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四川XX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经营“小XX”品牌的火锅后,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大量持续的推广,使得品牌具有了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在业内获得众多奖项,通过市场的驱动,自2015年在全国已经发展了众多加盟商。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2017年6月21日商标局向XX管理公司颁发注册号为第18096XXX号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为“小XX”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饭店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众多侵权商家看到了该品牌的商机,便未通过XX管理公司的许可,自己开设了含有“小XX”商标字样的火锅,擅自对该商标进行使用,以获得大量的客源,谋取高额利润,严重的侵犯了XX管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XX管理公司经多次与众多侵权商家沟通无果,委托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律所接到委托后,指派李盛律师代理该案件,经取证后对侵权商家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主张:1、立即停止对XX管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拆除含有“小XX”字样的店招和装潢,停止在店招、店铺装潢、菜单、餐具等经营标识中使用含有“小XX”字样的标识;2、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小XX”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并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之后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与“小XX”相同或近似的文字;3、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含原告维权支出)。
法院判决:
一、被告XX区小XX火锅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原告四川XX管理有限公司第18096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被告XX区小XX火锅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小XX”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手续;
三、被告XX区小XX火锅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XX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
律师提醒:
1、商家进行正常经营时,切莫图省钱而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2、 商家在进行个体工商户或公司注册时,先核查自己注册的字号是否含有他人注册商标字样,如果含有,立即更换成其他名字。
3、 如果一不小心使用到他人注册商标了,应当立即进行变更工商信息,拆除含有他人商标的所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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