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购买房屋未过户时卖方去世,其继承人不愿过户,己方能否起诉履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熙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北京市顺义区S室房屋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北京市顺义区S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顺义区S室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配偶孙某强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的协议书。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市C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64211元,也向孙某强支付了3.4万元转让费。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孙某强去世,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芬、孙某杰、孙某莉、孙某涛、孙某刚、孙某龙共同辩称:不知道卖房的事情,不知情。

  法院查明

  孙某强与刘某芬系夫妻关系,生育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子孙某杰、次子孙某涛、三子孙某刚、四子孙某龙、女儿孙某莉。孙某强于2015年7月去世。

  陈某旭与吴某芝系夫妻关系。

  孙某强原系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因宅基地拆迁,孙某强与刘某芬每人取得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被告陈述,孙某强与刘某芬购买了一套大概78平方米的回迁房,还剩11.19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没有使用。

  陈某旭陈述,2009年1月17日,当天签了两份协议,一份手写的,一份打印的,先签的手写的,然后去开发商处办理购房手续,办完后担心手写的不清楚,又签了一份打印版的协议,协议上的购房指标11.09平方米是笔误,实际是11.19平方米,吴某芝是陈某旭的妻子。

  手写《协议书》载明:孙某强(甲方)、吴某芝(乙方),1.甲方自愿将其名下平价房指标11.09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让费人民币34000元整。2.购房时甲方配合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顺义区一居室楼房一套,乙方负责支付全部购房款,所购房屋所有权、产权及居住权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反悔或提出任何疑意。3.购房后甲方立刻全力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过户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落款处有孙某强、吴某芝的签名及按捺的指印,见证人高某杰、赵某林签字。

  孙某强(甲方)与陈某旭(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甲方根据与北京市C公司签订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自愿将名下剩余的平价房指标11.09平方米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RMB34000元)。2.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顺义区一居室楼房一套,(具体地址:S室)由乙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共计264211.00元(贰拾陆万肆仟贰佰壹拾壹元整)。3.由于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购房确认单》中购房人填甲方名字。购房后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S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户主改为乙方名字。该处楼房所有权、产权及居住权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4.根据本协议乙方共计向甲方支付298211.00元(贰拾玖万捌仟贰佰壹拾壹元整)甲方将《购房确认单》、购房收据及办理入住时一切相关资料,交由乙方保存。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居住权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甲方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入住及产权过户事宜。……协议落款处有孙某强、陈某旭的签名及按捺的指印,见证人高某杰、赵某林签字。

  2009年1月17日,孙某强作为购房人,与C公司签订《定向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单》……总房价款264211元。

  2009年1月17日,陈某旭支付C公司购房款264211元,C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同日,吴某芝支付孙某强34000元,孙某强出具收条一张。

  庭审中,陈某旭陈述,涉诉房屋自2009年双方签订协议后一直由陈某旭自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由陈某旭负担,涉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证书尚未办理下来。

  被告陈述,子女对于孙某强出售指标一事不知情,孙某强擅自处分了与刘某芬共同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刘某芬不知情,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孙某强腿有残疾,头脑正常。陈某旭陈述:孙某强是产权人,所以跟孙某强签合同,孙某强身体没有问题,精神正常,孙某强说这是他自己的房子,跟子女无关,我们没有义务联系子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芬、孙某杰、孙某莉、孙某涛、孙某刚、孙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自行办理S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期间产生的契税以及其他过户费用由原告陈某旭负担;

  二、被告刘某芬、孙某杰、孙某莉、孙某涛、孙某刚、孙某龙在取得北京市顺义区S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七日内,配合原告陈某旭将该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至原告陈某旭名下,期间因过户所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陈某旭负担;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孙某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原告依照约定支付了房款,现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及后续的过户登记条件,被告作为原告的继承人,应当配合原告办理相应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诉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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