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赃枉法的拼音,贪赃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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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赃枉法
□ 法律文化
□ 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严刑惩贪是北宋初年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清代学者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宋初严惩赃吏”一文中说:“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以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另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太宗赵光义即位后,在惩治贪官问题上也是“注意治本,深惩赃吏”,“京朝、幕职州县官犯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所在不得放还,已放还者,有司不得叙用”。
北宋初年的宋太祖赵匡胤和宋太宗赵光义两朝在惩治贪官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大大加重了对贪赃行为的量刑。北宋初年查处的第一起贪赃案,是发生在建政后的第二年,即961年(建隆二年)。左赞善大夫(正五品官员)申文纬奉诏巡查清点农田,商河县令李瑶受赃,但申文纬并未察觉。李瑶受赃之事被百姓举报,结果被下令“杖杀”,申文纬也因为失察,被“除籍为民”。如果说这是建政之初的非常之举,那么在《宋刑统》颁布之后,对贪赃行为的处理,依然是特事特办。
其实,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有过争议。963年(建隆四年、乾德元年),光禄少卿、卫州知州郭玘贪赃事发,宋太祖赵匡胤委派左拾遗袁仁凤审理。袁仁凤认为郭玘罪不至死,但赵匡胤不满这一处理,另派左拾遗张纯复审,最终将郭玘判处死刑。此后,对官吏贪赃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是遵循了这一原则。
从《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的16起北宋初年的“受赃”和“坐赃”案件来看,除了3起案件外,其余都被判处了死刑。而未被判处死刑的3起案件,一起是宗正少卿赵砺,“坐赃决杖,除籍为民”;另一起是殿中侍御史刘光辅,“坐知楚州日受赂,除籍为民”;再一起是太子中舍郭粲,“除名,坐监莱芜监,受冶官景节私赂”。从这16起案件官员的职务来看:除1人为朝官(宗正少卿)外,其余均为地方官,计知州3人,通判2人,知县2人,判官和参军各1人,主簿2人,监管(监税官等)3人,下级武官1人。由此可以看出,北宋初年惩治贪赃行为的重点,是那些中下级的地方官员。
除了一般的贪赃行为外,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相关案件:一是“隐官钱官物”,类似于现在的贪污行为;二是“盗用官物”,类似于现在的挪用公款;三是“假贷官钱射利”,即以牟利的行为挪用公款囤积货物,对于这些行为基本上是判处死刑。
北宋初年严刑惩治贪官,固然有“治乱世用重典”的考虑。客观地说,对于遏制五代以来的贪污之风,净化官场环境,督促官员廉洁奉公,无疑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正是由于打击的重点是那些中下级的地方官员,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难免会实行双重标准,即对于一些高级官员,特别是高级将领,则网开一面。而即便是进入了司法程序,最终也可能会不了了之。忠武节度使王全斌率军平定了后蜀,同部下将领大肆抢掠贪污,“凡所取受、隐没,共为钱六十四万四千八百余贯”,被人告发,逮捕下狱。百官集议定其罪“法当死”,但赵匡胤“特赦之”,只是将其贬为崇义留后,事情过后又改任武宁节度使。
当然,这样做也是有其考虑的。赵匡胤“杯酒释兵权”之后,对高级将领用金钱进行收买,客观上纵容了他们的贪赃行为;此外,宋朝对士大夫采取宽容政策,赵匡胤曾立有三条誓碑,其中之一就是“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对于中高级官员主要通过道德自律来抑制贪赃行为。其结果是到了北宋中后期,严刑惩治贪赃就难以为继了。正如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所说:“益可见姑息成风,反以庇奸养贪为善政,其于不肖官吏之非法横取,盖已不甚深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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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赃枉法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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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陈某,原本是福清市某镇卫生院的院长,今年年初,他被查的消息一经传出,如一石击起千层浪,人们议论纷纷。陈某究竟为何被“查“?在同事的眼中,他是一个医术业务精湛、待人和蔼的院长。但是,随着相关部门调查的真相展现在众人面前,这位陈院长的真实面目才被逐渐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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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赃枉法哪个字错了
□ 法律文化
□ 殷啸虎
宋真宗赵恒虽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人物,但在吏治整治方面,延续了宋初严惩贪官的传统,力图打造一个吏治清明的社会;特别是在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严厉“打黑”,依法惩治豪强恶霸,稳定了社会秩序。
