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天和小丽谈恋爱期间,小天送给小丽一部手机,后来俩人吵架分手,小天要求小丽返还其赠与的手机。那么,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撤销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在小天没有向小丽交付手机之前,小天有权反悔,不再赠与其手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660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664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律师评析 在社会生活中,赠与行为时有发生。《民法典》合同编对赠与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关于赠与人是否享有单方撤销权这一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分析: 第一,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享有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针对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特殊情况下,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救灾、抗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随意撤销,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赠与人不享有单方撤销权。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交付赠与物。 第三,如果受赠人存在过错,赠与人享有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663条,当受赠人存在严重侵犯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此外,根据《民法典》第664条,因受赠人原因,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该撤销权行使期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 律师提示 赠与物价值较高或附义务赠与时,建议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合同主体,赠与物的名称、性质、受赠人的义务等,并可以明确双方违约责任。一旦发生争议,书面的赠与合同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享有单方撤销权,原则上受赠人不能要求赔偿。但在非因受赠人的原因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的情形下,受赠人可能已经为接受赠与而作出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或者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已经履行了一定义务,从而支出了相应费用。因此,对于无过错受赠人产生实际的损失,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赔偿。 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种情况下,赠与人不存在过错,即使不履行赠与义务,原则上受赠人也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若因受赠人原因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撤销权外,还可以依据《民法典》《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受赠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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