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罪的量刑标准,非法持枪罪的枪支的认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卞浩

非法持枪罪的量刑标准,非法持枪罪的枪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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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最轻的处罚

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非法持有枪支,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极大威胁。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民警在涉枪线索核查中,发现李某某在网络平台购买了射钉枪等相关配件,疑似持有枪支。2023年 6月,民警到李某某工作单位核查涉枪线索,李某某主动带领民警到其家中杂物间将存放的一支射钉器改装的疑似枪支拿出交给民警。经鉴定,李某某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对其持有的射钉枪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枪支弹药配备、配置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作者:肖艳梅

原标题:《非法持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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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屏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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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狩猎如何定罪

以案释法·以法为鉴

案情简介

2011年间,被告人史某在帮助同村村民陈某搬家时,从陈某处获得一把射钉枪,此后一直将该枪用于看护牲畜及驱赶野生动物。2017年夏季,因当地棕熊频繁出没,村民普遍担忧人身及财产安全。被告人付某在与被告人史某闲聊时提及此事,史某表示自己持有的射钉枪击发时声响较大,可有效威慑驱赶棕熊。付某闻言后提出购买意向,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史某当场将射钉枪交付付某。

2024年6月,玛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依法从付某家中查获该射钉枪并予以扣押。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决付某和史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

一、改装射钉枪属法律意义上的“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器械。经鉴定,本案涉案射钉枪经改装后具备枪支性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即使行为人辩解“仅用于驱赶动物”,枪支的杀伤力本质已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法律不因用途差异而豁免其违法性。被告人史某未经许可持有该枪支,后擅自出售给被告人付某,双方的行为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

二、口头协议与交付行为构成“非法买卖”

本案中,史某与付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达成买卖合意并实际交付枪支,已满足“非法买卖”的客观要件。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动机是否出于“防范动物”,均不影响犯罪构成。主观上,二人明知射钉枪具备驱赶动物的“威慑力”(即对生物体的物理伤害能力),仍实施交易,具备犯罪故意。

三、合法需求须通过合法途径实现。

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许可制度,任何个人不得非法持有、买卖或改装枪支。即使出于“护畜”“驱赶动物”等动机,亦不能豁免法律责任。公民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有关部门报告野生动物威胁)解决问题,而非私力救济,禁止以“自我保护”为由持有、交易违禁器械。本案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将危险工具视为“防身手段”,最终付出刑事代价。

公众应以此为戒,增强法治观念,切勿因对法律的无知或侥幸心理触犯刑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签发:钱快乾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六十六期)】“枪”勿触碰!——从真实案例看非法持枪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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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玛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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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过失致人死亡量刑

撰文|刘艺龙 熊颖琪

8月3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题为《一张假身份证引发的争议》的文章,首次披露了湘潭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陈震龙案后续:

其伪造身份证并使用假身份证多次去酒店开房、开设股票和银行账户,并进行资金交易。今年3月,陈震龙因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等七项罪名,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8万元。

七宗罪,获刑19年

陈震龙曾用名陈建军,1969年8月出生,湖南双峰人。

简历显示,陈震龙的仕途起步于家乡娄底市双峰县,在双峰县他做了两年多的派出所民警,后任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民警、治安股副股长。此后他先后升为岳塘派出所所长、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副局长。

2004年4月,陈震龙调任韶山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4年后,升为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3年后,他履新湘潭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20年4月,陈震龙被查,同年10月被双开。他的双开通报长达800多字,措辞极其严厉。

通报指出,陈震龙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泯灭,目无纪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收受贿赂,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十九大后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

此次,《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指出,在日前召开的湘潭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廉政报告暨警示教育大会上,湘潭市委政法委要求全体政法干警深刻汲取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陈震龙案的教训。“陈震龙案涉及罪名之多、犯罪数额之大、罪行之恶劣令人痛恨,令人深思,必须以案为鉴。”

文章称,2004年至2011年,陈震龙任韶山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要求银田派出所所长章某冒用残障人士彭某某身份,为其伪造了一张身份证。此后,陈震龙使用假身份证多次去酒店开房、开设股票和银行账户,并进行资金交易,直到2019年案发,他才安排下属注销该证。

