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是什么意思 股改后多久可以上市?,股改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好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光安

股改是什么意思 股改后多久可以上市?,股改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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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是什么意思简单一点

前言:

股改是企业上市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股改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上市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完成。本文将从股改的概念入手,阐述股改的缘由及必要性,并就股改过程中所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最后提出解决思路。


一、什么是股改?

股改即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或改组),是指公司的形式从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的过程。上述关于股改的概念,也是根据实务工作中的理解形成的一种共识,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股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公司法》只是提及了股改后的公司应当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条件这一要求,但对股改的概念和性质未作阐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则是明确了“整体变更”这一特殊股改方式,即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持续计算经营时间。整体变更相关规定是对《公司法》股改规定的补充,是对股改能不能以及如何才能持续计算经营时间等问题的解答。整体变更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改方式,本文所使用的“股改”一词,也仅作“整体变更”这一狭义理解。

为进一步理解什么是股改,就需要厘清股改背后的逻辑。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从合伙企业法的理论来讲,通常情况下,人与人走到一起基本上基于“人合”,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才在一起做事,这种模式对应的是合伙企业,主要通过《合伙企业法》加以规范;第二种是介于“资合”和“人合”之间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对应的即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种模式就是“资合”,对应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点在上市公司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只要你有钱就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股东之间不需要认识也不需要太多的信任关系,完全是基于资本的游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人合企业比较强调企业负责人或者出资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此项规定构成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限制,保证了在股东愿意行使购买权的情况下,能够排斥第三人加入公司,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最显著体现。而股份有限公司并无此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较强,资合企业认为投资人投入企业的主要是资本,而不是投资人本身,所以话语权与出资的多少正相关,只需要确保投入的资本安全、能获得回报就行。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股改:首先,股改是指将私密性高、人合性强、股权不方便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资合性强、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其次,这一过程既能够证明公司符合上市的形式条件(成功转变成股份公司这一良好的公众公司载体),也部分体现了公司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通过审计、评估对有限公司阶段运营进行总结梳理,通过制订并执行三会制度将公司治理和决策的机制进行提升完善);最后,实务中的股改通常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仅指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为什么要股改?

理解了股改的概念及背后逻辑,我们就明白了公司在上市前进行股改的必要性。随着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各交易板块都要求企业进行股改。对有志于进军资本市场的企业来说,一次合法合规、不留瑕疵的股改,不仅仅是企业上市前的必然选择,同时也可以通过股改实实在在地提升公司的内控和治理水平,为企业将来的上市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法定主体条件,亦是企业走向公众公司的必经之路,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起点,这项系统工作将深远地影响着企业的后续发展。同时,股份公司是企业集中社会资本最有利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吸收闲散资本,便于企业的并购和资产的重组,还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使企业股票得以在更大范围内的自由转让等。

三、如何进行股改?

股改不仅仅是企业组织形式的简单改变,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股权结构、内部管理架构、业务架构、财务结构、税收规划等诸多方面。了解了上市前股改的必要性,接下来我们来讨论如何进行股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想成功地完成股改,首先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改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一)股改方案的拟定及股改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在股改的准备阶段,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收集整理拟股改企业的历史沿革资料,梳理企业的历史沿革,分析企业设立、变更程序合规性及公司股东、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初步确定股份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设置和人选。

2.整理企业报告期的全部财务资料,盘点、清查公司财物,进行账实核对,往来账项核对;进行清产核资,规范报告期内的会计核算。同时应梳理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3.认定企业关联方,梳理关联方关系,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了解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探讨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方案。

4.梳理公司的业务类型、业务流程,分析企业经营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整理报告期内的诉讼资料、处罚资料,分析相关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整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分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

6.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分析,制定企业股改方案。由于改制方案一旦实施,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可逆的,所以企业一定要紧紧围绕着改制的核心目的,在相关中介机构的参与下,根据企业初步调查情况,汇总拟改制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拟定公司业务调整,股权、资产调整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改制整体方案和工作时间表。

(二)中介机构的聘任

笔者一向认为股改是企业整个上市环节的核心和重点,股改工作做扎实了,之后的工作也就好做了,所以,股改一定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股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一般包括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通常由券商来牵头各中介机构,并协同发行人完成发行方案确定+审计+评估+三会制度建立,解决股改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值得关注的障碍及解决措施等。与此同时,券商作为改制的财务顾问,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对前期规范工作能否达到改制目标及是否符合上市、挂牌条件进行质量把关。介入项目之后,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公司是各中介机构的首要工作。由于介入的阶段不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

律师的职责主要对企业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分析企业设立、变更程序的合规性,并对公司股东及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判断;对企业历史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依法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提出解决方案;起草相关的文件和制度等。律师的这项工作一般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就是改制阶段的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制定改制方案和确定工作时间,当然也是为日后的发行上市做准备,这次调查应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第二次是在着手发行上市之时,为了正确完成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而展开,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所有要求。第一轮调查是基础,第二轮调查是完善,第二轮调查完成之时,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应基本得到解决。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指导企业整理财务资料,梳理历史账务,发现并解决企业历史遗留的财务问题,对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财务风险、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判断,出具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有些企业还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以股改基准日的帐面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出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企业改制中的各中介机构职责不同、专长各异,企业应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的作用,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共同做好股改的各项工作。可以说各中介机构与发行人良好的合作机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大致的操作流程如下:

(注:最新的证券法取消了会计师证券资质的规定。以上为内资企业股改的一般操作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的股改模式会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拟股改前一般会先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再股改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且相比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改还多了一道商务主管机关备案的流程。)

股改方案一经确定,就要积极稳步推进方案中安排的各项工作,重点包括:

1.召开董事会,决议进行股份制改造,确定股改的基准日,确定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拟成立股份公司的名称预核准手续;完成会计核算、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2.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就公司股改事宜作出决议。

3.准备《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资料,指导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准备申办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

4.股份公司发起人签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确定各发起人的股权比例,发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改制的《验资报告》。

5.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知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通过各项制度。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监事会召开第一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

6.董事会委派人员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制作股份公司公章,变更相关证照、账户名称,办理相关资料和资质过户手续。

7.制定、修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及时通知客户、供应商、债权债务人等利益相关人公司改制更名事宜。

