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晓(化名)与谭小刚(化名)于2007年8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后育有一子。在儿子满一周岁之后,由于家庭生活比较拮据,夫妻决定外出打工。孩子便放在家里由其祖父母代为抚养。但夫妻工作地点并不一致,由于长期分隔两地,夫妻之间的感情越来越淡漠。2011年谭小刚向法院起诉离婚,接到起诉状时张晓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必须归自己所有,谭小刚需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争议焦点:2岁至10岁的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是否因考量“孩子常年与祖父母一起生活”这个因素?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裁判规则: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原被告经济条件相当,其他抚养子女的条件也基本相同,被告又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优先考虑的情形。孩子常年与祖父母一起生活,与祖父建立了深厚的祖孙情。并且孩子上幼儿园的地点距离祖父母家较近,如果孩子判给被告抚养,会给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诸多不便。因而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需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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