有论者在谈到宋真宗的“惩贪”时,说他没有杀一个贪官,却在不动声色间打造了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这个评价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在惩治贪官方面,宋真宗同宋太祖赵匡胤和宋太宗赵光义一样,虽然不轻易杀,但也并不手软,该杀则杀。国子博士、荣州知州褚德臻和判官郑蒙利用职权,将官银占为己有,结果东窗事发,褚德臻被“杖死”,郑蒙决杖配流;晋城县令王琬奇、章县主簿苗文思等也都因“枉法受赇”,被处以死刑,并由刑部“以其事告谕天下”。即便是侥幸免死,大都也是决杖配流。考功员外郎、晋州知州齐化基因贪赃被“黥面流崖州,纵逢恩赦,不在放还之限”;比部员外郎、齐州知州范航“坐受财枉法,免死,杖脊黥面,配沙门岛”。
为了严厉惩治贪官,宋真宗时还确立了两项相关的制度:一是对贪赃枉法的行为同“十恶不赦”一同对待。当时经常以“德音”的方式赦免罪犯,“降天下死罪囚,流以下释之”,但“十恶至死、劫杀、故杀、谋杀、犯枉法赃,论如律”。二是官员犯赃罪的,要连坐其保举者。当时经常要求朝廷的中高级官员举荐官吏,被举荐者有政绩的,对举荐者进行奖励;但“有赃私罪,亦连坐之”。天禧二年(1018年),采纳了判大理寺李虚己的建议,扩大了连坐的范围,凡“命官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主”。
关于惩治贪官的问题,宋真宗同宰相王旦有过一次对话。宋真宗对王旦说:“数有人言官吏犯赃者多,盖朝廷缓于惩戒。”王旦回答说:“今品官犯赃,情理乖当,但千钱已上,皆配隶衙前,”即便得以赦免,“每赴选调,必首载其赃滥,为辱极矣,”因此,“陛下即位以来,赃吏若比前代,则犯者亦似差少。”
宋真宗在“惩贪”的同时,还严厉“打黑”,这大概在宋朝的君主中是独一无二的。地方豪强的黑恶势力之所以肆无忌惮、为非作歹,无非是依仗背后那些朝廷官员作为自己的保护伞;而朝廷官员之所以愿意为地方豪强的黑恶势力撑腰,无非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勾兑。从这个意义上说,“惩贪”离不开“打黑”,“打黑”必定要“惩贪”。宋真宗即位第七年(景德二年,1005年)发生的赵谏案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曹州民赵谏与其弟赵谔,皆凶狡无赖,结交权贵,称霸一方,干预地方事务,连地方长官都同他们分庭抗礼。曹州通判李及因得罪了赵谏,就被他写匿名信控告“非毁朝政”。大理寺丞任中行向宋真宗密告赵谏的种种不法行为,宋真宗为此专门派出使者查访,查明事实,将其逮捕,关进御史台监狱,并“命搜其家,得朝士、内职、中贵所与书尺甚众,计赃巨万”。赵谏兄弟被“斩于西市,党与(羽)决杖流岭外”。宋真宗还打算严厉追究同赵谏交往的官员,并将70余人的名单交御史台。但御史中丞吕文仲认为“逮捕者众,或在外郡,苟悉索之,虑动人听”,并说:“今纵七十人悉得奸状,以陛下之慈仁,必不尽戮,不过废弃而已。但籍其名,更察其为人,置于冗散,或举选对扬之日摈斥之,未为晚也。”宋真宗听从了他的建议,将这些官员或降职、或罢免。
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京城开封又发生了崔白案。崔白“素无赖,凌胁群小,取财以致富”,称霸一方。赵谏因豪横伏法,崔白居然大言不惭对人说:“赵谏,吾门人耳。”他看中了邻居梁文尉的住宅,欲强行购买;梁文尉不同意,崔白便不断骚扰其人家。不久,梁文尉去世,崔白欺负孤儿寡妇,不仅用低价强行购买,还贿赂开封府官吏,诬告梁文尉妻子张氏擅自增加交易税,结果张氏被开封府判官韩允处以杖刑。崔白的种种恶行引发了开封府百姓的众怒。宋真宗得知后,下令将崔白逮捕,交御史台审讯得实,崔白被决杖配崖州牢城,其子崔端决杖配江州牢城;崔白在官府中的保护伞大理少卿阎允恭和开封府判官韩允等也都被除名发配。
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本人就在衙门担任一定职务,同官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仗着这层关系,杀人越货,胡作非为。青州定陶县尉麻士瑶横行不法,“郡境畏之,过于官府”。地方官自知州以下“多与亢礼,未尝敢违忤”;临淄知县孙昌“愤其凶恶,有犯必讯理之”,麻士瑶竟然扬言派人刺杀孙昌,孙昌被迫将家人送往他处,自己则“每夕宿县廨,列人严更为备”。后麻士瑶杀人事发,宋真宗下令将其杖杀,麻士瑶在朝中为官的亲属也牵连被削职罢官,“青州知州、通判,悉降等差遣”,并“诏刑部遍牒三京、诸路,揭牓谕民”。
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收录了多起打击黑恶势力的事例,可见严厉“打黑”的确是宋真宗时施政的一项重要举措。宋真宗的“惩贪”与“打黑”,也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在《宋论》一书中,谈到这一段历史时,有过这样的评价:“民以恬愉,法以画一,士大夫廉隅以修,萑苇草泽无揭竿之起。”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贪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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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赃获罪,念在其罪责较轻,免去了对他的刑事处罚,按理说遭此一劫后,他该本本分分做人做事,却不想他依旧高调,几经辗转竟还回到了本来岗位。同事对其行径不满,三番五次投诉,却都石沉大海。如今真相再次被提起,到底是冤案错案?还是说别有内情?点个赞,我们去一探究竟。
最近关于陆丰市一所职业技术学校原校长郑某某犯下贪赃罪,却依旧能继续任职八年的新闻冲上热搜。这新闻的信息量还不小。首先是事情本身,一个学校的校长,竟然是曾经的贪赃犯。同时他竟然能够两次都通过教育局的校长考核,而且还被评为先进个人,这其中的弯弯绕绕可不少。
我们再看看这件事是如何被爆出来的,这其中也是有不少有趣的点。这所技术学校的原在职人员林老师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接受多家媒体的采访,对这郑校长贪赃后依旧能正常任职进行了检举。说的简单一点,就是这是郑校长被自己的前同事举报了。
那么这件事到底可信度有多少?这前同事为什么会选择在八年后举报这校长?
