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人员查询,限制高消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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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多久解除
近日
知名女星杨超越因
“名下公司被限制高消费”
冲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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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APP显示,近日,上海栩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涉及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此前该公司已因此案被强制执行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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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何强,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由何强、上海简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超越共同持股,其中杨超越最终受益股份比例为39.7%。此前,该公司已因欠税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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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限制消费令里,被限制高消费的对象为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孙某。有网友提出疑问,杨超越是否需要直接承担该公司债务,以及会不会被限制高消费? 4月2日,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经昕在接受经视直播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股东的杨超越无需承担债务责任,也不会被限制高消费。“法院限制消费令中并未限制股东高消费,股东无需承担债务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杨超越,1998年7月31日出生,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歌手。2018年,杨超越参加《创造101》以第3名的成绩加入组合火箭少女101并正式出道。其曾主演的《将夜2》《且听凤鸣》《仲夏满天心》《七时吉祥》等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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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越,图片源自其社交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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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视直播、读秒财经、九派新闻、大河报 编辑:任华飞
限制高消费怎么买飞机经济舱
“失信”和“限高”都能
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
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
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哪一个才是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失信”和“限高”,
你也傻傻分不清吗?莫慌,
看完今天的七问七答,
你就会整得明明白白!
一、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Of course not.“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六、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七、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看完这七问七答,你能分清“失信”和“限高”了吗?
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
还有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
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
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
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
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
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
来源: 山东高法
限制高消费怎么买高铁
梨树县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曝光
(二〇二一年第二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35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下列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存在高消费等情形,欢迎社会各界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王恒 19104346449
◆来源:梨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源: 长春晚报
限制高消费能坐高铁吗
执行措施11: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 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 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程序要求:
1.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2.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 后果等内容。
3.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 告。
救济措施:
1.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节规定禁止的消费活 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2.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执行措施12:纳入失信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范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程序要求:
1.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2.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审查并作出决定。
3.人民法院认为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 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 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5.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6.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7.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8.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0.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报纸、广播、 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救济措施: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4.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纠正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作出驳回决定时,应当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6.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7.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措施13: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
程序要求:
1.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2.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告知被限制出境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3.对外国人实行扣留护照、限期出境等措施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 况于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 公室。
救济措施:
1.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3.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4.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5.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6.人民法院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
律师特别提示:在执行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会受到如下影响:
1. 出行受限: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
2. 消费受限: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等场所办公;不可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能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3. 信誉受损: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会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个人声誉也会受损,法院可能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渠道向全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4. 金融受限:金融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贷、融资等金融业务限制, 可能消减信用卡额度,当事人储蓄状况需向法院详细汇报。
5. 工作与经营受限: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在评优选先、晋升职务等方面可能受限。
6. 行动受限:失信被执行人不能随意离境,不能参加国际会议,赴海外就医或旅游,处理跨国事务。
7. 法律风险增加:被执行人擅自违规,可能面临承担罚款,拘留及其他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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