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一则武汉债务合同案例,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2年10月18日,工程竣工。2014年10月24日,该武汉债务合同中双方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欠条,该欠条中确认了实际拖欠3316万的工程款,并承诺于2015年1月27日之前付清。2015年5月15日,因甲公司逾期未支付,乙公司起诉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015年7月28日,该武汉债务合同中因乙公司无力缴纳诉讼费,在降低诉请标的额后重新提交起诉状。2015年7月29日,法院立案。该武汉债务合同中甲公司称乙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工程竣工之后6个月除斥期间。
该武汉债务合同中,甲公司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之日,向乙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实际拖欠工程款并承诺还款期限,同时载明乙公司就拖欠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该武汉债务合同中优先受偿权宜从2015年1月28日起算,计算6个月至2015年7月27日止。
该武汉债务合同中乙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主张欠付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法院虽于2015年7月29日予以立案,但在法院对乙公司第一次提交起诉状未作处理情形下,应认定乙公司后面提交起诉状是对之前起诉状变更,其通过起诉主张权利效力处于延续状态,故该武汉债务合同中应以乙公司第一次提交起诉状时间认定乙公司提起优先受偿权主张时间。该时间点未超过优先受偿权保护期限,判决确认乙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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