这技术学校校长郑某某贪赃一事确实是有实锤,不少网友扒出了在2015年年初的时候,陆丰法院对于这郑某某贪赃一事做出了明确的处罚,具体内容为针对郑某某的贪赃罪行,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再加之积极清退贪赃得来的赃款,判处结果为最后郑某某因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学生们的课本、资料费等款项收入自己囊中,贪赃罪名成立。但是免除对郑某某的刑事处罚。
那么这件事这样处理是正常合规的吗?不少网友在这件事情再被提及后发出质疑,毕竟是犯罪,而且是国家公职人员,又是教育体系内的人员,犯下贪赃罪,最后却是这样的处罚。
这件事要求证其真伪,难度不小,毕竟当年判此案的人指不定都换了好几波,谁也不愿意大动干戈去找寻当年这样处理到底有没有问题的证据,而且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当年做出不予刑事处罚的判定还真算不上是错误。
毕竟郑某某确实是有自首情节,而且当时教育局也有出面才换到这样的结果,当时这教育局向陆丰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书面申请,恳求对郑某某酌情处理。而教育局给出的理由是,郑某某在职期间政绩不错。面对这次危机,郑某某并没有低调到底,就在事情热度起来不久后,郑某某回应了记者的提问,表示自己当年被纪检部门那样从宽处理是合法合规的,毕竟当时的政策确实如此。光听一面之词,我们实在难以判断。我们再听听官方部门给出的解释,陆丰市相关负责人对这件事的回应是“知道此事”。
这就是体现说话艺术的时候了,仅仅表示知道,但是对于事情到底是如何发展并不清楚,至于后续是否准备着手调查也不回应。其实这样的回答也在情理之中。毕竟这件事真是打了好几家官方机构的脸,尤其是这陆丰的教育部,想必已经是焦头烂额。那么为什么说这教育部是这件事的流言集中区?
很大一个原因是这郑某某本就是教育局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而他之所以会被举报并不仅仅是因为他曾经贪赃但是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而更重要的是因为他贪赃罪名坐实后,还依旧正常任职。而且两次通过了教育局对于校长的考核。
这其中就有不少问题了,毕竟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校长居然是贪赃犯,这名声在外实在是让人尴尬。更重要的是这做法完全不合乎规矩,说的直白点,就是教育局多少有点睁眼瞎。而这也让网友们怀疑这陆丰教育局是不是内部存在不少这样的同类现象。那么教育局方面对于这次信任危机又是如何应对?
这陆丰教育局强调了当年处理郑某某的时候是合理合规的,并且表示在市教育局系统不存在同类现象。这意味也是极为明显,就是不明说,不表态。不过事情到这还不算结束,因为我们事情的另一主人公还未登场。作为这所技术学校的前老师,这林老师已经被教育部除名,而郑某某也多次强调举报自己的林老师已经和学校没有关系。
那么这林老师玩为什么会被教育局开除?根据林老师的说法,自己当年是因为对于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有异议,而自己的想法与郑校长的一些做法存在矛盾,并且自己多次顶撞,这才在后来被郑某某以旷课为由向教育局申请辞退了自己。
再联想当年郑某某所犯下贪赃罪的具体内容,不由得让人浮想联翩,这其中确实是有些难以解释的问题。这郑某某到底是真清白?还是说他手段太高明?
郑某某的“带罪”调任、轮岗,到底合不合规?有专业人士明确指出就算是按照当年所实行的规则,这郑某某也是不够资格出任校长一职的。毕竟2017年就开始开始实行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表示,校领导人首先要满足廉洁从业这一条件。这廉洁从业就是说要做到公正、不贪赃。而这郑某某简直就是在这规则的雷区上疯狂跳动啊。
很多时候郑某某都会强调自己虽然犯了法,但是已经被判定为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实事求是的说,免于刑事处罚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并不是说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了。直白的来说他依旧是不廉洁的,显然已经不符合《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校领导人的要求。
那么,为何在这当事人已经是有案在身,并且记录在册的情况下,他依旧能够三番五次在各种考核、各种审核中游走?这其中缘由想必大家都有些自己的猜测,在座的您认为这事情是否别有内情?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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