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解析一起居住房屋登记亲属名下引发的所有权纠纷,家庭共有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晨明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2、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周某强与周某君系同胞兄妹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1992年12月9日,周某强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后周某强一直居住在此。2007年10月,二被告声称住房困难,经周某强同意暂时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后周某强因自己居住需要,于2010年起多次要求二被告腾退上述房屋,但二被告一直拒绝腾退。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法院依照法律和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为二被告借周某强之名购买的房屋,双方是借名买房的关系,房屋所有权应该属于二被告,所以二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房屋。基于上述事实二被告合理占有房屋,无需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并且自本次开庭之日,原告并未向二被告提出有关房屋的包括要求返还的任何要求,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周母与周父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周某强、周某君、周某华。周父于1987年去世。周某强与周某君系兄妹关系,周某君与齐某洪系夫妻关系。

1996年5月29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即涉案房屋)登记至周某强名下。

1992年12月9日,周某强作为买方与北京市M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契约》,约定周某强购买朝阳区一号房屋(即上述涉案房屋),并付清全部房款。

1996年12月23日,北京市M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周某强交付房款2532.35元;2007年11月28日,北京市M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周某强交来补成本价款869元。

2019年5月10日,朝阳区居委会开具长期居住证明,载明:周某君、齐某洪二人系夫妻关系,于1987年11月结婚,至今居住在朝阳区一号。

2019年5月10日,朝阳区居委会开具共同居住生活证明,载明:周母本人无工作,长期与儿子周某君儿媳齐某洪在此居住(即涉案房屋),共同生活。夫妻二人对老人长期赡养。

2019年5月10日,朝阳区居委会开具人户分离证明,载明:周某强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后,至今未在朝阳区一号房屋居住。

庭审中,二被告提交了周母、周某华、孙某以及秦某的证人证言共计四份。周母因年岁较高,行动不便,未到庭接受法庭询问。

庭审中,本院应二被告申请开具了调查令,向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资料,该资料显示涉案房屋产权人系周某强。

庭审中,本院应二被告申请开具了调查令,向北京市M公司调取涉案房屋的全部档案资料,但二被告表示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君、被告齐某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腾空并将该房屋交还原告周某强;

二、驳回原告周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根据房屋产权登记书显示,涉案房屋产权人系周某强。就二被告所述借名买房一事,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就其所述购房款均由二被告交纳一事,其提交的购房款收据也载明交款人为周某强。现二被告仅凭借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对此法院确难以采信。

故结合现有证据,法院认定周某强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二被告理应腾空该房屋并交付产权人使用,就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就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因周某强与周某君系兄妹关系,周某强自述当年二被告生活困难,经其同意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双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签署过任何租赁合同等文件,二被告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周某强也从未向其要求支付过房屋租金或类似性质的款项。故周某强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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