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申请望批准格式,特此申请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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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申请的正确格式
申请人
:XXX
家庭住址:XX省XX县XX村
申请日期:2023年XX月XX日
尊敬的村委会/民政部门领导:
您好!
我是XX村村民XXX,现因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特此申请贫困户资格,恳请政府予以审核帮扶。
一、家庭困境
1. 劳动力缺失:家中5口人,仅我一人务工(月收入不足2000元),妻子患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服药;
2. 子女教育负担:长子读高中,次女患先天性疾病,每年医疗费超3万元;
3. 住房隐患:现居30年老旧土房,雨季漏雨严重,无力修缮。
二、特殊困境
2022年父亲因脑梗瘫痪,需专人照料,家庭负债已达8万元。虽努力自救,但收入仅能维持基本温饱,医疗与教育支出如两座大山压顶。
三、申请诉求
1. 请求纳入贫困户,享受医疗、教育专项补贴;
2. 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3. 望协调子女学杂费减免或助学贷款。
承诺:若获帮扶,必全力奋斗,待渡过难关后主动退贫,不辜负政府关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手印)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看点提炼:
- 真实性:数据化陈述(收入、负债、医疗费),增强说服力;
- 痛点突出:聚焦病、学、住三大民生痛点,易引发共情;
- 政策契合:诉求精准对应医疗救助、教育扶贫、危房改造等国家政策;
- 态度鲜明:强调"自救+感恩,规避等靠要嫌疑,符合扶贫精神。
特此申请一般写在哪里
人民网武汉4月9日电 (记者周倩文)近日,一群热爱足球的学生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向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县委书记提出建议,希望每年能举办一届随县中小学生足球联赛。他们认为,足球运动对提升青少年身体素质、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对此,经随县教育局办理,随县信访局回复称:计划于2025年举行全县中小学足球单项联赛。
留言和官方回复截图
“我们是一群热爱足球,充满活力的学生,为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我们特此申请要每年举办一届随县中小学生足球联赛。足球运动是一项集智慧、勇气、意志于一体的综合性体育运动。它不仅能提高参与者的身体素质,还能培养机智勇敢、顽强坚韧、团结奋进等优秀品质。现代足球运动具有整体性、对抗性、多变性等特点,深受广大青少年喜爱。通过举办随县中小学生足球联赛,我们希望能让更多的同学了解足球文化,体验足球运动的魅力,并在比赛中获得快乐和成长。”该网友在留言中说,“足球联赛能够增强同学们的体育锻炼意识,提高身体素质。在紧张的学习之余,通过足球运动可以让大家放松身心,增强体质。其次,足球比赛强调团队合作,能够培养同学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协作能力。在比赛中,同学们将学会如何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这将对他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产生积极影响。此外,足球联赛还能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通过比赛,同学们可以结交更多朋友。”
对此,经随县教育局办理,随县信访局给予了回应。信访局表示,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小学体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随县教育主管部门已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小学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校内竞赛、校际联赛、教联体协作区联赛、县级选拔赛为一体的全县中小学竞赛体系,并鼓励各中小学每学年举办一次运动会。
信访局还介绍,近年来随县已经积极开展了多项体育赛事活动。2023年,随县组织了全县中小学生运动会(含足球项目);2024年,随县组队参加了随州市第三届中小学生运动会,并在其中涉及足球项目的比赛中获得了团体冠军。并表示,随县计划于2025年举行全县中小学足球单项联赛,进一步推动足球运动在青少年中的普及。
据悉,随县还通过构建分层体育课程与赛事体系、成立学生体育社团等方式,推动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例如,推行“基础+专项+特色”课程,小学阶段重点发展体能,初高中开设篮球、足球、排球、游泳、武术等专项课程;成立田径、球类、啦啦操、跳绳、武术等学生体育社团,覆盖80%以上学生。学校每年要举办运动会,每学期要组织班级联赛不少于3场,构建三级联赛赛事体系。并联合文旅部门支持学校引入攀岩、轮滑、传统体育项目(如舞龙、空竹),打造“一校一品”特色。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最近,一则“提离职五次了一直不让人走”的话题冲上了热搜。
有网友表示,他从去年10月份开始就有了辞职的想法。
“在今年2月和3月,我都是以口头的形式传达离职,他们对我鸡汤灌输、喂大饼后,我静了两个月,但这期间离职的想法没有断过。在这个月我又提了3次离职,分别是7月20日、7月26日和7月27日。每次提了离职后就找我谈话,一直各种PUA我……”
最后经理说:“你就别想着走了,我也不会放你走。”
他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书,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走,但经理竟然说:“写了这个也没用,我不收这个,我装作没看到。”
他该怎么办呢?
