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后,会对债务人产生哪些影响,破产受理后的效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慕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债务人将丧失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转由管理人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律师补充: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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