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4年6月6日,李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2015年5月18日,婚生女出生,取名张某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总是矛盾不断,难以共同生活。2015年9月,无奈李女士被迫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后张先生起诉李女士离婚,并要求承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二、裁判观点
法院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主张抚养费于法无据,驳回张先生关于李女士抚养费的主张。
三、律师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笔者检索洛阳各地法院实践中有两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分居期间抚养费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离婚案件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处理当事人离婚之后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权益作出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父母离婚案件。本案是离婚案件,不是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不应依据本条规定处理原告主张的夫妻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
第二种观点、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他们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其财产性质与夫妻分别财产制相似,双方的经济收入不再共同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上是由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而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子女抚养费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一方不给付子女抚养费是与《民法典》中规定抚养子女系双方的法定义务相悖的。因此,分居期间一方主张抚养费,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第一机械适用法律,第二又于法无据,但同时出现在洛阳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亟待上级法院对此类法律适用进行界定,否则,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依然出现在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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