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特殊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大家好,由投稿人冯振来为大家解答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特殊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这个热门资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特殊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法务之家综合:国晖律师事务所、国峻(ID:gjls1020)
《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即权利消灭。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而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二、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点一
《民法典》第188条:统一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3年,且起算点新增一个“义务人”为必要条件。“义务人”也即如债务人、侵权赔偿义务人、合同违约人等。如果不知道“义务人”,可视为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计算。
要点二
《民法典》第189、190、191条: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
情形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借贷关系下的分期还款。)
情形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而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考虑到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弱势,特意用年龄段来明确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要点三
《民法典》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计算6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洪水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待确定了再行计算);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要点四
《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还款请求);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点五
《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请求拆除危楼);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返还属于己方产权的房屋);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未成年子女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对上述内容,《民法典》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特殊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非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请求时效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请求时效中止等。该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两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解释》规定,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内,但是相关机关已经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应当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除外。
《解释》确定,在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因下列障碍之一,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请求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请求时效随之届满。
对于司法赔偿请求时效的性质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这个问题正是《解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关于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在性质上是实体上的诉讼时效,还是程序上的起诉期限,此前存在不同认识。经过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意见,对此问题达成共识,普遍认为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在性质上是诉讼时效,请求时效届满后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并不消灭。
据此,《解释》规定,请求时效届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请求时效届满,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或者予以赔偿后,又以请求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赔偿义务机关以请求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未按前款规定提出抗辩,又以请求时效届满为由申诉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依照诉讼时效的援引原则,《解释》还明确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以此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指出,《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关注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在规定各种情形的请求时效起算日时,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是否存在行使权利的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避免过早起算请求时效,对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限制。此外,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请求时效中断制度,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依据国家赔偿法“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的规定,《解释》专门规定了请求时效的特殊期间扣除规则,明确不将赔偿请求人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主张权利或者寻求救济的时间计算在请求时效内,从而与国家赔偿作为最后救济程序的性质相一致,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
特殊诉讼时效4年的举例
一、诉讼时效期间分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期限:3年适用范围: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起算规则: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年其他特殊规定:如《海商法》中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请求权为2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期限:20年规则: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适用中止或中断,但可申请延长。如需完整法律条文或案例解析,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
作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如有需要请评论区留言或私信
特殊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吗
一、诉讼时效期间分类类型 | 期限 | 适用范围 | 法律依据 |
普通诉讼时效 | 3年 | 大多数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 | 《民法典》第188条 |
特别诉讼时效 | 4年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 《民法典》第594条 |
3年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如性侵未成年人自成年起算) | 《环境保护法》第66条 | |
最长诉讼时效 | 20年 |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适用中止或中断 | 《民法典》第188条 |
情形 | 起算点 | 法律依据 |
一般规则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 | 《民法典》第188条 |
分期履行债务 |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 | 《民法典》第189条 |
未成年人受性侵害 |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 | 《民法典》第191条 |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 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或宽限期届满日 | 司法解释第4条 |
国家赔偿 | 国家机关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 | 《国家赔偿法》第32条 |
程序环节 | 时限要求 | 法律依据 |
立案 | 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日内移送审判庭 |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 |
财产保全(诉前) | 法院48小时内裁定,申请人30日内起诉 |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
公告送达(国内) | 自公告发出30日视为送达 | 《民事诉讼法》第95条 |
管辖权异议 | 答辩期内提出,法院15日内裁定,不服可上诉(上级法院30日内审结) |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
举证期限(简易转普通) | 补足至不少于30日 | 《举证时限规定》第2条 |
程序环节 | 时限要求 |
上诉期(判决) | 15日(涉外30日) |
上诉期(裁定) | 10日 |
二审审限(判决) | 3个月(可延长) |
程序环节 | 时限要求 |
申请执行 | 2年(自履行期限届满或法律文书生效日起算) |
拍卖公告(动产) | 拍卖7日前公告;不动产15日前公告 |
执行异议审查 | 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裁定,不服可10日内复议(上级法院30日内审结) |
程序环节 | 时限要求 |
仲裁时效 | 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无时限,终止后1年内) |
仲裁审理 | 45日内结案(可延长15日) |
如需完整法律条文或案例解析,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
作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如有需要请评论区留言或私信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特殊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