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洪、周某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协助二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被告赵某娜的父母,赵某娜与苏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二原告欲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而当时二原告已48岁,又是外地户口,无法办理贷款,此时赵某娜在北京读研究生,户籍在北京,具备银行贷款资格。经同赵某娜协商,由原告借用赵某娜名义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房屋总价共计:458859元。购房首付款、税费以及房屋贷款、房屋装修等费用均由原告支付,待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被告赵某娜再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后,二原告以赵某娜的名义向开发商交纳。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系以被告赵某娜名义签订,但所有银行按揭贷款都是二原告负责偿还。现涉案房屋已具备交易过户条件(2018年两位原告已落户北京),房屋贷款于2019年9月还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但遭到被告拒绝。综上,为了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娜辩称,认可原告陈述事实,当时确实是赵某洪、周某燕借我的名义买的房子,房价、贷款后续的都是赵某洪和周某燕他们支付,还贷的。我们也没怎么去过那个房子,所以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是我的爱人可能有一些意见。
被告苏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赵某洪、周某燕购买房屋、支付房款、还贷的事实。
本院查明
赵某洪与周某燕系夫妻,赵某娜系二人之女。赵某娜与苏某系夫妻。2005年10月13日,赵某娜与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总金额458859元。以赵某娜名义办理该房屋抵押贷款合同。2007年10月31日,一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赵某娜名下。赵某娜与苏某于2013年9月登记结婚,一号房屋贷款于2019年7月前偿还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房屋系赵某洪、周某燕借赵某娜名义购买,房屋首付款、贷款等费用均系赵某洪、周某燕支付,房屋一直由赵某洪、周某燕居住使用,房屋归赵某洪、周某燕所有。现赵某洪、周某燕取得北京购买房屋资质,但苏某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赵某洪、周某燕名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娜、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赵某洪、周某燕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赵某洪、周某燕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应依据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赵某洪、周某燕与苏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现赵某洪、周某燕取得北京购买房屋资质,且房屋抵押贷款登记已注销,故对于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苏某关于没有必要变更产权登记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