公司股改过程中,在实际操作层面中会碰到各种法律、财务和经营合规性上的问题,公司股东及董高监人员只有坚持走规范经营的道路,在后续发展中才能收获更大的利益,也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四、股改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要想完成成功的股改,只知道概念和操作模式是远远不够的。股改实务中,还有很多值得细究的问题,本部分就股改实务中常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浅略的解决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原有企业的净资产折股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须将原有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原有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资产扣除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应折价入股。《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通行的做法是将有限公司股改(审计)基准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为股本投入股份公司,其余作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净资产折股有以下几个原则:

1.用作折股计算依据的净资产是股改基准日公司单体报表上的净资产,而非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基础;且该净资产应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能采取评估值,否则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2.净资产折股后的股份公司股本数不能高于净资产数据;实践中一般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净资产折1股的方式进行折股,折股后净资产剩余部分进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3.净资产折股虽不限制比例,但应注意满足上市板块的最低股本总额要求,即选择主板上市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净资产折股所依据、参考的审计值或评估值应是由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机构作出,否则会成为后续上市的瑕疵,可能需要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复核意见且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等措施进行补救。

根据最新的《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即IPO审核51条)问题1的相关指引,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上述账面净资产指经审计的净资产,而非经评估的净资产。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二)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历史上出资不足

原有企业的净资产折价入股时,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按实际支付价折算的金额大于净资产,其差额应列作商誉;二是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按票面值折算的金额与资产相等,应将其折算的金额计入“股本”科目;三是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按票面价折算的金额小于净资产。其差额,应列作股票超面值发行的溢价收入,计入“资本公积”项目。

在实务中,许多公司在股改前存在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多年经营后公司的净资产显著增加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若要通过股改时以净资产折股的做法,一并弥补历史上的出资不足问题。我们举例说明一下此种做法的可行性:

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1500万元。经审计,2018年公司进行股改时,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公司将净资产以1:1的比例全部折为了股本8000万元。可以认为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的出资不足情形吗?

答案是不行。净资产是由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注册资本如果未缴足,这个亏空是始终存在的,公司总的净资产也必然少一块,必须以外部的资金也即股东进行实缴来予以弥补;净资产折股时只不过是将公司现有净资产在内部会计科目上进行了调整,总额未发生变化,注册资本未实缴的亏空仍然存在,仍需要弥补。就本案例而言,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成了股份公司的股本8000万元,单就股份公司的报表看起来是注册资本/实收资本8000万元,资本公积0元,好像是股份公司股本都实缴了,实际不然,其有限公司阶段的1500万元未实缴资本仍需股东实缴来弥补,也即其折股前的净资产应为9500万元,如仍按1:1的比例折股,应该折成股份公司股本9500万元。

因此,净资产折股不能弥补历史上的出资不实的瑕疵。

(三)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历史上的亏损

《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对于净资产折股股改时,实际上发生了以资本公积对公司亏损进行弥补的情况,该如何认定,法律上尚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上对此问题也有争议。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全部实缴),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即累计亏损300万元),盈余公积为0元,资本公积为500万元。在有限公司持续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该公司不能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但如果公司以净资产折股进行股改,则情形会有所不同。

根据股改的一般模式,该公司净资产为3200万元(3000-300+0+500),高于注册资本,符合股改的条件。股改时,股东以净资产3200万元按1.07:1的比例折股,即3000万元计入股本,剩余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都变为0。可以看出,该公司虽未直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但股改前的累计亏损之所以在股改后消失,正是源于资本公积的填补。这种情况在股改中会常遇到,工商主管机关往往也无异议,能够顺利完成股改,但似乎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实践中,也不乏拟上市公司股改时涉嫌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从而被证监会重点关注的情况。典型的如三只松鼠,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很可能在股改时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证监会出具反馈意见要求说明:“股改前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变化过程,说明是否存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行为,说明股改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根据证监会2019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的监管问答,IPO整体变更若存在未弥补亏损,应当自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运行满36个月后才能申报。

综上所述,若公司在股改前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则应该通过正常运营,将亏损弥补完毕或者办理减资弥补亏损,随后再进行股改,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整体变更完成后运行满36个月才能申报的情况。

(四)产权问题

一般而言,对于有意寻求改制上市的企业,产权往往比较清晰,但理顺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经营机制往往不完善。有些企业的历史沿革比较复杂,在股改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产权纠纷、法律文书欠缺、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在改制与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很好地进行规范。

现阶段,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产权问题主要是挂靠关系问题,即一些企业创业之初往往会通过挂靠等形式享受某些政策优惠。企业若要股改上市,就必须理清产权关系,解除以往的挂靠关系等容易引起产权纠纷的情形。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如果仅仅是单纯挂靠,应由被挂靠单位出具证明,明确其对企业和企业资产无实际所有权,声明解除挂靠关系,这种解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

(2)如被挂靠单位在民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曾为之提供担保,且担保责任仍未解除的,应尽快支付担保费用,偿还债务,结束担保关系,进而解除挂靠。

(3)如被挂靠单位曾拨入资产且约定不明时,应协商解决,可依情况确认为投资或债权,从而解除挂靠关系,同时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五)股权问题

股权结构是否合理、股权是否明晰,对于公司法人治理和规范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股权设置应注意均衡持股,防止一股独大的现象;同时又要防止股权过度分散,从而削弱股东制约机制的情况。在股权结构设计上,应注意股权性质即股东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这有利于深化股东对经营层的约束。对于民营企业改制来说,还应当重视引导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从而能使之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联,增强其对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另外,企业职工持股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实务中解决职工股问题的法律方法主要有:

1.有关股东收购职工股。只要行得通,这种方案应该是首选方式。但企业要改制上市,必然发展前景较好,这种方法便往往在行驶起来阻力较大。

2.设立新公司或合伙企业代职工持股,同时也会存在费用高、双重征税等问题。

3.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人持股。该方案因委托财产不能独立于受托人对抗第三人、难以有效监督、容易引发纠纷等问题而不宜采用。

4.通过信托公司或设置民事信托持股。这种方法因证监会承认、能达到解决职工股问题的目的、不会损害职工股东的利益而受到青睐。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股东的投资活动完全可以采用股权信托方式,应注意信托协议要符合《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民事信托行为不得收取报酬。当然,由于我国财产信托的配套规定尚不完善,信托财产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通过信托公司或民事信托的方式固然有效,仍需在实践中和立法中不断完善。

