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有期徒刑有被选举权吗
在刑事判决中,即使被判以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尚未被褫夺政治权利,便仍然享有选举权。关于政治权利的剥夺方面,依据规定,对被判定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至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则需剥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政治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内容:
(1)投票权以及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出版发行、集会聚会、结社组织、游行抗议及示威活动等权利;
(3)任职于国家机关,承担公共事务责任的权利;
(4)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是几个月
对了,坐牢的话,法律规定应该是满12个月去算哒。
有期徒刑嘛,就是关押你法定时间期,大概就是6个月到15年之间嘛。
这期间呢,是从被判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喔。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就已经先被关起来了怎么办?这时就要看关押的天数了,一天可以抵消一天的刑期哟~不过要记得,除了《刑法》第50条和第69条以外,其他判期的都是最少6个月,最多15年。
三、判处有期徒刑证据需要哪些
涉及刑事犯罪的诉讼过程中,要做出有罪判决,证据必须满足确凿无误、充足完备两个基本要素。
所谓确切无误与充足完备,应具备如下几个关键特征:
(1)每个促成定罪量刑决策的事实皆须由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2)判定审理案件证据真实性的法定程序已经全面审核并确认无误;
(3)综合全案所有证据,对于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了任何合理的怀疑。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将上述三个要素进一步细化,包括但不限于:①所有用于判定案件的证据均已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②每一份证据都必须与待查的犯罪事实存在客观关联,且具有明确的证明效力;③构成犯罪各个要素的事实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④所有证据在整体上已经足够有力地支持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作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的解释,得出唯一的结论。
然而,由于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审查案件时,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如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亲自实施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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