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公房房改出资登记在亲属名下所有权归属于谁,公房可以变更给子女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研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原告周某利所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原、被告之父周父生前承租涉案房屋,该房屋系M公司的自管公房。1998年5月,涉案房屋产权单位对外出售该房产,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后被告告知原告如折合工龄购买,在购买价格上可以优惠。因原告工龄较短,被告称可以用被告及其丈夫的工龄。考虑到被告是原告之姐,原告便同意使用被告夫妇的工龄优惠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由原告全额出资。

当原告到产权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时,产权单位告知原告,使用谁的工龄,房屋就由谁购买。经原、被告协商,涉案房屋以被告名义购买,折合被告夫妇的工龄,房款由原告出资。1999年11月18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与产权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原告交纳了购房款38023.99元。此后,原告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购房手续。2001年6月,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一直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购买后,原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2019年,原、被告在他人在场见证下就涉案房屋的归属进行了商谈,双方商定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共有,各占一半产权份额。该商谈过程有录音为证。原告认为,涉案房屋虽以被告名义购买,且折合了被告夫妇的工龄,但涉案房屋购房款全由原告自行出资,购房手续由原告办理,产权证书由原告持有,购房后由原告一直居住使用,原告对涉案房屋的购买取得作出了巨大贡献,原告所付出远超被告。上述商谈录音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口头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口头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于原告所有。故其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原确为原、被告父亲周父承租的单位公房。2019年8月份原告提出享受北京市社保补贴政策需要将户口落至涉案房屋,被告将身份证件、户口本等均交给原告,后原告提出需要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其名下且其享有房屋50%以上份额才可,并拒绝返还上述证件,被告不同意原告以享受政府政策为由获得产权,无奈重新补办身份证件。2019年10月份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书,才知晓原告有代为交款的事实,但代为交款不代表原告对涉案房屋有所有权,且被告从未有与原告沟通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从未明示过双方按一定比例占有房屋所有权。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原告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原、被告系姐弟关系。1999年11月18日,M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订立《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56.63平方米,按成本价每建筑平米1450元的价格出售。乙方应交纳费用合计38023.99元。合同背部乙方签章处加盖有被告的人名章。1998年5月26日,北京G开发公司向被告出具涉案房屋购房款2万元的收据,交款人显示为原告。1998年12月24日,北京G开发公司向被告出具涉案房屋购房款1.1万元的收据,交款人显示为原告。2001年6月,北京G开发公司向被告出具涉案房屋发证费7023.99元的收据,交款人显示为原告。后涉案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

庭审中,原告提交2019年8月22日的录音,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的权属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各占涉案房屋一半产权份额。录音记录的内容有些地方不太清晰,被告对合法性、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份录音记录的部分内容虽与本案有关联性,但不能证明原告之主张,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共同拥有房屋且各占一半份额权属”达成一致协议。

另查,2019年9月24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存在借名买房为由向本院起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主张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而要求被告配合过户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利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录音证据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产权归属于双方共有、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达成一致意见,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称被告属于反悔,不履行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但原告在所谓上述口头协议不久即以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提起诉讼,故原告已经以自身行为推翻了其本案所主张之口头协议。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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