(六)税务问题

税务不规范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也是发行上市的重点问题。民营企业改制及发行上市过程中,必须规范不合规的税务行为。除了最典型的所得税欠税问题之外,证监会还关注以下税务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补缴增值税滞纳金问题,企业改制时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折股问题,自然人股东在改制过程中及股利分配中的个税缴纳问题等。

民营企业改制发行上市面临的税务问题需要企业、地方政府、财税部门、中介机构共同妥善处理。对于有些高科技企业而言,必须核实其享受的各项政策和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一般而言,改制时解决税务问题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补缴税金。有欠税情况的,应适当进行税务调整,原则上应补清税款。证监会对能够主动补税的企业,也多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2.在有限公司状态下解决税务问题。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在不影响上市前提下,应设计税务成本较小的改制方案,尽量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解决问题。

3.寻求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支持。尽量取得税务部门的税务证明或者不予追究延期纳税责任的函,解除行政处罚的风险。以地方税务部门同意缓交解释欠税问题时,也容易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除了改制阶段解决问题以外,发行上市前,股东应作出愿意承担可能补缴纳税风险的承诺,并得到省级税务部门的确认文件。通过这些处理措施,税务问题一般就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日后笔者将专门就股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税务问题专门整理一篇文章供大家参考。

此外,诸如知识产权入股、战略投资者引进和风险投资持股等也是容易碰到的问题,本文暂不展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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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是什么意思?需要多久



在中超新赛季开打前,拥有25年历史的重庆两江竞技俱乐部宣布停止运营并且退出中超联赛,引发了国内足坛的震荡。这不仅仅对于重庆球迷乃至重庆市民来说是一次重创,这更是中国足球现阶段千疮百孔的又一个缩影,又一支从甲A时代就一直走到现在的球队,彻底消失在了中国足球的历史长河里,令人扼腕叹息。


重庆解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股改失败无疑是导火索。中超俱乐部全部进入到股改阶段,在中国足球产业严重缺陷的情况下,股改究竟是不是一个伪命题?本文将针对此问题,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探讨。


文 / 丁涛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期深耕资本市场与娱乐文化体育产业法律服务


金元时代早已散去,足球俱乐部在中国,生存才是第一要务。


不过,在欠薪长达一年半的情况下,重庆队在2020和2021赛季表现可谓可圈可点,球员表现出来的战斗精神和拼搏精神,绝对是值得收获一切赞誉的。但在股改进程迟迟无法推动的情况下,原本就已举步维艰的球队,其处境更是雪上加霜,重庆队成为又一个金元足球时代的牺牲者。


中超俱乐部进入到全面股改时代,曾经无论是上层的官员还是下面的草根球迷,都寄希望于股改的推动与进行能解这些陷入巨大困局的球队的燃眉之急,然而,股改工程,岂是一朝一夕之功?在中国足球产业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股改本身可能就是一个伪命题,残酷的现实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股改。


我们就从「股改」这个词谈起,这是本文的逻辑起点。


01

何谓股改及股改困局


股改其实根本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甚至可以说是最近足球界发明的新词,中国足球领域,股改是指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在改革完善职业俱乐部建设和运营模式中提出:


「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实行政府、企业、个人多元投资,鼓励俱乐部所在地政府以足球场馆等资源投资入股,形成合理的投资来源结构,推动实现俱乐部的地域化,鼓励具备条件的俱乐部逐步实现名称的非企业化。完善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立足长远,系统规划,努力打造百年俱乐部。」


中国的足球职业俱乐部改革开始朝着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的方向迈进,对应到法律层面其实就是股权比例的分配以及调整,一般通过股权转让以及增资扩股等多种形式,是通过一系列通融资并购交易共同达成的交易。


这里就需要向各位讲述一下,一般企业投融资并购的逻辑及一般流程,这是一个非常长期而且复杂的过程,并不是如外界看起来那么简单。



根据股改方案的目标,目前俱乐部股权结构单一以及控股股东持股较高的现状,必须得到改变。但直接点说,大多数中国的职业俱乐部,都是股东主业的一个「附庸」。


因此,查看各俱乐部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股权结构的俱乐部凤毛麟角,绝大部分俱乐部主要集中在1-2个股东,且股权集中度高,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高,在绝对控股股权绝对集中的模式下,在没有有效公司治理监督模式制衡的情况下,大股东很容易做出机会主义行为。


除此之外,中国俱乐部的母公司大多涉及房地产业务,中超联赛被戏称为「地产争霸」。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受三道红线的影响业务大幅缩水,导致无暇再顾及旗下的足球俱乐部,显然足球俱乐部受到投资人相关产业行情的波动,中国足球俱乐部投资人行业单一且大多都是民营企业持股,这些也为俱乐部的运营带来一系列风险及不稳定因素。


目前,股改进程虽然在不断推进中,但进展十分缓慢,几乎各个俱乐部巨额债务是股改的最大障碍。当经济不景气时,哪怕是告别金元足球的中国俱乐部依然是压垮大部分俱乐部投资人的稻草,俱乐部的股改和引入多元化股东曾被视为化解金元足球风险的好办法。然而,疫情原因以及经济形势下行又导致股改工作举步维艰,俱乐部的生存依旧艰难,情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也许当下谈股改已经是一个伪命题了,虽然表面看来,股改的确会对球队产生积极的影响,但表面之下,实则蕴藏着更多深层次的不确定性。中国足球所面临的问题,绝非单方面原因,而是各个环节建设缺失所造成的,一系列的问题显然不是简单的股权变更就能随意解决的。


02

足球俱乐部的社会属性问题


其实一系列足球俱乐部的解散,对于足球产业行业发展而言的负面影响是超乎想象的。从产业角度层面来说,足球的社会属性与公众属性问题是一个值得被探讨的问题:足球俱乐部,到底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笔者的观点是,足球俱乐部始终是一个具备强大公共和社会属性的存在,而不仅仅是资本裹挟之下的提线木偶。


足球具备强大的公共属性,这一点应该没有什么可质疑的,很多球队早已成为所在城市的象征和名片,而很多俱乐部建立之初往往因为共同的职业,共同的阶层,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族裔等,我们暂且认为足球俱乐部的社会属性是基于「共同体」意识而产生的。


