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的一天,家住漯河市舞阳县某镇的杨某(女,80岁)找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帮助协调解决儿子臧某的遗产分配问题。
杨某系臧某的母亲,平日里儿子孝顺,晚年生活一直很幸福。2017年3月,臧某因病去世,由于事发突然,臧某生前也未立下遗嘱,臧某的妻子禹某和儿子臧小某认为臧某留下的遗产全部归他们所有,而臧某的母亲杨某则认为,儿子留下的遗产里应有自己的一份,杨某与禹某就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了分歧。杨某多次向儿媳禹某讨要遗产无果,找到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受理案件后,调委会迅速介入,通过实地走访得知,禹某与臧某系二婚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臧小某,臧小某现就读于西安某音乐学院,禹某正在陪读,二人目前均不在舞阳县。臧某与其前妻还有一个女儿张某(已出嫁),现张某也要求分得父亲遗产。禹某认为这些遗产是臧某与自己的共同财产,不应分给别人。
走访调查后,调解员再次与禹某取得联系,正巧臧小某要暑期放假,准备择日返乡。调解员意识到这是个关键点,抓住禹某和臧小某回乡的时机,主动与禹某约定了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在镇调解室里,调解员与禹某拉起家常,谈做父母的不容易,特别是为子女操心劳力等,说到了禹某的心坎里,逐渐消除了禹某的防备心理,弄清了其真实想法:臧小某就读的音乐学校学费高昂,而禹某又没有工作,担心遗产分配后,经济能力不足以供臧小某完成学业,所以不同意分配遗产。
了解到禹某的真实想法后,调解员从实际出发,与其耐心的交谈,指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案中,禹某、臧小某、张某、杨某均有法定继承权,按规定禹某在分得夫妻共有财产一半以后,再和臧小某、张某、杨某进行臧某个人遗产分配。调解员又讲,第一,张某与臧小某姐弟二人关系一直融洽,不要因为遗产问题使两人关系产生隔阂,甚至反目成仇。臧小某现在还小,有个姐姐就多一个亲戚,也能减轻你的负担。第二,杨某含辛茹苦地照顾臧某这么多年,失去了儿子,老人也十分伤心,想分得一些遗产是希望自己可以安享晚年,这也无可厚非。调解员结合家庭亲情,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后,禹某同意将臧某遗产进行法定分配。
调解员及时把三方当事人召集到调解室进行调解,可当事人又因遗产具体分配数额问题产生了分歧,互相争执起来。调解员立即控制场面,先请禹某、张某、臧小某退出房间,只留下杨某一人。调解员慢慢缓和杨某的情绪,引导杨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原来,她不是想争钱,主要是现在儿子不在了,担心儿媳孙子不再照顾自己,所以才会想多分一些钱,以保障以后的生活。调解员及时开导杨某,若怕日后无人照应,可以让儿媳孙子立个字据,保证照顾好你的晚年生活。臧小某正在上学,用钱的地方也很多,不能因为没钱而让孩子辍学,与其现在因为争遗产闹得不欢而散,不如大度一点,减少对遗产份额的争取,儿媳孙子也会心存愧疚,日后会更加孝顺您。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杨某同意减少财产份额。
劝解完杨某后,调解员又把禹某、臧小某和张某叫了进来,开始对张某进行劝解,你已是成年人,有自己的家庭和工作,可以自己赚钱,生活压力相对小一些。弟弟臧小某刚16岁,正在艺术学校上学,学费相对较高。你继母没有工作,在西安陪读,生活压力相对较大。作为姐姐,应该照顾弟弟,等弟弟工作后,再进行回报。经过调解员的劝解,张某决定对遗产份额做出让步。
调解员再次召集他们回到调解室,希望禹某、张某和臧小某,有空多照顾杨某,懂得感恩,让其安享晚年,禹某、张某和臧小某均表示,愿意多花时间陪伴老人、孝敬老人。老人忍不住落泪,表示遗产一分也不要了,全给儿媳和孙子、孙女。
【调解结果】调解员看到一家人冰释前嫌,其乐融融,趁热打铁,三方最终达成协议:1、张某继承大众汽车一辆,现金20万元整;2、禹某和臧小某继承三处房产(带一楼门面),及现金26万元整;3、杨某自愿放弃财产的继承权,由禹某、臧小某和张某共同赡养。至此,这起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该案件是家庭成员在遗产分配问题上意见不一致而引发的遗产分配纠纷。因缺乏有效沟通,法律意识不强而产生矛盾分歧,如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有可能使一个美满的家庭分崩离析。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坚持依法劝导、以情感人,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法对遗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取得了既维护家庭和睦,又达成调解协议的共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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