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字的拆迁协议不认账,
遇到这样的拆迁方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呢?
“拆迁补偿款以及一年的租金当时都到账了,不过,协议中有一条写明了,一年后未交房将给予双倍租金补助。如今已经过去三年,而第二年的租金补助都还不见踪影。”
某地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方面用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将相关拆迁款补偿到位了,并承诺还将给予他们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安置房回购资格,在安置房建设完成之前也会给予被拆迁户一定的租房补贴。但三年内被拆迁户只拿到了第一年的租金补助。拆迁方居然说了不算当众反悔。
实践中,类似于这种情况创为律师也不少见,拆了多年的房子不安置,签字的协议补偿款不承认......
针对拆迁协议商定的内容,拆迁方是不是可以违背“契约”精神随意撤销和撕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协议?拆迁是不是拆迁方一个人说了算,被拆迁人必须跟着拆迁方的节奏走?并非如此,创为律师告诉大家法律约定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谁也不能例外!
对于已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朋友一定要注意了,《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