正是这种认同感将我们聚在了一起,成为枪迷、美凌格、罗森内里、内拉组里、尤文蒂尼等,世界上任何一个持久存在的职业俱乐部都无法脱离「共同体」的搭建,球迷就是共同体的基础,这可能才是足球的灵魂。甚至往夸张里说,这是体育精神的内核。


正因为如此,球迷都是非常忠诚的,是具有一定情感的,这份情感也是俱乐部的存在基础,球迷忠诚度、热情程度的渲染也是俱乐部本身品牌价值的体现。所以,简单把球迷比喻成消费者未免过于狭隘,而将娱乐圈的那种粉丝经济等同于球迷经济,是对于球队公共属性的误读。



一个足球俱乐部,需要有一个运作正常的生态圈,一支球队,一座城市和这个城市的球迷,是俱乐部的顾客、消费者、支持者,同时又是监督者,俱乐部和他们是依存关系,如果没有了这些球迷,俱乐部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什么都不是。


在意大利,当地城市的球队地位不亚于其所在城市的地标建筑和文物古迹。之前,笔者通过体坛周报的意大利足球专家王勤伯的文章了解到,意大利有一个关于足球俱乐部是「城市遗产」的立法。正是依据这个「城市遗产」法案,哪怕是佛罗伦萨、那不勒斯、帕尔马这些早年的豪强被迫破产后,他们依然可以用象征性的价格,「购回」队名等属于原俱乐部的「遗产」,并且把原俱乐部过去赢得的历史荣誉归到自己头上。


「城市遗产」其实就是对球队的感情、荣誉乃至利益的这些「无形资产」的保护,一个城市的足球俱乐部在某种程度上是这个城市的「共同财产」,是属于这座城市的荣耀,不是隶属于某个资本财团。


也许平心而论,中国足球还欠缺球迷文化,还欠缺地域属性和社会属性,毕竟我们还在中国足球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中国足协规则的允许范围内,足球的投资人出于商人逐利的目的、生存的本能以及资本不可避免的短视性,做出了一系列令球迷伤心欲绝也罢匪夷所思也罢的选择,或许都是可以理解的。


出于商业角度规则角度来说,这些操作无可厚非,但是这并不代表在足球层面也是可以理解的。商人经济利益至上,完全背离了足球的社会属性,球迷的感情不值一提,无论如何,足球这项运动,从来就不仅仅是在商言商。


03

限薪令及财政法案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基于俱乐部公共属性前提下构建的足球行业特色的行业法律逻辑体系:限薪令及财政法案。


鉴于足球俱乐部的特殊社会属性,基于这种特殊的运营主体,显然不能和一般的公司一样等同对待,需要基于俱乐部公共属性前提下构建足球行业特色的行业法律逻辑体系,去保障去守护足球这项公共属性的城市的「共同财产」。


这其中,限薪令以及财政法案是首当其冲保护俱乐部长远发展的一个调节工具,但是对于其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在司法界以及体育界引起激烈讨论。


2020年12月14日,中国足协针对球员薪资调控做出明确规定。不可否认,最近几年中国足球出现了严重经济泡沫,球员身价虚高,薪水远超过实际水平和市场行情。执行「限薪令」制度,确实有助于职业联赛薪酬回归理性和长远,但规定如果超越体育自治的边界过多,其合法性和可行性将会面临极大挑战,法律视角下,无论出现多么极端情况下,任何政策的制定都需要法律依据为先导。



职业体育的特殊性,不能随意挑战现行法律的合法性,球员薪酬本身是一种市场定价行为,由俱乐部和球员意思自治所决定。但市场经济并不提倡公权力的过度干预,仅仅在市场出现结构性混乱的时候才需公权力适度出手。


当然,中国足协随意颁布此类限薪令确实存在合法性存疑的问题。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足协限薪令可能涉嫌违反构成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有可能构成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等一系列前述法律规定的内容。


鉴于当前中国的足球市场环境中,球队处于买方垄断地位,特别是在我国职业足球中,职业球员水平较低,绝大部分球员只能限定于本国市场内,球队更是处于买方的独家垄断地位。所以,球员工资帽是典型的固定价格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也显然与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的法律精神违背。


中国足协限薪令刚刚颁布时间不久,对于其未来走向何方暂时无法准确预估,但是放眼足球领域更为发达体系更为成熟的欧洲,其实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欧洲足联俱乐部财政公平法案》(UEFA Club Financial Licensing and Fair PlayRegulations),以及新版的财政可持续性和俱乐部许可规则(FSCLR,简称FSR)。


这些规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足球俱乐部的亏损程度,希望各个队重视财务健康和稳定持续发展,重视运营成本以及营收收益,重视人员成本薪资结构,重视增加比赛日收入等。这改变了很多俱乐部的建队哲学和思路,形成了良性竞争发展,在推动行业整体水平发展方面,FFP也做出了一定贡献。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FFP在欧洲同样遭到了合法性质疑,当年AC米兰和欧足联由于FFP处罚的问题存在争议,一度对簿公堂。


在米兰与欧足联达成和解前,其实当年AC米兰的律师曾经考虑过一条激烈的救济途径——前往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起诉欧足联的财政公平体系违反欧盟宪法,进行违宪审查,要求废除欧足联的FFP。


米兰的律师认为,FFP是违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与《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CFREU)》的,二者都是欧盟宪法的组成部分,尽管欧足联是独立于欧盟之外的体育组织,但既然其在欧盟注册,就必须遵守欧盟的法律。


所以,在理论上,米兰确实有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对欧足联的FFP规则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



而事实上,也确实一直有法律界人士质疑FFP其违背欧盟宪法。他们的主张的基本逻辑起点是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允许合法使用自己的资金,但财政公平竞赛规则却限制了这种权利,这只会导致目前收入较高的豪门俱乐部可以花费更多的资金引援。


而原本赤字较多的俱乐部,即便幕后老板愿意增加投资,也会被欧足联以不符合财政公平竞赛规则的名义处罚,导致足坛新投资者们和既得利益者们的差距越拉越大,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认定其违宪。


不过,鉴于AC米兰最终和欧足联达成了和解,并没有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基于此理由提出诉讼,目前没有直接的现成案例可以参考。但是从法理上来说,针对FFP的此项违宪审查并非完全站不住脚。


