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5〕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各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四川省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该数据印发你们,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参考:
1、2014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
2、2014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
3、2014年四川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
4、2014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110元
5、201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5697元
6、2014年度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见附表
另,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次年5月,才能在统计局取得。因此,省法院原则上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5年6月10日
附:四川省2014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一、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就业人员:57018元
(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43707元
(三)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49435元
(四)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32671元
二、行业门类
(一)农、林、牧、渔业34203元
(二)采矿业46595元
(三)制造业40486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9409元
(五)建筑业38303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39361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458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31013元
(九)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2052元
(十)金融业80704元
(十一)房地产业43439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1304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73246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6497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1642元
(十六)教育业51753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61092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5614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2062元