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化的利益,案件最终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达成调解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继X人刘X与孙X系夫妻,婚后育有二女,即原告刘1和被告刘2。刘X与孙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404号房屋及403号房屋,前述两房屋均登记在孙X名下。  2011年1月21日,刘X与孙X二人订立共同遗嘱。该遗嘱载明“一人先走后,房屋和家中所有钱物,统归后者所有、使用和支配”。2011年9月20日孙X去世。按照其遗嘱,其去世后二人共有的两套房屋和所有的钱物均由刘X继X。  2014年12月1日,被继X人刘X在中华遗嘱库第二登记中心订立了遗嘱。根据该遗嘱,404号房屋由原告继X、403号房屋由被告继X。被继X人刘X于2019年6月5日去世,所立遗嘱已经生效,刘X的所有财产应当按照其遗嘱进行分割。但原告与被告就遗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最终调解结案:

1、孙X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锡拉胡同13号南XX房屋由刘1继X  

2、孙X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锡拉胡同13号南XX房屋由刘2继X;  

3、刘X(身份证号:XXX)在中国XX公司的存款(账号:020XXXX0100XXX、020XXXX0202XXX、02002110XXXX73627、02000128XXXX09292、02002110XXXX89556)由刘2继X;  

4、刘X(身份证号:XXX)在中国XX公司的存款(账号:020XXXX0202XXX、02000128XXXX80785、02000128XXXX64121、020XXXX0202XXX、020XXXX0202XXX、  02002110XXXX66702、02002110XXXX86487、020XXXX0202XXX)由刘1继X。  

【裁判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X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19条规定:“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纵观认定共同遗嘱效力的判决书,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的主要理由为:一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当前,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至法院的案件也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共同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争议相对较少。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遗嘱形式有效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和审判实际。二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继X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为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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