04

中国足球在路上,法律不应缺位


这次重庆队的解散,很多人依然关心球员被拖欠的薪水如何处理。对于球员来说,作为足球行业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如果行业普遍欠薪,讨薪之路一直难上加难,这对于足球产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是超乎想象的。法律本身的漏洞以及部分司法机关曲解相关法律条款,更是导致这一局面雪上加霜。


众所周知,体育运动员和一般劳动者存在一定差异,并不能完全照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正因为存在一定特殊性,很多时候一般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确凿的请求权基础进行这种争议解决。因此,各国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应该基于其特殊性,交由专业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专业的体育争端解决。



从体育争议解决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当初立法的时候其实考虑到这个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2条规定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目前仍未设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但是当前部分国内的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却曲解了前述规定,即所谓基于前述规定,排除了法院和劳动仲裁委管辖,并不受理球员和俱乐部的欠薪纠纷案件。这直接导致球员与俱乐部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基本可能陷入求助无门的局面,目前职业足球运动员寻求的救济途径只能是中国足协仲裁委。


但是,仲裁委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很尴尬,由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并非《体育法》所规定的仲裁机构,因此其裁决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并不属于一份真正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使足协做出来了对球员有利的裁决,但是如果俱乐部并不执行此份裁决,那么球员是无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而足协对此做出的处罚力度也非常有限,这对于一些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俱乐部来说,可以说是「虱子多了不痒」。


基于有些法院的曲解,随意排除管辖权,从而导致《体育法》32条变向直接剥夺了运动员的诉权,这是有违基本法理的。值得欣喜的是,也算作是当前黑暗中的一束光,在新发布的《体育法》修订草案中,明确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指导其设立体育仲裁规则。」


草案也对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组成办法、仲裁流程等内容做了说明,目前来看,劳动争议暂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大体可以理解为,修订草案目前倾向于由法院或劳动仲裁委来解决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不存在身份属性争议的劳动纠纷,避免出现运动员的诉求无人受理的情况。


虽然修正案目前来看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总体而言,新发布的修订草案将极大促进相关纠纷的司法介入,并明确了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细则,已经产生了极大的进步意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构建成一个体系是个庞大复杂的工程,这当然还需要时间。


但在体育仲裁领域,我们有望在今年实现「零」的突破。同时,一些法律漏洞也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这对于眼下和将来陷入劳动纠纷的运动员而言,一定程度上的司法介入,将有了明确依据。


(全文完)

编辑 / 刘雪婷、殷豪男

股改是指什么

炒股第一步就是需要学习股票中的基础术语,股票中的术语有很多,今天越声攻略就给大家整理股票术语解释大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借贷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是经营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融通的金融市场,资金需求者通过资本市场筹集长期资金,通过货币市场筹集短期资金。

2、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不可偿还性,参与性,收益性(股票通常被高通货膨胀期间可优先选择的投资对象),流通性,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

3、债券: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具有如下特征:偿还性,流通性,安全性,收益性。

4、可转换证券:是一种其持有人有权将其转换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证券,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

5、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6、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7、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8、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9、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0、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1、一级市场:指股票的初级市场也即发行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投资者可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票。

12、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13、发行价:当股票上市发行时,上市公司从公司自身利益及确保股票上市成功等角度出发,对上市的股票不按面值发行,而制订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来发行,这个价格就称为股票的发行价。

14、溢价发行:指新上市公司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办理公开发行或已上市公司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办理现金增资。

15、折价发行:指以低于面前的价格发行。

16、二级市场:指流通市场,是已发行股票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

17、A股: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

18、B股: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

19、H股: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

20、S股:沪深证券交易所起一次性调整有关A股股票的证券简称。其中,1014家G公司取消“G”标记,恢复股改方案实施前的股票简称;其余276家未进行股改或已进行股改但尚未实施的公司,其简称前被冠以“S”标记,以提示投资者。

21、ST股票:ST板块股就是指在沪深股市上挂牌的股票,因经营亏损或其他异常情况中国证监会为了提醒股民注意特别处理的股票。

22、ST股票:ST板块股就是指在沪深股市上挂牌的股票,对有终止上市风险的个股中国证监会为了提醒股民注意特殊处理的股票。

23、蓝筹股:蓝筹股是指资本雄厚,股本和市值较大的信誉优良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24、红筹股:红筹股是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

25、绩优股:是指过去几年业绩和盈余较佳,展望未来几年仍可看好,只是不会再有高度成长的可能的股票。该行业远景尚佳,投资报酬率也能维持一定的高水平。

26、垃圾股:垃圾股指的是业绩较差的公司的股票。这类上中公司或者由于行业前景不好,或者由于经营不善等,有的甚至进入亏损行列。其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萎靡不振,股价走低,交投不活跃,年终分红也差。

27、成长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产业中,利润增长率较高的企业股票。成长股的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

28、冷门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价格变动小的股票。

29、龙头股:龙头股指的是某一时期在股票市场的炒作中对同行业板块的其他股票具有影响和号召力的股票,它的涨跌往往对其他同行业板块股票的涨跌起引导和示范作用。龙头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地位往往只能维持一段时间。

30、国家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国资委)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它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31、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非上市流通的股份。

32、公众股: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33、基本面:基本面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反映出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也为上市公司进一步的发展确定了背景,因此宏观经济与上市公司及相应的股票价格有密切的关系。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包括财务状况、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经营管理体制、人才构成等各个方面。

34、技术面:技术面指反映介变化的技术指标、走势形态以及K线组合等。技术分析有三个前提假设,即市场行为包容一切信息;价格变化有一定的趋势或规律;历史会重演。由于认为市场行为包括了所有信息,那么对于宏观面、政策面等因素都可以忽略,而认为价格变化具有规律和历史会重演,就使得以历史交易数据判断未来趋势变得简单了。

35、牛市:牛市也称多头市场,指市场行情普通看涨,延续时间较长的大升市。

36、熊市:熊市也称空头市场,指行情普通看淡,延续时间相对较长的大跌市。

37、牛皮市:指在所考察交易日里,证券价格上升、下降的幅度很小,价格变化不大,市价像被钉住了似的,如牛皮之坚韧。

38、集合竞价: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不需要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交易,而是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39、连续竞价:所谓连续竞价,即是指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

40、零股交易:不到一个成交单位(1手=100股)的股票,如1股、10股,称为零股.在卖出股票时,可以用零股进行委托;但买进股票时不能以零股进行委托,最小单位是1手,即100股。

