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间,被告阮某因房顶需要改造,经与被告毕某协商,阮某将该工作以7500元价款交给毕某完成。随后,被告毕某以每日300元雇佣原告张某某和案外人郑某某进行上述工作中的顶棚拆除,该顶棚距地面约2米高,作业时需攀爬人字梯,施工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从人字梯跌落摔伤,造成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3628元。张某某诉至法院。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阮某将房顶改造工作以7500元价款交给毕某完成,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张某某是毕某找来的,工钱也是有毕某支付,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张某某为毕某提供劳务。张某某因劳务受到的损害,应根据张某某、毕某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某受雇需进行的工作,需要攀爬一定的高度,毕某作为雇主应当知道张某某有从高处跌落受伤的可能性,应预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毕某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张某某的摔伤存在过错;张某某作为长期从事此类工作的佣工,对该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应当有自己的预判,现场作业高度约2米,张某某在攀高时没有提起足够的注意,导致跌落受伤,自身存在重大的过错。根据张某某、毕某在本案中应尽注意义务的程度,结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本次事故中张某某应承担80%责任,毕某承担20%责任。
关于定作人阮某是否应责任问题,本案的房顶改造工作,并不要求需要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毕某作为长期承揽此种工作的师傅,阮某亦有理由相信其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故阮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毕某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0726元。原告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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