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办案成本、有罪推定及思维定势导致“撤案难”,被害人撤案后还可以立案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和涵

  实践中辩方的前期目标(以侦查阶段为例),往往是撤案或案件不予移送审查起诉。但很多已经被刑事立案的行为,似乎并没有那么容易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因除了大家经常说的被害人不谅解,还有办案成本、“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的问题。

  一、被害人对是否撤案的影响

  总体而言,被害人对案件是否能被撤案是有一定影响的。目前为止,我所经办的不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没有“被害人”的。而上述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说了一句话,让我印象非常深刻。当时我问:“如果被害人不谅解,能不能缓刑?”检察官说:“不可能,至少在我们这个区,没有当事人不谅解,还判处缓刑的先例。”由此可见被害人的态度在“证据不算不充足”的案件中对于案件走向的重要性。

  所以在侦查阶段,案件有没有被害人;如有,被害人的态度如何,这两个因素对于案件能否被撤销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曾经办理过一个故意伤害案,双方当事人都有故意伤害行为,双方都被立案,最后通过第三方(含律师)达成刑事和解,双方同时出具对对方案件的撤案申请书,在案件初期同时提交给公安机关,两个案件同时撤销。

  经常有涉嫌经济犯罪的客户在被立案了之后问我:“款项已经退还(赔偿),被害人已经谅解,我的案件能不能撤销?”我说:“被害人只有谅解和申请撤案的权利即撤案申请权,没有撤案决定权。撤案决定权在公安机关手里,律师可以尽量帮助撤案或者争取案件不予移送审查起诉,但不是每个案件都一定能够成功撤案。因为被害人谅解虽然重要,但对于是否撤案来说,也只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

  这也是我一直推崇刑事风控的原因。某些本就在违法的边缘试探的人,即便平时不做刑事风控,“立案前辩护”总要注意一下,被立案之后是否能撤案,总体来说是一个“可以努力,不能保证”的领域。(但不排除部分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达到撤案或不予移送审查起诉的结果。)除了被害人因素,一个案件是否能够撤案,还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二、办案成本对是否撤案的影响

  这是容易理解的,我自己做过很多刑事控告,而且目前来说,我所经办的刑事控告全部都已经成功立案。有一些案件相对简单,有一些案件相对复杂,其中有一个比较复杂的集资诈骗案,有接近30份证据,光是案涉的6份录音证据,我用Alpha语音转文字之后就核对了6小时,当事人自己也花了很长时间核对(因为有些沟通细节只有她自己清楚)。整理出所有案件材料、写好所有文书、接住一个个立案过程中被踢来踢去的“皮球”,让案件成功立案之后,我油然生出一个想法:“太累了,这些人(犯罪嫌疑人),确实不能轻易放过啊。”

  代理刑事控告案件及与民警沟通多了之后,我愈加明白为什么总体而言,公安人员才是最难对案件放手的人或者对当事人是否被轻判最漠不关心甚至希望其被重判的人,尤其是对一些大案要案。因为前期成本太大了。有一位曾经在公安机关工作过、现在做律师的朋友对我说:“我做公安的时候,对检察院不起诉深恶痛绝。”可见非轻微案件,撤案也许并不很容易。公安撤案的难度也许跟截至申请撤案之日时公安已付出的办案成本成正比。

  与办案成本有关的一个现实是:实践中,在批捕阶段通过不批捕取保的人数比起在刑事拘留阶段取保的人数要多出数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办案成本。详情参见《拘留阶段不予取保,没有那么多为什么》。

  三、有罪推定对是否撤案的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我曾写一篇文章,名为《不要把出罪的希望交给警察》,在此不再赘述。

  四、思维定势对是否撤案的影响

  成年人的习惯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大家一定要明确一个办案基础:对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的每一次说服都几乎是一场鏖战。

  所有有经验的办案人都是在各种考验中磨炼过来的,心智不坚的人其实也办不好刑案。

  因此,几乎所有的办案人都有一个核心理念:“如果我不认为我做的事情有错,那么别人很可能也说服不了我。”

  关键是,“错案”的范围实际上是很窄的,而且大多数错案被推翻都是发现了新证据或者真凶再现。对于多年后新的法律观念不认为是犯罪的那些行为,除非真的荒唐过度,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群众并不会对当时的判决感到太愤怒。他们只会说:“可惜当时不是这么理解的。”某些因为非法律需求而翻案的不在讨论范围内。

  再来看看公安和检察官的办案习惯或者“传统”。公安是什么人?经手的案件大部分都会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检察官是什么人?经手的案件绝大部分都会移送起诉的人。所以,公安和检察官办案的基调是基本确定的。

  如果一个人一直选择苹果,现在他/她又要在苹果和橘子之间选择,你想他/她选橘子。你只说苹果和橘子是一样的,橘子也很好,选橘子吧。对方肯定不搭理。你说橘子比苹果好,那先听听。但后续如果你不能用各种理由论证橘子比苹果好很多倍,或者一刀劈开这个苹果,让他看到苹果有毒有虫,结局必然是选择苹果。哪怕论证橘子比苹果好个几倍都没用,对苹果的习惯让他根本不在乎橘子的这多出几倍的好,要多出很多很多倍。

  所以为什么对要打无罪辩护的大案要案,大家都喜欢/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因为当对方的思维已经非常固定的时候,作为辩方,你不得不提出“吃橘子的101个好处”。即便是在全世界都大肆宣扬“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时候,也是如此。因为,您怎么知道检方是怎么认定“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说不定辩方认为“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检察官认为“必须捕”、“必须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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