41、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是指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42、涨停板:证券市场中交易当天股价的最高限度称为涨停板,涨停板时的股价叫涨停板价。

43、跌停板:证券交易当天股价的最低限度称为跌停板,跌停板时的股价称跌停板价。

44、托管:托管是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在一个或几个券商处以认购、买入、转换等方式委托这些券商管理自己的股份,并且只可以在这些券商处卖出自己的证券;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买、分红派息自动到帐、证券与资金的查询、转托管等各项业务服务。

45、转托管:转托管是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要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券商处转移到另一个券商处托管,就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实现股份委托管理的转移,即所谓的转托管。

46、指定交易:指定交易指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

47、派息:股票前一日收盘价减去上市公司发放的股息称为派息。

48、含权:凡是有股票有权未送配的均称含权。

49、除权: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

50、填权:指除权后该股票价格出现上涨,将除权前后的价格落差部分完全补回的情形。

51、贴权:贴权是指在除权除息后的一段时间里,如果多数人不看好该股,交易市价低于除权(除息)基准价,即股价比除权除息前有所下降,则为贴权。

52、XR: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已除权,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分红的权利。当股票名称前出现XR的字样时,表明当日是这只股票的除权日。

53、除息:除息由于公司股东分配红利,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

54、DR:证券代码前标上DR,表示除权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不再享有送股派息的权利。

55、XD:证券代码前标上XD,表示股票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派息的权利。

56、配股: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

57、分红配股:分红即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配股是上市公司按照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向原股东增发新股,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行为。

58、送红股: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59、转增股本: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股益,但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60、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在送股、配股和派息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或参与配股,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

61、买壳上市: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62、大小非减持:非是指非流通股,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叫小非,大于5%的叫大非。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

63、估值:股票估值是使用一定的方法发现股票内在价值,并买入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或卖出价值被高估的股票来获得投资收益的股票投资方法和理念。

64、价值回归:当股指或股票价格和其内在价值严重背离后,股指或股票价格降低至其内在价值的过程。

65、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66、DQ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67、K线:又称为日本线,起源于日本。K线是一条柱状的线条,由影线和实体组成。影线在实体上方的部分叫上影线,下方的部分叫下影线。实体分阳线和阴线两种,又称红(阳)线和黑(阴)线。一条K线的记录就是某一种股票一天的价格变动情况。

68、实体:当日收盘价与开盘价之差。收盘价大于开盘价叫做阳实体,收盘价小于开盘价叫做阴实体。一般情况下,出现阳实体说明买盘比较旺盛,推动股价向上攀升,出现阴实体说明卖盘踊跃,迫使股价节节走低。

69、阳线(红线):在K线图中中间的矩形长条叫实体,如果开盘价高于收盘价,则实体为阳线或红线。

70、阴线(黑线):在K线图中中间的矩形长条叫实体,如果收盘价高于开盘价,则实体为阴线或黑线。

71、上影线:在K线图中,从实体向上延伸的细线叫上影线。在阳线中,它是当日最高价与收盘价之差;在阴线中,它是当日最高价与开盘价之差。

72、下影线:在K线图中,从实体向下延伸的细线叫下影线。在阳线中,它是当日开盘价与最低价之差;在阴线中,它是当日收盘价与最低价之差。

73、趋势:就是股票价格市场运动的方向;趋势的方向有三个:上升方向;下降方向和水平方向。趋势的类型有主要趋势、次要趋势和短暂趋势三种。

74、趋势线:趋势线是用来衡量价格波动的方向的直线,由趋势线的方向可以明确地看出股价的趋势。在上升趋势中,将两个低点连成一条直线,就得到上升趋势线。在下降趋势中,将两个高点连成一条直线,就得到下降趋势线。上升趋势线起支撑作用,下降趋势线起压力作用,也就是说,上升趋势线是支撑线的一种,下降趋势线是压力线的一种。

75、支撑线:又称为抵抗线。当股价跌到某个价位附近时,股价停止下跌甚至有可能回升,这是因为多方在此买入造成的。支撑线起阻止股价继续下跌的作用。这个起着阻止股价继续下跌的价位就是支撑线所在的位置。

76、压力线:又称为阻力线。当股价上涨到某个价位附近时,股价会停止上涨,甚至回落,这是因为空方在此抛出造成的。压力线起阻止股价继续上市的作用。这个起着阻止股价继续上升的价位就是压力线所在的位置。

77、轨道线:又称通道线或管道线,是基于趋势线的一种方法。在已经得到了趋势线后,通过第一个峰和谷可以做出这条趋势线的平行线,这条平行线就是轨道线。轨道的作用是限制股价的变动范围,让它不能变得太离谱。一个轨道一旦得到确认,那么价格将在这个通道里变动。对上面的或下面的直线的突破将意味着有一个大的变化。

78、骗线:主力或大户利用市场心理,在趋势线上做手脚,使散户做出错误的决定。

三、交易术语部分

79、筹码:投资人手中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

80、多头:预期未来价格上涨,以目前价格买入一定数量的股票等价格上涨后,高价卖出,从而赚取差价利润的交易行为,特点为先买后卖的交易行为。

81、空头:预期未来行情下跌,将手中股票按目前价格卖出,待行情跌后买进,获利差价利润。其特点为先卖后买的交易行为。

82、利多:对于多头有利,能刺激股价上涨的各种因素和消息,如:银根放松,GDP增长加速等。

83、利空:对空头有利,能促使股价下跌的因素和信息,如:利率上升,经济衰退,公司经营亏损等。

84、多头陷阱(诱多):即为多头设置的陷阱,通常发生在指数或股价屡创新高,并迅速突破原来的指数区且达到新高点,随后迅速滑跌破以前的支撑位,结果使在高位买进的投资者严重被套。

85、空头陷阱(诱空):通常出现在指数或股价从高位区以高成交量跌至一个新的低点区,并造成向下突破的假象,使恐慌性抛盘涌出后迅速回升至原先的密集成交区,并向上突破原压力线,使在低点卖出者踏空。

86、跳空缺口与回补:是指相邻的两根K线间没有发生任何交易,由于突发消息的影响,或者投资者比较看好或看空时,股价在走势图上出现空白区域,这就是跳空缺口;在股价之后的走势中,将跳空的缺口补回,称之为补空。