上述文章还披露,今年3月,陈震龙因滥用职权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等七项罪名,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8万元。被告人陈震龙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观海解局注意到,12309中国检察网于今年5月发布了陈震龙案件的起诉书。其中提及,2015年11月至2019年8月,陈震龙使用“彭某某”虚假身份证件先后43次在长沙等地办理酒店入住手续,与其情妇谢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

用假古玩字画索贿百万

检方依法审查查明,陈震龙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他多次以假冒“文玩字画”作价质押变相受贿。

起诉书显示,2009年下半年,陈震龙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陈某某(另案处理)、傅某某、何某某开发韶山某房地产项目过程中给予帮助。2010年12月,陈震龙以借款为名,向陈某某索要200万元。为掩人耳目,他还以3件假“祖传古玩”作为质押物,与陈某某签订质押借款协议。后经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这3件“祖传古玩”均为现代制作,价值2500元。

2012年7月,陈某某、何某某向陈震龙催款遭拒,陈、何、傅三人商议共同承担200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陈震龙。

起诉书显示,行贿人裴某某也收到过陈震龙所送的“假文物”。

2007年底,陈震龙要求裴某某为其购买一辆本田CRV轿车,后者支付购车款25.98万元。之后陈震龙送给裴某某一个“犀角杯”,谎称是文物,价值几十万元,裴某某明知该角杯是假文物但仍收下。经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该角杯为现代制作,价值2000元。

2010年10月,陈震龙以急需资金为由向裴某某借款100万元,裴某某为了以后能得到其关照,遂将100万元借予陈震龙。陈震龙于2011年3月归还98万元,剩余的2万元被其以一幅仿画家王憨山的画作抵,裴某某明知该画是仿画仍然收下。

私藏缉枪行动中的收缴枪支

陈震龙的受贿手段多样,除了以假文物质押“借款”,还有放贷收息等,他甚至把老家一棵桂花树以8万元“卖”给了请托人。

起诉书介绍,2009年初,陈震龙利用其担任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向韶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打招呼,为请托人李某甲承揽了韶山某绿化项目。2009年6月、2010年2月,李某甲先后两次送给陈震龙共计100万元作为感谢费。

该项目施工期间,陈震龙主动提出将其湖南双峰老家的一棵桂花树作价10万元卖给李某甲。李某甲明知该树不值此价,为继续得到关照,于2012年9月支付了购树款8万元,并将树移走。陈震龙称该桂花树当时市场价值4万元。

陈震龙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事,也在起诉书中被提及。

起诉书介绍,1996年,时任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民警的陈震龙,从缉枪行动收缴的枪支中挑选了一支深色枪托疑似猎枪带回双峰老家私藏。2015年,陈震龙又将他人的一支黄色木质枪托疑似猎枪及若干疑似猎枪弹药寄存于别墅住宅。

因陈震龙被采取留置措施,其弟遂将寄存在别墅的疑似猎枪及部分疑似猎枪弹药转移,并将该疑似猎枪切割销毁。截至案发,前述深色枪托疑似猎枪及疑似猎枪弹药被查获。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深色枪托疑似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查获的疑似猎枪弹药428发均系弹药。

资料 | 中国纪检监察报 12309中国检察网 三湘风纪网 红网 湘潭市纪委监委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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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法持枪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5年2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杨克宁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对被告人杨克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杨克宁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克宁利用担任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委书记,阿坝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阿坝州政协主席,阿坝州委副书记、州长,四川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23万余元。2008年至2010年,杨克宁非法获取枪支、弹药存放于住处,情节严重。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克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和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履历显示,2023年11月16日落马的杨克宁,男,藏族,1962年1月生,四川小金人,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

去年5月23日,杨克宁被“双开”。通报显示,经查,杨克宁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懒政怠政,主动“躺平”,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为其子操办婚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活动;违反组织原则,违规为他人职务调整和晋升提供帮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为其子经商办企业谋利,搞权色交易;家风不正,道德败坏;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去年6月,杨克宁被逮捕,后于去年9月被公诉。去年12月,杨克宁受审。

去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包括杨克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其子婚宴问题。通报显示,杨克宁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高档宴请,饮用高档白酒、食用高档菜肴;杨克宁及其家人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相关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先后收受多名私营企业主所送礼金和高档白酒;2019年5月,为其子举办婚宴期间,邀请私营企业主等人参加,并收受大额财物。

转自:“伴公汀”微信公众号

来源: 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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