为保障知情权与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四是坚持依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在《解释》的修改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遵照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在条文规定上,采用援引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式,始终坚持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原意,就法律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在《解释》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梳理法答网平台中该领域出现频次较高、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以回应司法实践中的需求为导向,注重对存在分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注重规范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努力实现兼收并蓄、切实稳妥的效果。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予以类型化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可以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及其他程序性处理方式,《解释》在受理情形条款对此进行了呼应。此外,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上述规定中“不予公开”情形,经与有关部门沟通,主要指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在受理情形条款中予以规定。


二是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规定上,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保持一致,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从而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适格被告的确定,《解释》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分别就两种情形下被告的确定作出规定。此外,《解释》还结合法释〔20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被告资格进行规定。


三是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第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首先要遵循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此外,对被告提出的不同主张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项进行了规定。第二,原告的举证责任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由原告提供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第三,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极个别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问题,《解释》就原告提供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也进行了规定。


四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第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在裁判方式的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部分进行规定,其中包含法定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单独起诉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等若干情形。第二,以实质性回应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为出发点,《解释》对被告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在判决履行条款中予以规范。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第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进行规定。第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或者原告诉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释》从当事人实体权益已经得到保护的角度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形进行规定,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等行为合法的、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等若干情形。


五是保留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预防救济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总体属于事后救济,一般只有在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权利损害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提供法律保护。但是考虑到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具有特别的保护价值,一旦无序公开,就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权利侵害。因此,原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预防救济制度进行了规定,以体现无漏洞且有效的权利保护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的修改制定过程中,对原条文予以保留,即政府信息尚未公布前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政府信息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解释》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办理规则,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行政审判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职能作用,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9日


法释〔2025〕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告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为被告。


第五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主张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就公开的事实举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途径等证据;


(二)被告主张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就认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举证;


(三)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举证;


(四)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举证;


(五)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举证;


(六)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第六条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并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并提供该信息公开后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七条 原告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证;


(二)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


(三)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延长答复期限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等程序性告知行为的;


(三)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


(四)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已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行政机关告知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询的;


(六)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加工、分析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予提供的;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


(八)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九)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未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


(十)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公开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能够公开的内容;


(四)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在诉讼程序中同意公开且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公开的,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被告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公开政府信息,原告仍然要求确认原不予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予公开或者不予答复行为违法,但判决公开没有意义的。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尚未公开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判决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作出的公开、不予公开的决定或者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的告知合法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


(三)被告收到同一申请人的不同申请或者不同申请人内容相同的申请后,在同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一并予以答复且答复内容合法的;


(四)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五)原告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请求不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六)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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