87、反弹:在股市上,股价呈不断下跌趋势,终因股价下跌速度过快而反转回升到某一价位的调整现象称为反弹。

88、反转:股价朝原来趋势的相反方向移动分为向上反转和向下反转。

89、回档:在股市上,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终因股价上涨速度过快而反转回跌到某一价位,这一调整现象称为回档。

90、回探:股指或股票价格在缓慢上升后,趋势发生改变,缓慢下跌到前期低点区域时,即为回探。

91、盘整:股价经过一段快捷上升或下降后,遭遇阻力或支撑而呈小幅涨跌变动,做换手整理。股价在有限幅度内波动,一般是指上下5%的幅度内的波动。

92、超买:股价持续上升到一定高度,买方力量基本用尽,股价即将下跌。

93、超卖:股价持续下跌到一定低点,卖方力量基本用尽,股价即将回升。

94、吃货:指庄家在低价时暗中买进股票,叫做吃货。

95、出货:指庄家在高价时,不动声色地卖出股票,称为出货。

96、多翻空:原本看好行情的买方,看法改变,变为卖方。

97、空翻多:原本打算卖出股票的一方,看法改变,变为买方。

98、多杀多: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上涨,于是抢多头帽子的人持多,然而股价却没有大幅上涨,无法高价卖出,等到交易快要结束时,竟相卖出,因而造成收盘时股价大幅下挫的情形。

99、满仓:手上全是股票,钱都买了股票。

100、半仓:一半股票,一半资金。

101、空仓:手上没有股票,全都卖空了。

102、斩仓:一般来说是忍痛把赔了钱的股票卖掉。

103、建仓:投资者开始买入看涨的股票。

104、补仓:把以前卖掉的股票再买回来,或许是在某只股票上再追买一些。

105、增仓:你的第一笔买入某股票称建仓;在以后的过程中继续买入称增仓。

106、突破:指股价经过一段盘档时间后,产生的一种价格波动。

107、探底:股价持续跌挫至某价位时便止跌回升,如此一次或数次。

108、割肉:指高价买进股票后,大势下跌,为避免继续损失,低价赔本卖出股票。

109、追高:当股价处于绝对高位时,不断的买入股票。

110、逼空:是指多头连续大幅上涨,逼迫空头止损投降。

111、抛售:立刻卖出手中所有的股票。

112、离场:当下跌趋势形成时,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不参与操作股票,简称离场。

113、死多:是看好股市前景,买进股票后,如果股价下跌,宁愿放上几年,不赚钱绝不脱手。

114、护盘:庄家为了保持股价稳定,而投入资金购买市场上抛售的股票,以保持股价相对稳定。

115、崩盘:崩盘即证券市场上由于某种利空原因,出现了证券大量抛出,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无限度下跌,不知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停止。这种接连不断地大量抛出证券的现象也称为卖盘大量涌现。

116、跳水:跳水即指短时间内快速下跌;大盘或某股票不顾一切大幅度迅猛地下跌,即走势像高台挑水一样在短时间内直线向下。

117、抬拉:抬拉是用非常方法,将股价大幅度抬起。通常大户在抬拉之后便大抛出以牟取暴利。

118、打压:打是用非常方法,将股价大幅度压低。通常大户在打压之后便大量买进以取暴利。

118、洗盘:指庄家大户为降低拉升成本和阻力,先把股价大幅度杀低,回收散户恐慌抛售的股票,然后抬高股价乘机获取价差利益的行为。

119、整理:股市上的股价经过大幅度迅速上涨或下跌后,遇到阻力线或支撑线,原先上涨或下跌趋势明显放慢,开始出现幅度为15%左右的上下跳动,并持续一段时间,这种现象称为整理。

120、获利盘和套牢盘:获利盘一般是指股票交易中,能够卖出赚钱的那部分股票。每一只股票都有获利盘和套牢盘,套牢盘就是买入的股票亏本。他们相互作用。

121、放量缩量:它们是指股票的交易量,与前一天或者前一段时间相比,放大了或是缩小了,称为放量,缩量。

122、止损:是指当某一投资出现的亏损达到预定数额时,及时斩仓出局,以避免形成更大的亏损。其目的就在于投资失误时把损失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

123、利空出尽: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因各种不利消息的影响而下跌,这种趋势持续一段时间,跌到一定的程度,空方的力量开始减弱,投资者须不再被这些利空的因素所影响,证券价格开始反弹上升,这种现象就被称作利空出尽。

124、强势调整:就是主力在洗盘,通过洗盘,将意志不坚定的获利盘和解套盘清洗出去,同时又抬高了行情的市场成本,从而为主力扫清障碍和减轻上行压力。

125、惯性:处于涨势或者跌势的时候,其趋势一般将延续。

126、冲高回落:指股指或股价在一段时间内涨到一定位置后,趋势发生改变,形成下跌。

127、大幅振荡:指在较短时间内股指或股票价格在最高点与最低点不断变化,幅度大于5%。

128、震荡调整:买方与卖方的力量相当,在某一价格上上下波动,把价格尽力调整到它的价值,围绕着价值而上下波动、震荡。

129、背离:背离是指当股票或指数在下跌或上涨过程中,不断创新低(高),而一些技术指标不跟随创新低(高),称为背离。

130、钝化:当股票走势形成单边上涨(或下跌)时,技术指标产生死叉(或金叉)后,股价并不向相反方向运行,只是在高位(或低位)横盘,指标线有时会拧在一起,像绳子一样。这种情况被称为“钝化”。

131、震仓:震仓就是指主力明明想把股价做上去,但是由于有短线买家利用图表分析跟风持货,或收到该股票的小道消息入货,而主力又不想让这些人白坐轿子,白赚钱,于是明明想往上拉抬的,偏偏有意把股价打下去。多数短线炒家都是买涨不买跌,或追涨杀跌的,当股价出乎意料地向下跌,就会令很多数短线跟风者斩仓离场,被主力震出来。也有人称此为洗盘。

132、套牢:预期股价上涨而买入股票,结果股价却下跌,又不甘心将股票卖出,被动等等获利时机的出现。

133、阴跌:指股价进一步退两步,缓慢下滑的情况,如阴雨连绵,长期不止。

134、做多动能:支持股价上涨的所有条件。

135、空仓观望:判断未来不易操作股票,即空仓观望。

136、日开盘价:日开盘价是指每个交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这是传统的开盘价定义。目前中国市场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开盘价。

