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未结算能否驳回
建设工程未结算不一定能直接驳回。首先,建设工程未结算只是一种状态,不能简单地以此为由驳回相关诉求。如果双方对工程的量、价等存在争议,需要通过鉴定等方式来确定实际的工程结算金额。其次,若一方主张未结算是由于对方原因导致,如未提供完整资料等,应提供相应证据。最后,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施工过程、双方过错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驳回。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未结算是合理的且不影响案件的实质性处理,一般不会驳回;但如果无法确定结算金额且对案件审理造成实质性障碍,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建设工程未履行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建设工程未履行的管辖法院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工程所在地法院: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为工程所在地,因此工程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工程所在地与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
2.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工程所在地不同,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可能具有管辖权。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签订地法院: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合同签订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4.约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只要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法院对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和裁决。
二、建设工程仲裁是否有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仲裁通常没有专属管辖。一般来说,仲裁机构的选定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就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若法律明确规定某些建设工程纠纷必须由特定地区的仲裁机构管辖,那么就可能存在类似专属管辖的情形,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并且,即使存在所谓的“专属管辖”倾向,也不能完全排除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其他仲裁机构的权利。总之,建设工程仲裁的管辖主要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在没有特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存在绝对的专属管辖。
三、建设工程未履行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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