这是通知 不是商量
说到辞职权利,不同职业群体的法律依据不同。
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提出辞去公职后,需经过任免机关审批。即使公务员提交了辞职报告,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批准其辞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原则上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聘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但是劳动合同关系是双务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该条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比如,那位网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经理的同意或批准,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即解除。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当然劳动者辞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个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属于“路归路,桥归桥”。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陈某于2019年4月1日通过书面形式向Z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工作至2019年4月30日。
Z公司辩称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在项目风险化解之前,陈某不应提出辞职。
对此法院认为,Z公司以相关规定为由主张限制劳动者辞职权利,缺乏依据。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1日解除,现Z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办理退工手续,客观上确系影响了陈某就业,故Z公司应当支付陈某延误退工损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7273号)
提前30日给经理发电子邮件
那位网友曾以口头的形式传达离职请求,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预告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然,书面形式不等于纸质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相关内容的,邮件到达邮件系统时生效。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2020年1月23日,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向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程某提交辞职申请,并表明最后工作截止到2020年2月22日,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劳动者已经尽到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2日解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3民初11563号)
简单讲,只要他提前30日将辞职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经理,就不必担心经理“装作没看到”了。
“辞职申请”“辞职通知”有啥区别?
现实中,劳动者因辞职向用人单位提交的文件各种各样,如“辞职报告”“辞职通知”“辞职信”“辞职申请”等等。
这些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属于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而非辞职的意思表示。有的劳动者之所以选择“辞职协商”而不是“辞职通知”的形式来告知用人单位,也是希望以这种诉求方式吸引用人单位关注和重视,从而获得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机会。
第二类则属于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行使申请权,且该解除权是形成权,即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解除已经生效,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承诺。
有人说,相关文件名称中写有“辞职申请”,或正文中写有“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等字样的,应属于前一类。其实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各种证据探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相关文件作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径行认定。
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中,刘某向B公司发送邮件,内容为:
“谢总,你好。关于今天你提出的把我的工资从固定税前23,400元,调成底薪+绩效的方式,底薪只有8,000元的建议,我无法接受,鉴于在这点上我们无法达成共识,之前双方合作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我于今天正式提出辞职,望批准,谢谢!”
该邮件尽管也有“望批准”等字样,但已充分显示刘某因工资协商不成提出辞职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刘某主张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诉请不予支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8409号)
而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中,C公司主张李某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并提交了李某的辞职报告。但李某提交了录音资料用以证明C公司提出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先,其系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应C公司的要求签署了辞职报告。在此情形下,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情况,采信李某关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并判令C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3767号)
不过,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劳动者如“协商辞职”尽量采用口头形式;
而一旦决定行使辞职权后,可直接写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本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将最后工作至某月某日。特此通知。”
综合中工网
来源: 央视网
特此申请后面有标点吗
【图例】
这是某某市某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拟制的一篇请示,结尾语“妥否,请批示。”此种表述几乎是通用模式
【问题简析】请示是各类机关单位常用的一种上行文,根据公文法规规定,其“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据此可见,请示分为两类,即请求指示的请示和请求批准的请示。
从两类不同请示的使用功能角度看,请求指示的请示多用于向上级单位要政策、要办法、要措施等方面事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软件”;而请求批准的请示则多用于向上级单位要人员、要资金、要物资、要机构等方面事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硬件”。
而无论哪种类型的请示,都毫无例外地要在正文部分行将结束时另行写有惯用结尾语“妥否,请批示。”这可以说是请示写作的独具特色。
那么,这种业已长期固化沿用下来的结尾语是否恰切合理呢?
在此,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批示”的确切含义。批示的外延比较广泛,是单位负责人在处理文件时的签批用语,体现在请示中系指上级单位的负责同志在下级上呈的请示空白处签署意见,当然对于报告也是如此。这样看来,如果上级负责人只在请示上签署意见而没有以正式行文方式予以批复,显然不是请示单位的本意,亦不符合公文处理规范。
因此,对于请示结尾语的使用,应当根据不同的类型以及不同的行文目的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是请求上级单位作出指示的请示,结尾语应当写为:“妥否,请指示。”如果是请求上级单位予以批准的,要想得到上级单位的正式批复,结尾语应当写为:“ 妥否,请批复。”不然,上级给与不给正式批复均可,结尾语则可表述为:“妥否,请批示。”更明确地说,结尾语写成“ 妥否,请批示。”就可能会有得到上级单位的正式批复文件,也有可能只见到上级领导在请示原件上的签署意见两种结果。
但无论如何,请示的结尾语都绝不可写为:“妥否,请批准。”这种逻辑不当的句子,因为其中疑似含有要挟之意,即无论妥当与否都要批准,这显然失当。至于实践中还存在诸如“特此请示”“以上请示,望批复。”甚至在后面标注感叹号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表述。
由此可见,对于请示的结尾语一定要注意根据不同的类型特别是不同的行文目的恰切地加以选用,而决不可以千篇一律地表述为“妥否,请批示。”因为时代在进步,公务活动也在不断地发展,所以对于某些过时的公文用语也应与时俱进,作出相应调整,没有必要一味地抱残守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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