137、日收盘价:日收盘价是指每个交易日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因为收盘价是当日行情的标准,又是下一个交易日开盘价的依据,可据以预测未来证券市场行情,所以投资者对行情分析时一般采用收盘价作为计算依据。

138、日最低价:指当天该股票成交价格中的最低价格。

139、日最高价:指当天该股票成交价格中的最高价格。

140、日成交额:指当天已成交股票的金额总数。

141、日成交量:指当天成交的股票数量。

142、总手:总手是到目前为止该股的总成交量(手数)。

143、现手:现手是刚成交的一笔交易的手数。

144、盘口:股票交易中,具体到个股买进\卖出5个挡位的交易信息。“盘口”是在股市交易过程中,看盘观察交易动向的俗称。

145、内盘:委托以买方成交的纳入“内盘”,成交价是买入价时成交的手数总和称为内盘。当外盘累计数量比内盘累计数量大很多,而股价也在上涨时,表明很多人在抢盘买入股票。

146、外盘:委托以卖方成交的纳入“外盘”,成交价是卖出价时成交的手数总和称为外盘。

147、量比:当日总成交手数与近期平均成交手数的比值。如果量比数值大于1,表示这个时刻的成交总手量已经放大;若量比数值小于1,表示这个时刻成交总手萎缩。

148、委比:通过对委买手数和委卖手数之差与委买手数和委卖手。

149、换手率:换手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的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某一段时间内的成交量/流通股数)×100%。

五、财务名词部分

150、市盈率(PE):市盈率又称股份收益比率或本益比,是股票市价与其每股收益的比值,计算公式是:市盈率=当前每股市场价格/每股税后利润。

151、市净率(PB):是股票市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值,市净率=股票市价/每股净资产。

152、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税后利润又称每股盈利,可用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公司总股数来计算。

153、市值:即为股票的市场价值,亦可以说是股票的市场价格,它包括股票的发行价格和交易买卖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股票的面值和市值往往事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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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操作建议。如自行操作,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自负。)

何为股改

匆匆十年,股改已几乎成为历史名词,这项被寄予厚望的改革也近乎完美收官。

4572.39点。这是沪指在本轮牛市中最新的一个记录,同时也是逾7年来的新高。

就在短短的1年以前,沪指还在2000点上下挣扎不休,但如今人们已经将目光重新聚焦2006年那一轮空前的牛市。

上一轮牛市的主要催化因素被公认为是轰轰烈烈的股权分置改革。其标志性事件是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眼间,这一幕已过去整整10年,期间A股更是经历了沧海桑田的巨变。

对于重归牛市的A股而言,与股改重要性不相上下,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注册制改革,也已经推出在即。

在这样的时刻,回顾10年前的那场改革,或许能给我们以新的启示。

在彼时受证监会之邀参与股改论证的经济学家华生看来,“10年前的股改主要明确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产权关系,总体是很成功的。”

但是2005年的股改仍有一些未完成的清单,华生此前就多番提出“二次股改”的概念。“第一次股改最主要没有完成的任务是发行审批制度的市场化,10年多来发行、再融资等都受行政控制,因此需要二次股改解决这些问题。”

两股改论证专家点赞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次年证监会发布前述《通知》正式启动股改;同年5月9日,三一重工(600031)、紫江企业(600210)、清 华 同 方(600100)、金牛 能源(000937,现冀中能源)首批公布改革方案。

彼时,投资者对股改怨言四起,认为股改带来的隐性扩容压力将使大盘继续熊途。在股改实施后不久的2005年6月6日,上证指数一度击穿1000点,最低探至998.23点,创下8年多来的新低。

2005年8月23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11天后,证监会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股改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据刘俊海回忆,在《办法》出台前的2005年8月25日,其应证监会之邀参加由时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主持的专家论证会,并就股改的法理基础发表看法。与会专家还有王保树、吴晓求、华生、林义相和左晓蕾等。”

Wind数据显示,2005年-2014年,共计1336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改预案。其中,2005年有367家,2006年则多达858家,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为68家和21家,剩余23家则在此后陆续公布,S*ST金荔则因退市停止实施股改。

这些参与股改的公司选择的方式集中在送股和派现,少数则配以资产重组、注资、缩股、权证、认沽权利、回购等,他们最终通过让渡利益的方式,获得了股票流通权。

随着大部分上市公司2006年完成股改,A股也走出低谷。

2006年4月29日正值股改一周年,沪指收于1440.22点,较一年前的998.23点大涨44.28%;2007年10月16日,沪指更是创下6124.04点的历史记录,较30个月前飚涨513.5%。

回顾十年前那场改革,刘俊海表示,股改“为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激活铺平了道路,值得充分肯定。期间的非流通股股东给流通股股东给付对价是有法律依据的。回过头来看,我认为是成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市场效果是统一的。”

华生也认为,“股改明确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产权关系,否则中国股市和世界股市不一样。现在也没人回过头说流通股、非流通股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这说明当时的股改总体是很成功的。”

尽管如此,另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三高”、财务造假成风、信息披露违规等纠缠A股市场多年的顽疾却并未因股改而得以治愈。

建言未完成清单

在华生看来,总体成功的股改的确也难免有些遗憾,为此他也多番提出“二次股改”的概念。

“二次股改就是发审制度的市场化。过去10多年,发行、再融资等市场化问题仍受行政控制。”华生说。

对于年内即将实施的注册制会否解决发审制度市场化问题,华生显得有些信心不足。

“现在说的注册制好像是向着市场化发展,但从监管层的表述看也没说不审查,另外也要控制节奏。注册制内容还没有出台,目前搞不清楚。”他说。

刘俊海也指出,“虽然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根本性突破,但还远未成功。”“通过股改非流通股国有股东获得流通权后,基本没有行使。当时我希望是国有非流通股流通后,慢慢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现在看并没有改变。”刘俊海说,第二个方面是公司治理,特别是董事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有效性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的有效性还存在名不副实的问题。

对于上述两大问题的解决,刘俊海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但2013年12月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注册资本制度,并没有充实公司治理制度方面的内容。

刘俊海因此表示,从顶层设计考虑,希望证券法修改的下一步也启动公司法的修改,以升级公司治理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强化董事与高管的诚信义务,让独立董事不再是“花瓶”,让监事会制度不再疲软。

(编辑 郑世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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